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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告訴權的問題,調解書上應如何記載? 提出告訴前,用語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提出告訴後,用語是「撤回刑事告訴」 針對提出告訴前成立的調解(或和解) 因為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所以有法院認為,不能記「拋棄刑事 告訴權」,記了也無效。 提出告訴前成立的調解,如未記載「不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不得再 行告訴的法律效果。但實務上很少不這樣記。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22號: 調解書內雖僅表明「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惟該調解書嗣於105年 2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核定,觀諸其核定之附註⒈明 確記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 訴」,從而告訴人對於本件刑事訴追部分,當再無行使告訴之權甚明。) 如果還是不放心 可參考「扭曲的正義(作者:吳忻穎,曾任檢察官)」書中提到的實務 作法 由刑事告訴權人簽署刑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共2張狀紙,交由可能 的刑事被告遞送至地檢署,達成先提告再撤告的形式,以消滅刑事告 訴權。 小弟整理關於提出告訴前後的調解情形,在個人網誌中,請有興趣的 人參考。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4.html ※ 引述《hebe720330 (田喜碧)》之銘言: : 剛好朋友最近車禍 : 有幾個疑問請教 : 1.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案件成立後的效力? : (在區公所等等的場所的調解委員會) : 假設發生一件車禍 : A負7成肇因 : B負3成肇因 : 若今天兩邊的都有傷勢的情況下 : 兩人在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 : 並簽下調解書 : 但B若在告訴期最後一天提告 : 請問這部分A可以主張調解成立而平安無事嗎? : 這部分的問題我想問的核心是 : 「地方調解委員會在刑事上的效力?」 :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調解之前提告 : 當然要求對方簽下刑事撤回告訴狀即可 : 但若在雙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訴的情況下呢? : 2.刑事告訴狀是否可以在對方尚未提告 : 在和解時要求對方先簽下此狀? : 若對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將案號和日期壓上去? : 會有以上的困擾大概就是 : 若在已經提告的情況下去調解 : 當然直接要求簽撤回狀即可 :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時候調解 : 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非常確定讓對方的刑事告訴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79.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58536690.A.241.html
ntnusleep: 推 08/15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