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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收到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是資產公司要求返還借款。 這筆債務是民國93年父親向銀行借的,後來銀行轉讓給資產公司,父親於民國98年已經過 世,我們是收到這份起訴狀才知道有這筆債務的存在,請問是不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呢? 謝謝。 民國93年的借款距今已經超過15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39.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6948040.A.892.html
KKyosuke: 主張當然是可以主張 07/05 00:34
KKyosuke: 但93年借的錢清償期不見得是93年起算 這要看當時契約等 07/05 00:38
KKyosuke: 實際狀況 並不保證一定這樣就沒事 07/05 00:38
KKyosuke: 建議去法院閱卷看一下對方起訴提出的資料然後花個幾千一 07/05 00:39
KKyosuke: 萬塊找律師談話評估一下案情 07/05 00:40
KKyosuke: 委任倒不一定需要委任 這種案子很單純的 07/05 00:41
dlover: 謝謝你的回覆,大概知道怎麼做了 07/05 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