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ightcatman (夜貓)》之銘言: : 溝通一下概念異同之處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我想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 : : 無斷轉錄是違反著作權的事情, : : 跟站規裡面規定編選精華區應「以本板文章為主」是兩件事情。 : : 前者是法律規定的細部延伸,後者是站上為了節省硬碟空間所作的考量, : :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當然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這兩個規定, : : 但並不能因此就把兩者搞在一起。 : 首先我同意兩者是分開的事情 : 在本版5405 (#17o0ppRy) 我所提的三點之中 : 很顯然的第1,2點與第3點是分開的 : 而我對此次事件的質疑主要是放在前者之上 不不,我想你的質疑主要是後者,而且後者是前提問題。 首先,若是違反站規的精華區編輯行為,從板務及站務的立場來看, 直接就跟站規不相容而必須被糾正,還沒有等到著作權的層次就已經是不容許的了。 而若是合於站規的精華區編輯行為,則著作權的部分亦不成問題,不必再討論。 質言之,在沒有判定後者的問題之前, 在前述架構下是沒有辦法知道前者該如何處理的。 換言之,今天即使是法院要來處理是否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他也必須先判斷這個選編行為是否有違反站規。 : : 我想講的還是通例的問題,而非這個個案。 : : 先從著作權的部分講起, : : 如果要主張重製權到一個極致的話,那麼連ptt系統的定時備份, : : 都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因為那也是資料的「重製」。 : : 但就像長板過去曾經主張過的,精華區的編選不能認為違反著作權, : : 畢竟使用者在註冊時就已經同意過他在站上的行為受站規的約束, : : 因此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應該認為使用者已經概括授權, : : 當然作為民法上的契約,單單只這樣規定的定型化約款可能會被認為對使用者過於不公, : : 因此設計上採取當使用者明示反對的時候則應予刪除的規定,是一個折衷的辦法。 : :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站規是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的契約條款。 : : 因此,再強調一次, : : 「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 : 也就是說,這裡不存在所謂「無斷轉載」的問題。 : 我認為上兩句的因果關係有過度跳躍之嫌 : 我同意「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 但今天的重點就在於 : 未經原作者同意收錄他版文章並不是「站規允許範圍內的精華區編選行為」 因此您要爭執的主要就是這個編選行為究竟是否合於站規, 也就是所謂的「後者」的問題不是嗎? : 原因我已提過很多次了 : 依據 PttLaw z->1->3 第二項 : 版規並未授權版主可任意收錄他版文章進精華區 : 因此若實務上版主要收錄他版文章 : 應比照 PttLaw z->1->4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站規說的很清楚, 「精華區內容文章以自己看板文章為準,相關文章為輔」, 所謂相關文章依前後文意當然指的是「非自己看板文章」, 板主收錄文章進精華區從來就不是「任意」的, 不然就不必開一個章節專門規定板主要怎麼收錄。 但是規定的明文跟實務的現況很清楚的就是板主可以收錄他板文章, 只要他能說出一個上級同意的合理理由,這就是合於站規的收錄。 z-1-4依其文義明顯是在規範「轉入文章至看板」的行為, 不但標題寫「看板違規行為」,該標題下的前六款都是針對看板發表文章的具體行為, 特別是比對前三款規範形式近似的規定,都是在講看板文章的內容違規, 因此所謂「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指的是轉入行為, 而非轉出行為,事實上轉出行為本來就經常無法管理, 例如把看板文章轉到blog上,在ptt的板主是沒有辦法管的。 至於編選精華區的行為,既非發表文章於任何看板, 也是沒有辦法硬套z-1-4的。 即使退萬步言說該條的第一款連編精華區的行為也包括在內, z-1-3授權板主得編選精華區的行為也已經是z-1-4的特別條款了。 站規裡是找不到一個字去區別編選本板文章時不必取得使用者同意, 而編選他板文章時使用者的同意卻要另外個別取得的, : : 其次的爭點在於,板主選編精華區的時候,站規的規定應該怎樣詮釋? : : 在我看來,要求板主「完全不得」選編他板文章是實務上不可行的, : : 也是與目前對站規的解釋與應用不合。 : : 不說別的,就連sysop或其他ptt站務的板, : : 也還是有從他板轉錄來的文章,甚至有整個目錄都不是本板文章的情形。 : : 其他板面恕不能一一詳查,不過應該隨手就能找到很好的例子。 : 此處我並未主張版主完全不得收錄他版文章 : 而是主張版主收錄他版文章應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不認同,若收錄本板文章不必「個案」取得原作者同意, 同屬「合於站規的精華區編選行為」,即使是收錄他板文章, 亦無必須於「事前」「個案」取得使用者同意的必要。 理由同前所述,使用者在加入ptt時即已概括同意遵守站規了。 當然通常情形,我認為問一下原作者也是應有的禮貌, 畢竟這是人家發在別的板面的文章, 而且別忘了使用者本來就隨時可以要求刪除, 如果真的有心想編精華區當然是取得同意會是上策。 但是在一些其他情形,例如很簡單隨手就可以想到的例子, 若我要抓分身ID但是重複IP的文是在別的板, 我可不可以取來當證據放在精華區內呢? 這種還要事先取得他同意會不會太不合理? 我要確認的只是這不會變成一般性規範而反過來妨礙大家一直在做的事情。 : 原因如上, 不再贅述 : 而SYSOP或其他ptt站務版, 是屬於層級較高的特殊版面 : 其權力義務應與 PttLaw z->1->3 所規範的一般版主權限不盡相同 : 因此我認為以此類特殊版面來舉例並不適合 一般板面的例子也很多啊, 例如hotspring板z-9,或是NBA板精華區內有關規則的地方也有他板文章, 其他的我沒辦法一一去找了, 我只想說這種事情並不像你想的那樣簡單, 否則站方關於板主收精華區的規定不會是長現在那個樣子。 以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6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