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seya0401: 用街景圖看了一下,西門的彩虹斑馬線實際上仍有交通號 01/31 00:38
--> 謝謝a大專業的回答。
→ aiseya0401: 誌,通行時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而您所欲公證的內容,也 01/31 00:38
--> 平日的 PM 18: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假日的 AM 11: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https://imgur.com/Z1GjyAb
另外說明:
假日的晚間此區域會有街頭藝人表演,
很多民眾會直接席地而坐坐在彩紅斑馬線上。
→ aiseya0401: 就是雙方約定的事項看似符合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 01/31 00:38
→ aiseya0401: 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 01/31 00:38
→ aiseya0401: 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01/31 00:38
→ aiseya0401: )裡的私權事實。 01/31 00:38
--> 如果不違反法令,就可以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對嗎?
→ aiseya0401: 但公證法第70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 01/31 00:38
→ aiseya0401: 律行為,作違反成公證書。)也有明文規定不得就違反法 01/31 00:38
→ aiseya0401: 令事項作成公證書,您約定3分鐘匍匐前進來回3趟這個內 01/31 00:38
→ aiseya0401: 容,先不論達成的可能性,縱使該交通號誌通行秒數大於 01/31 00:38
→ aiseya0401: 3分鐘,但一旦約定內容進行至一半而未達成,行為人仍 01/31 00:38
→ aiseya0401: 滯留於彩虹斑馬線都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險,公 01/31 00:38
→ aiseya0401: 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私權」以及「預防紛爭」,若 01/31 00:38
→ aiseya0401: 真的可以完成此等內容的公證,似乎僅能保障您們雙方個 01/31 00:39
→ aiseya0401: 人的私權,但卻擴大甚至提高紛爭的可能性,這裡的紛爭 01/31 00:39
→ aiseya0401: 不是僅只您們雙人私人的爭執,當然也應包括您們與其他 01/31 00:39
→ aiseya0401: 第三人可能發生的紛爭在內 01/31 00:39
--> 我會遵守相關法令,
而且會盡量把對他人的影響降到最低,
請a大放心。 XD
→ WindT: 就問他在爬路中央轉紅燈,車輛沒看到他在地上壓死,你負責 01/31 05:22
→ WindT: 嗎?事實上,你會被起訴,民事也會賠 01/31 05:22
推 WindT: 我可以做律師見證你們雙方契約,但要附帶加上雙方是認知到 01/31 05:25
→ WindT: 是危險共同體,在刑事上有保證人地位,民事上損賠等條款 01/31 05:25
--> 謝謝W大的回答。
那個地方是行人徒步區,
https://imgur.com/kRxLGoa
我會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進行。
只是這樣的行為會讓人覺得神經病吧 ^_^//
※ 編輯: newsamwang (159.117.87.180 臺灣), 01/31/2024 16:48:59
→ iscu: 改用雇傭吧~然後約定在合法達成雇主額外要求時發放獎金 01/31 20:15
→ WindT: 那可以找我見證契約,但還是有危險共同體XD 02/01 18:28
→ WindT: 但見證的收費跟公證不一樣就是… 02/01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