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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事情經過: 之前去河濱遛狗,家裡的小狗有牽繩,對方是一隻未牽繩的小狗,只有頸圈配戴,靠近我的狗狗,一開始我以為對方是想過來玩,誰知一見面就開始攻擊我家的狗,情急之下我把飼犬抱起,對方狗撲到我身上繼續咬我們家的狗導致,飼犬尾巴流血撕裂傷。 事發後對方不想負責,故請警察到場幫忙,製作筆錄後,警方有協助通報動保處。 重點: 動保處通知我去製作動保處的筆錄,對方也有去,對方卻誣賴我們的狗也是沒有牽繩,當下有監視器畫面,但不清楚,但我確實全程牽繩被誣賴。 想請教: 刑法誣告罪之成立要件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有包括該事件的未牽繩罰款嗎? 真的覺得這個人很過分,任意讓狗傷害別人的狗,還污衊他人……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09.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11078026.A.F82.html
KKyosuke: 這個懲戒處分是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的意思 03/22 12:21
KKyosuke: 未牽繩那個是罰鍰,不符合喔 03/22 12:22
rock0807: 他是有檢舉你嗎? 如果只是為了推卸自己責任的辯詞是不 03/22 13:26
rock0807: 會構成的 因為被告有為了自己利益而說謊的權利 03/22 13:26
rock0807: 他應該並沒有主動發起誣告的行為,只是在動保處調查這件 03/22 13:28
rock0807: 案件時,為了讓自己脫罪而講的辯詞 03/22 13:28
PinocchioJ: 謝謝樓上懂法律的大大們解答 他應該是胡亂的辯詞而已 03/22 15:43
PinocchioJ: 不確定有沒有順便檢舉我 03/22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