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庭 法官針對被告的名稱
當庭要我們確認是要告A公司?
還是要告A公司底下的工廠?
最終法官、原告及被告律師都同意只告法人
所以法官當庭要我們提出修改
因為被告律師的委任狀也是打成A公司底下的工廠
法官説原告以陳報狀修改即可
請問像這種陳報狀的繕本 因為三方都同意了
還需不需要再寄給被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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