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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們好, 之前家裡提告的刑附民案件有新進展, 所以想來請教一下。 刑事部分因對方不服簡易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日前我方也收到二審準備程序的傳票了, 傳票上是告知我們原告訴人這一方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去準備庭旁聽。 至於民事部分, 法院有再開一次強制調解, 但我方因對方上訴,所以就跟法院告知無意願調解, 目前民事也已分配到簡易庭的法官手上。 查了一下庭期表, 推測民事簡易庭應該會在刑事二審期間開庭。 上網搜尋得知在刑事二審未定讞前,民事也不能下判決, 所以我方可以依民訴183請承辦法官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問題: 如果要依民訴183請承辦法官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的話, 是要電話告知書記官還是遞狀? 遞狀的話是用民事陳報狀或是其他類型的狀書? 內容是簡要寫說因為對方提起上訴, 所以希望法官依民訴183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嗎? 另外是否需要附上刑事二審準備程序的傳票或是其他附件? 因為網路上查不太到相關的教學,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的熱心解答。m(_ _)m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144.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14101910.A.B68.html
stevenchiang: 遞狀,狀頭用陳報或聲請都可以 04/26 11:26
mashimaro00: 可以附傳票影本。 04/27 11:21
mashimaro00: 民事也可以自己下判決,沒有一定要等刑事判決確定 04/27 11:22
mashimaro00: 所以民事法院也可以不裁定停止訴訟 04/27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