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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對不起喔,不過我看到與談人名單我就笑死了... : : 政府卻迷信所謂「刑罰萬能觀」, : : 動輒以刑罰為手段, : 將抗議群眾以各式刑法罪名(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妨害名譽罪)起訴、審判、定罪, : 充耳不聞並試圖壓制任何「異見」。 : 然而,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基石,受憲法與已國內法化之兩公約所保障, : 若人民表達言論自由屢遭政府用刑罰限制, : 恐讓刑罰失其以「衡平失序」和「預防再犯」之目的, : 更帶來民主法治的「正當性危機」。 : 與談人:柯劭臻律師、謝英吉律師、盧映潔老師 : ...將抗議群眾以各式刑法罪名(Ex.妨礙名譽罪)起訴、審判、定罪, : 充耳不聞並試圖壓制任何"異見"的,不就是這人嗎? : 邀請一個企圖壓制異見的人來講反對壓制異見,這真是年度最大笑話了!!!! : 是哪個人辦這種笑掉人家大牙的講座的啊,這個主辦單位不覺得丟臉, : 我都覺得替他丟臉了啦!!!!! 首先討論刑法的各個罪名,必須從保護法益下去著手,即所謂的要保護的價值,不想這價 值遭受破壞 就上面所列的條文來觀之 強制罪(刑法304)保護法益是人們的意思決定自由與身體行動自由 妨害公務罪(規定於刑法135條~刑法141條)保護法益則是國家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妨害名譽罪(規定於刑法309條~刑法314條)保護法益則是感情或是名譽 上述三種罪名保護法益各有所差別,惟有一點明顯。前兩種是人稱的公訴罪,即所謂的非 告訴乃論,而後面這一種是告訴乃論,需要當事人自行起訴檢調機關才會受理。 為什麼會採取這種差別,可能立法者認為前兩者侵害之法益影響體大故由國家機關來發動 而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官判案量刑處斷 最後執行刑罰,這三階段程序,檢察 官起訴和執行刑罰,學界認為是一種偏向行政權的準司法權。 這就會造成一種情況由偏向行政權的一方來為和行政機關相關的案件,可能造成言論自由 因構成要件肆意擴張的刑罰而受到打壓。即所謂的是否有公權力來壓迫人民之情事發生。 惟妨害名譽罪,是基於人民個人情感是否有受到損害來發動,這是人民自己來判斷。簡言 之,是人民雙方的事情,只是國家仍認為此種法益有需要受到保護,故有立法。 此罪是人民間平等的關係來為互相告訴,和上述兩種罪有公權力對個人有壓迫情況有別。 如果因為自己發言而被告,就不准他人為告訴,看似保障言論自由,但是否也侵害到憲法 第16條訴訟權呢?? 因為究妨害名譽罪,是因別人發言使自己認為情感名譽而受到損害, 此乃主觀判斷,不能說:「我個人認為沒什麼,你幹麼那麼激烈。」而迫使人民放棄訴訟 權,並說這也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套句老話:「子非魚,安知魚之樂。」不能因自己覺得,就認為他人也會如此。 當然因為感情名譽受損是很主觀判斷,所以實務和學說有一些判斷標準,而盧教授最後所 告之人也大都和解或不起訴處分,在此則不贅述,故綜上所述不認為盧教授 她提出的妨害名譽之罪在此可以該當迫害言論自由那麼嚴重之情況。 ps 大家到現在似乎仍對上法院有一種畏懼感或者恥辱感,認為被起訴了就是一種汙名化 ,但司法是要釐清到底責任歸屬哪方。或者說我們從來沒有預料到自己會成為被告的一天 ,故會憤怒不滿想說自己沒做錯事為何要上法院,可在現代社會訴訟行為以成常態,個人 認為社會大眾應該要漸漸改變上法院 = 做壞事的印象,否則就會看到目前選戰的態樣持 續上演。 ps 國內多數刑法學者都對死刑的存否抱有疑義,一個理念有人支持必然有其道理存在。 視而不見或謾罵或言語酸之,對於議題的討論無助於事,不如交流進一步引導出雙方共通 贊成的做法。 以上是小魯的淺見 謝謝大家願意看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96.20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1800994.A.A27.html ※ 編輯: nadekowang (218.161.96.201), 09/27/2014 14:58:53
hsnumax : 推詳細說明 09/27 16:03
zoobox : 謝謝提出法律專業觀點!感謝!也贊同交流討論! 09/28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