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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是原告,而被告於臉書搜尋我與前任照片,並馬賽克前任個人人像,將我個人的人像公 佈並發文毀謗我 問題: 1、今天開偵查庭,我知道原告本就有負舉證責任,但為何被告有我照片,檢察官卻要我 舉證照片被馬賽克的人? 2、我將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案號是寫偵查案號,還是空格由法院填寫? 3、我與被告不曾相識,被告知悉我家地址吉我個人資料,更於我家外面以大聲公散佈不 實指控,我除了報警處理,就只能由被告一直騷擾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67.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72941147.A.4CE.html
windwater: 2的部分:案件起訴後才能刑附民,本案不是還在地檢署偵 01/06 10:06
windwater: 辦中? 01/06 10:06
chinaeatshit: 如果你對檢方的作為無法理解 就代表你應該要請律師 01/06 11:35
chinaeatshit: 而不是來問板友 01/06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