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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若確認僱傭關係的官司勝訴後 雇主除恢復僱傭關係外 並且把這段期間的薪資匯給我 關於這裡有兩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問題一: 匯給我的薪資 雇主會扣繳嗎? 就是會不會被認定是所得稅法第88條的薪資 並且做扣繳、申報的行為? 問題二: 若確實會扣繳 那所得所屬年月(期間) 以及所得給付年度 會怎麼認定? 舉例: 勞工在111年7月1日官司勝訴 雇主在111年7月10日的這一天 做了兩件事: 一、恢復僱傭關係 二、把這段期間(109年6月~111年6月)的薪資 匯給我,共計3萬 X 24 個月 = 72萬 那麼 這筆72萬的薪資在扣繳時,下列項目會怎麼認定? 一、 所得所屬年月(期間) (一)認定為109年6月~111年6月期間所屬 (二)認定為111年7月這個月所屬 二、 所得給付年度 (一)平均分配,認定為109、110、111年之給付 (二)全部認定為111年給付 想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99.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6343133.A.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