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持有本票 對方打本票不存在 我一審因為短太短沒有完整提供相關證據 目前準備二
審 想尋求相關律師協助
目前對話紀錄很多都沒有提出 也有實際借出金額
但因為是提供現金 但沒有完全準備好金流紀錄而失誤
希望找台南了解相關票據民法的律師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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