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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rChen (vanilla tobacco)》之銘言: : 在房內的不明人士拒絕接觸與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果他們是恐怖分子,等搜索票到的 : 候飯店可能已經變成戰場或是已被炸彈夷平 你有沒有常識啊,持有炸彈槍械等管制物品本身就已經觸法 任何人都可以逮補,但你不能隨便懷疑那個人懷裡有手槍便要去逮補 至少也得有充份的跡像顯示才可 而且,你的這段言論跟本不是飯店據以破門的原因 影片裡顯示只是要他們出去,根本沒有搜身和搜查房間(在說他們也沒權利) 這段根本是你瞎掰的 警察也不認為他們是恐怖份子,如果警察如此認定的話 破門的會是警察,而不是保全 這些都是法律常識中基本中的基本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75.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3884680.A.420.html
emeth66:五毛的法律常識不好,別為難他們了@@ 06/27 23:58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7/2014 23:59:42
a1122334424:我認為 實務上大概是有查到就沒事 沒查到就吃屎 06/28 00:00
實務上若確有跡象顯示破門乃是必要,那麼結果就算不是真的也未必有事 重點在於這次事件,根本毫無跡像顯示有必要破門而入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01:47
monkky0120:喔~是喔那些人是抗議的常客,算不算是充分的跡證 06/28 00:00
這裡是台灣,抗議是合法合憲的,這裡不是中國或北韓
higamanami:如果他真是中國人 中國的民運人士家常被這樣破很正常 06/28 00:01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02:11
emeth66:他們抗議又怎樣?傷害了誰嗎?從頭到尾都只有警察主動挑釁 06/28 00:02
iamalam2005:常客又怎樣?抗議違法了嗎?啊我忘記中國不能抗議 06/28 00:02
emeth66:和攻擊 06/28 00:02
higamanami:有甚麼危險? 有人還在唬爛阿 06/28 00:02
emeth66:原來只是在路邊舉個牌子和布條也算危險 那房仲業舉牌子也 06/28 00:03
emeth66:很危險 (因為牌子可以當武器) 警察快去抓啊 06/28 00:03
stegosaurus: 抗議又怎樣? 沒聽過言論自由嗎? 06/28 00:03
monkky0120:丟寶特瓶放鞭炮算不算是攻擊 06/28 00:04
這七人又沒有,你在胡扯什麼?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05:16
emeth66:條子用警棍和盾牌攻擊算不算危險 不要雙重標準啊 06/28 00:04
monkky0120:餵羊綁鐵鍊阻止通行算不算犯強制罪?? 06/28 00:05
這可能算犯罪喔,但魏揚又不在那間旅館裡,你不要胡言亂語好不好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06:34
emeth66:那條子和飯店軟禁房客又該怎麼算?就說了不要雙重標準 06/28 00:06
monkky0120:我懷疑這七人打算這麼作 06/28 00:06
證據在那裡?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06:52
emeth66:他們可是有付錢的,飯店不提供服務,有沒有退費啊? 06/28 00:06
emeth66:你整天懷疑就飽了。快去告他們「你懷疑他們有危險」啊 06/28 00:07
monkky0120:有犯罪的嫌疑警察可以先羈押吧 06/28 00:07
這七人的犯罪嫌疑在那裡?
emeth66:五毛雙重標準真的很誇張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06/28 00:07
emeth66:預防性雞鴨嗎XDDD您吃到江院長的口水了 好棒棒 06/28 00:08
monkky0120:付2人錢,來7人,也不表身分,合理嗎 06/28 00:08
這是飯店和房客的糾紛而已喔
oscar721:這事件對錯很明顯了 不要跟故意混洧是非的人吵 把心力放 06/28 00:08
oscar721:在其它議題上吧 06/28 00:08
emeth66:說得也是,五毛掰 06/28 00:09
reaturn:像簡雍傳中:那男女有性器官,我懷疑他們要通姦這樣子? 06/28 00:09
emeth66:抱歉啦原PO,不小心和五毛打起泥巴仗了>< 06/28 00:09
monkky0120:證據就是先前的所作所為讓我懷疑很可能這麼作 06/28 00:10
先前的所作所為? 你是說他們有前科? 證據呢? ※ 編輯: sading7 (118.232.75.107), 06/28/2014 00:12:31
reaturn:建議原PO不要理他們… 06/28 00:14
Eway307:證據就是你懷疑喔,果然是警總思維 06/28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