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為啥我看不懂敘述也看不懂問題…? 12/09 18:15
→ KKyosuke: 租客未經房東允許營業?還是什麼? 12/09 18:16
推 q347: 你問題是甚麼? 12/09 19:27
→ emily20: 有什麼問題....看起來相約別人家門口地址而已 12/09 21:34
→ He: 應該是吳柏毅上的A店家沒有店面,所以地址寫B店家位置,所以外 12/09 21:36
→ He: 送員都到B店前取A店的餐,B點老闆喊違法 12/09 21:36
推 gary0217: 看起來沒有違法 12/11 01:33
推 cka: 沒違法 但是這樣利用別人家門口交易不太好吧 12/12 18:56
→ cka: 正常人都不會這樣幹吧? 12/12 18:56
→ enterpirse: 他是說社區裡有住戶在賣水餃,但沒有店面,都是平台 12/16 10:01
→ enterpirse: 但取貨交貨,在未經他人的同意下,使用他人的地址 12/16 10:01
→ RiTaYin: 沒有違法嗎?如果客人吃了有問題依據地址去B店求償呢 12/16 10:17
推 lu0713: 面交常常約在某某超商。難道出問題也要超商負責? 12/16 12:54
推 KKyosuke: 約在捷運站就可以要北捷負責了 12/16 14:31
→ sindyevil: 面交也不能在店裡 只能約店外 不過應該可以跟平台反映 12/16 15:20
→ sindyevil: 看看平台方有沒啥說法. 12/16 15:20
推 km0220: 頂多就是民事侵權啦。上法院估計會被法官嘴,有點 12/17 03:09
→ km0220: 類似使用竊盜, 12/17 03:09
→ km0220: 但不在法內。理論上就是民事。 12/17 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