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事實經過: 小弟我在軍醫院上班,是國軍聘僱人員,不是軍人,所以是走勞基法 特休特休部分也是依照勞基法 不過最近有一位新來的同事(簡稱A)在其國軍醫院待過,一進來就詢問 義務役年資是否算在休假年資? 一開始承辦人員一開始說沒有,後來承辦員才打去詢問其他間醫院 其他間醫院都表示有這條規定。 所以我同事A瞬間享有7天的特休,及7天的特休獎金(國軍的類國民旅遊卡) 我另一位同事(簡稱B)比他早2個月進來,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所以都沒有 規定如下: 休假年資之計算,以併同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核給休假; 另曾服義務役軍人年資或在軍校所受基礎教育時間,准予折算併計。 後來我們工會有在勞資會議上提案,說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8年就已經有這條規定 承辦單位在新進報到時完全沒有提到這項規定,且在員工工作守則裡 也沒有寫到這點, 承辦單位回覆:休請假作業規定都有公告,有少數同仁知道這項規定 我們回:從有這條規定以來,至少有超百位報到,目前在職的幾乎都不知道這條 承辦人員雙手一攤表示我也是後來才接這項業務,之前也沒交辦等等 院方同意要補假,不過要怎麼補還須協商 我們勞方當然是希望從到職日開始重新計算並補齊天數 因為我比較資深,初算的話我可以補將近30天的特休 後來聽到新的承辦員說會引用民法第126條,補5年 然後特休獎金部分因牽扯到預算,所以可能沒辦法補 聽到後非常的不爽 後來我打去1955諮詢,1955也表示這條規定已經優於勞基法 所以要我們跟醫院協商或詢問地方勞工局 問題: 1.我的看法是如果一開始就有將年資算進去就不會有這種問題 不是我不休,是承辦單位沒核給我假,照成全院有服義務役的同仁權益受損 2.如果真的補5年,同理我也可以要求特休獎金也要補5年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89.1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49049984.A.57B.html
WindT: 優於就可給可不給。有些入職就談到30天特休或彈性假,那是 06/05 05:55
WindT: 公司願意給。 06/05 05:55
KKyosuke: 問題是這不是勞基法規定 是公司的恩給 06/05 09:04
dong531: 勞基法只規定達到年資拿幾天特休,看起來目前符合勞基法 06/05 10:01
dong531: 規定無違法的問題 06/05 10:01
dong531: 年資是否認列的規定是軍醫院的規定嗎?是否需要主動申請 06/05 10:01
dong531: 才有?目前看起來像你們當初雖符合資格但沒申請,所以用 06/05 10:01
dong531: 民法126條補5年內的給你們 06/05 10:01
dong531: 我個人是覺得,自己也未申請,比較難將過失都推給醫院 06/05 10:05
CCWck: 如果主張是契約的一部分 公司有給付義務吧 06/05 12:47
KKyosuke: 問題這不太可能寫在契約裡面,頂多算是公司(醫院)自己 06/05 14:15
KKyosuke: 沒做到自己訂的獎勵措施。 06/05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