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ptoneta: 你們三人向另外兩人買下所有權 04/28 10:25
→ leptoneta: 不然建商也不喜歡這種麻煩物件 04/28 10:26
→ WindT: 三個人就可以出賣共有物了,只是記得履行一些程序,例如通 04/28 12:31
→ WindT: 知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 04/28 12:31
→ Prokennex: 記得是分別共有才是三分之二賣持分;建商說這情形交給 04/28 12:59
→ Prokennex: 他們就好,在想建商會不會先取得我們這三分,再以共有 04/28 12:59
→ Prokennex: 人身份,用更高的價格買下其它兩份。或走法律途徑,用 04/28 12:59
→ Prokennex: 過門檻持分優勢變價拍賣,再尋管道自行買下。 04/28 12:59
→ WindT: 土地法34條之1,這個沒啥爭議,直接找買家+律師把程序做滿 04/28 14:05
→ mark0204: 照你推文的論述,你應該不要賣才對啊 04/28 21:58
→ mark0204: 等建商用"更高的價格"跟你買,那時候你再賣 04/28 21:59
→ Prokennex: 我懂意思了,大家都在等,所以很多想賣的最後卻賣不了 04/29 03:24
→ Prokennex: 唯有脫手才有實質意義,否則想賣與不賣其實某層面相同 04/29 03:24
→ mark0204: 每個人要的"意義"不同,所以會有急賣,不急賣,不賣的差異 04/29 23:10
→ mark0204: 都沒有對錯,而是如果在各種歧見中,找到一個共識決 04/29 23:11
推 dorabmon923: 重點是房子有人住嗎?住的那個不賣會不配合搬遷 05/12 11:27
→ Prokennex: 樓上大大,是的有堅持不賣佔著的一位,東西已囤滿。 05/12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