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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庭 法官針對被告的名稱 當庭要我們確認是要告A公司? 還是要告A公司底下的工廠? 最終法官、原告及被告律師都同意只告法人 所以法官當庭要我們提出修改 因為被告律師的委任狀也是打成A公司底下的工廠 法官説原告以陳報狀修改即可 請問像這種陳報狀的繕本 因為三方都同意了 還需不需要再寄給被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8.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47455590.A.F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