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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車被對方酒駕撞爛無法修復。 2.之後法院給了兩份文件, 一份是對方賠10萬元的和解書,分20期。 一份是確認訴訟費對方要出1萬1。 3.結果賠了1萬元後對方就消失了也不接電話。 4.跟國稅局調財產,沒看到收入,有看到2筆不動產(持分)。 問題: 1. 我確認對方有工作, 但應該是臨時工, 也不知道公司, 還有可能以扣財產的方式執行嗎? 2. 假設要法拍土地, 兩造居住地都在基隆, 審判法院也在基隆, 但對方土地在雲林, 可以在基隆辦強制執行嗎? 3. 關於民事申請強制執行狀, 和解書的金額及確認訴訟費用金額可以寫在同一張嗎? 兩筆土地可以寫在同一張嗎? 4. 關於民事申請強制執行狀中,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裁定書上寫送達翌日起, 要如何知道送達翌日是幾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6.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97814771.A.2BB.html
starfirerex: 1.查他勞保資料看看 11/14 13:43
starfirerex: 2、3.可以 11/14 13:43
starfirerex: 4.去聲請閱卷,或是你手上的確定證明書應該會寫哪一 11/14 13:43
starfirerex: 天送達的。 11/14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