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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向B借錢約定用A名義設定抵押權予B之子C並其他約定事項有備註「債務人之債務額以交 與債權人之支票(包自身名義支票及其背書之支票)借據以及其他有關債之憑證爲計算依 據。」,其後B以C戶頭匯款後,A以其公司的支票並背書給予B。 問題1: 債務人背書的他公司支票已逾三年且未提示能否當成抵押權執行憑證(抵押權契約書上的 其他約定事項有約定在擔保範圍內)? 問題2: 支票請求權消滅,抵押權仍有除斥期間適用嗎? 謝謝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41.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33469877.A.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