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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一下概念異同之處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我想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 : 無斷轉錄是違反著作權的事情, : 跟站規裡面規定編選精華區應「以本板文章為主」是兩件事情。 : 前者是法律規定的細部延伸,後者是站上為了節省硬碟空間所作的考量, :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當然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這兩個規定, : 但並不能因此就把兩者搞在一起。 首先我同意兩者是分開的事情 在本版5405 (#17o0ppRy) 我所提的三點之中 很顯然的第1,2點與第3點是分開的 而我對此次事件的質疑主要是放在前者之上 : 我想講的還是通例的問題,而非這個個案。 : 先從著作權的部分講起, : 如果要主張重製權到一個極致的話,那麼連ptt系統的定時備份, : 都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因為那也是資料的「重製」。 : 但就像長板過去曾經主張過的,精華區的編選不能認為違反著作權, : 畢竟使用者在註冊時就已經同意過他在站上的行為受站規的約束, : 因此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應該認為使用者已經概括授權, : 當然作為民法上的契約,單單只這樣規定的定型化約款可能會被認為對使用者過於不公, : 因此設計上採取當使用者明示反對的時候則應予刪除的規定,是一個折衷的辦法。 :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站規是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的契約條款。 : 因此,再強調一次, : 「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 也就是說,這裡不存在所謂「無斷轉載」的問題。 我認為上兩句的因果關係有過度跳躍之嫌 我同意「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但今天的重點就在於 未經原作者同意收錄他版文章並不是「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 因此無斷轉載的問題確實存在 原因我已提過很多次了 依據 PttLaw z->1->3 第二項 版規並未授權版主可任意收錄他版文章進精華區 因此若實務上版主要收錄他版文章 應比照 PttLaw z->1->4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 其次的爭點在於,板主選編精華區的時候,站規的規定應該怎樣詮釋? : 在我看來,要求板主「完全不得」選編他板文章是實務上不可行的, : 也是與目前對站規的解釋與應用不合。 : 不說別的,就連sysop或其他ptt站務的板, : 也還是有從他板轉錄來的文章,甚至有整個目錄都不是本板文章的情形。 : 其他板面恕不能一一詳查,不過應該隨手就能找到很好的例子。 此處我並未主張版主完全不得收錄他版文章 而是主張版主收錄他版文章應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原因如上, 不再贅述 而SYSOP或其他ptt站務版, 是屬於層級較高的特殊版面 其權力義務應與 PttLaw z->1->3 所規範的一般版主權限不盡相同 因此我認為以此類特殊版面來舉例並不適合 : 站規裡有關精華區的條文很清楚的表現出, : 其之所以要限制他板文章的比例或數量, : 除了基於事物本質的考量外,另一個很關鍵的原因就是要節省硬碟空間, : 這在幾條限制板主複製目錄以及如何收錄整串文章的條文裡表現的非常明顯。 : 換句話說,只要有合理的目的,且未過度浪費硬碟空間, : 精華區的編選本就容許板主在合理範圍內選編他板文章, : 至於什麼是合理的目的與合理範圍,則由監督板主的上級機關審查, : 這一點在站規裡對相關事宜的審查流程也表現的很清楚。 同前述 此處我並未主張版主完全不得收錄他版文章 而是主張版主收錄他版文章應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監督板主的上級機關所能審查的權限 應只限於本文最前面所提到的兩件事情的後者 也就是說, 上級機關只對於是否「以本板文章為主」的審查有裁量的權限 但對於未經原作者同意收錄他板文章的行為 由於明顯違反站規上所明定的文字, 上級機關並沒有將其合理化的空間 簡而言之, 對於收錄他版文章進精華區 首先必須先確定不違背站規中有關版主權限與無斷轉載的規定 然後才有讓上級機關來審查合理目的與合理範圍的空間 若已違背前者, 則不能以後者來將其合理化 應直接視為違規行為無疑 (以下無關恕刪) -- ※ 編輯: nightcatman 來自: 163.1.159.233 (03/05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