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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是新的制度嗎? 2.何時才開始實施呢? 3.這是表示被害人可以發言並且發言有效嗎? 以及這樣檢察官是否還會幫忙被害人呢? 檢察官是否仍然為代表被害人的主體? 4.如果沒有這個制度之前刑事案件被害人都只能坐在旁聽席旁聽不能發言嗎?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52.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08886907.A.1B7.html
q347: 為啥被害人坐在旁聽席? 02/26 17:46
WindT: 被害人如果有提出告訴,那他是告訴人,坐在檢方那側座位 02/26 18:07
WindT: 何時開始實施這個作業自己做吧,隨便找都有 02/26 18:08
v3su: 刑事訴訟參與不包含偵查庭,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有當事人 02/28 05:40
v3su: 、證人可以入庭。如果是到法院,除非是不公開,否則都可以進 02/28 05:40
v3su: 入旁聽,在審判程序庭或辯論庭,告訴人為公訴檢察官、被害人 02/28 05:40
v3su: 則為證人或關係人 02/28 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