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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大家好~ 本人年資四年,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告知資遣(理由是公司虧損業務緊縮),要我112年12月29日離職,預告期工資則是給到113年1月19日 我簽的聘用合約內,年終獎金是保障固定兩個月,有春節前需在職才發放獎金的條款。 相關細節放在最後面。 公司以春節前已被資遣不在職為由拒發兩個月保障年終。 但在我查到的相關判決裡,保障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而非恩惠性給予的獎金。 112年度我全年都有付出勞力,應該要能得到兩個月的保障年終。 目前查到的相關文章與判決: https://sf-labourlawyer.com/newsdetail_2_354.html?nc_id=2&n_id=354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2c5178bb10ae3a277d5e60 現在此感謝大家的建議,有任何相關判決與法條都歡迎分享 ——————— 合約上年終獎金的規定: #2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2 Monthly Salary). Th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Appendix. Appendix The Employee is entitled to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the Bonus): 1. 年度保障獎金專屬於從事研發類或 PM 類職務之員工。 2. 每年度於獎金發放日當日,員工之聘任合約狀態為有效時,得享有2個月月薪的年度保障獎金。 3. 新進員工首年度獎金將依實際在職天數按比例計算。 4. 獎金發放日期為農曆春節假期前一個工作週。 5. 獎金發放資格為發放日期當日該員須在職且無通知離職之打算。 問題: 請問關於Appendix中的條款,在實務上是否有效呢? 公司這樣在過年前資遣員工,迴避保障年終的發放是否算惡意資遣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92.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03254902.A.CC3.html
CCWck: 看起來至少照比例發,可以和公司講清楚,不然就找勞工局 12/23 00:07
b01303099: 可以先聲請勞資調解 調解不成再訴訟 12/23 10:07
hsinyeh: 先來主張非法解雇...後面公司就容易縮不然給你年終 12/27 11:00
hsinyeh: *非法資遣 12/27 11:00
WindT: 先找勞工局就對了 12/27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