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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監護 這個根本沒用 還會影響到被監護的小孩社會福利 有些事務要求雙方都要到場 (監護人,委託監護人) WTF? 那辦理這個做啥 委託監護書上就已經載明可以由被委託人處理 但實務上還是要雙方到場 最瞎的是 辦理日常事務 也用不到ex小孩去醫院,根本不會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6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81369556.A.CF5.html
vincentscyu: 你們似乎辦錯了? 06/03 15:07
vincentscyu: 依照民法1086準用1055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由某一方單 06/03 15:07
vincentscyu: 方擔任法代即可 06/03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