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ojjzy (Is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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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憲法法庭、政黨違憲、大法官釋憲
時間Mon May 5 21:13:49 2014
各位板友們大家好。
我原本是一個對政治與公眾議題十分冷感的人,但自從318學運後,看見了當今政府的種
種作為,對台灣的未來越漸憂心,但又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來這說說自己的想法,並希望
板友們相互討論、提供各種意見。
我個人是偏向體制內改革,但對於選擇衝撞體制的朋友們,同樣抱持正向的態度,因為我
明白,體制內改革的道路漫長,又受到執政者的重重阻撓,雙管齊下也許能令執政者感到
更多的壓力。因此對於各方團體、許多朋友們的行動,總是默默的祝褔、替他們加油,也
為他們的遭遇感到哀傷。
由於我非法學相關學系畢業、亦無法律背景,不曉得想法是否正確,在此先做說明。
憲法法庭(以下是維基百科的連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6%B2%E6%B3%95%E6%B3%95%E5%BA%AD
內容大概是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功能與作用。
法源:
憲法增修文第5條第4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請看第2條、19條、30條,重點在紅色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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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
組成
憲法法庭,
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
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
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第 30 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
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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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呢?
請看人民團體法第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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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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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某個政黨掌控了行政權,即使往後的種種作為違憲,但司法權卻難以對其制衡
,所以我覺得「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有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
內政部)得(
得,表示可這麼做、
也可不這麼做)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僅能由內政部聲請,但立法院及一般人民
卻不能這麼做,是否有違憲法上的
權力分立原則呢?
我覺得聲請政黨違憲審查,應該是主管機關(內政部)、一定人數的立委聯署、一定人數的
公民聯署,三者皆可發動;而司法院大法官,是否一定人數聯署後也可發動?則尚有討論
空間。
同第19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再看憲法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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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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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政黨已侵害到國家的存在(主權),但人民卻無法對其制衡,是否有違憲法上
主權在民
的原則呢?
再來討論現今大法官釋憲的發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內容頗多,可直接按PageDow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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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
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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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大法官無法
主動釋憲,都是有人或機關聲請後才
被動的發動。
參考法國的制度-
憲法委員會(相當於大法官)。
(法國政府)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9C%8B%E6%94%BF%E5%BA%9C
(憲法委員會)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9B%BD%E5%AE%AA%E6%B3%95%E5%A7%94%E5%
91%98%E4%BC%9A
http://ppt.cc/FyK3 (縮網址)
法國國會通過的法律,需送至憲法委員會做審查是否違憲,沒問題後才能施行,但這有個
缺點,就是曠日費時。假如有個法律對人民的權益影響甚鉅,耗費許多時間做審查後,反
而令人民蒙受損失。
因此我覺得,也許可將兩者融合,立法院通過法律後經總公布實施,但同時也送至大法官
處做審查,若沒問題就沒事了,但若違憲則能在短時間內宣告,不必等人民受到損害、打
官司、曠日費時後才聲請釋憲。另外,即使大法官未對此法律宣告違憲,但若人民或機關
聲請,仍應做違憲或合憲的解釋。
接著,大法官應否主動對各種法律、法規命令、或規則做違憲審查?但如此一來不就違背
了
不告不理的原則嗎?我覺得,不告不理所對應的都是「
小事」,法律違憲影響人民的權
益甚鉅,是「
大事」,大法官應主動保護人民的各項權益才是。
然而這樣的變革實在太大了,也與世界各國的制度不符,在未能改變以前、或是根本不可
能改變的情況下,也許可以
先成立一個非營利組織,由擁有不同法學知識與背景的人員組
成,大量、廣泛的審視各種法律,有違憲之虞者盡速聲請大法官解釋。
話說至此,應該有許多板友認為我的想法不可行,因為目前行政、立法、司法早已被當權
者控制,行政、立法不必多言,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
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
我還是要說,在未失去希望之前仍不應放棄,就我觀察在這段期間,法院似乎沒有做出對
人民不利的判決(也有可能只是案子尚未送進法院),希望大法官們還能保有應有的操守。
況且若現在不努力,執政者的魔手將不斷深入司法體系,未來人民想翻身就更困難了。
重新整理後,我想表達的有兩點:
一、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第1項」是否違憲、或應做補充。
二、大法官釋憲的制度應該更有彈性、主動,如此才能更加保護人民的權益。
上列兩點以第一項更為迫切,然而我不曉得怎麼做才好,實際上也沒能力去做,因此才在
這訴說己見,希望能引起有識之士們的注意。同樣的文章將發表在八卦板(Gossiping)、
公民議題板(PublicIssue)、法律板(LAW)上,各位板友說我是鍵盤專家也好(實際上我連
皮毛也沾不上邊)、鍵盤操控也好、只會嘴炮卻什麼也不會、一條躲在網路世界的魯蛇,
我皆虛心受,事實上我的程度也僅止於此。
希望板友們別說喪氣話,最好心中連想也別想,負面的言語及情緒說多了、想久了,只會
不斷的自我暗示,令自己意志消沉、喪失鬥志、漸漸地失去了希望。
最後我要說:
天助自助者!上天有何理由護佑什麼都不做之人?唯有歷經不斷奮鬥與努力,方能獲得上天
的眷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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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aoliang:所以是內政部可以申請大法官解釋 然後說KMT違憲 05/05 21:19
→ chaoliang:要求政黨解散 但是如果執政黨跟內政部是一掛的..... 05/05 21:20
推 hjgx:法院是誰開的?大法官我聲請過,沒用的。 05/05 21:21
推 hjgx:問題不在那些大法官本人,在司法院秘書處,他會過濾案子 05/05 21:24
→ hjgx:法院能公正判決的國家,是發生不了革命的 05/05 21:26
推 mantoro:樓上一語中的 05/05 21:53
推 evelynaway:這根本要獨立出來...不然設這個何用 05/05 21:55
→ hjgx:你是說台灣獨立? 05/05 22:00
推 emiyakonoha:大法官解釋的問題是...等到作成解釋太久了 05/05 22:08
推 hjgx:3個月還好 最怕的不是久 是白等 05/05 22:10
→ hjgx:還是比告公務員國賠或刑事(至少半年)快 05/05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