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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雙方已在法院的調解室協議離婚 親權歸對方 子女探視的部份目前僅有口頭協議 目前沒有共識的部份如下: 1.對方和律師要求我支付3/4的扶養費,但我希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的1/2 2.我有主張請對方負擔歷年來的生活費,但對方拒絕 以上二項沒有交集 所以要等下次開庭讓法官裁決 比較吃虧的是 同意離婚讓我少了談判籌碼 接下來弄個不好,可能會全盤皆輸 想請教該如何面對接下來的開庭? 有些細節可站內提供 先感謝協助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1.20.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10768403.A.22C.html
iscu: 你要提出計算依據,找專業的吧~~ 03/18 22:47
jesil: 3/4一般來說不合理 對方實際照顧的話他不用舉證支出單據 03/19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