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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A4%BD%B3%F8/98/0980000452673.doc 第12頁開始,共39項。甲方即巿政府。 幫懶的看的鄉民隨手抓幾條 19 8.4.4 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把營運不善的認定方法拿掉..... 20 8.6.4 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巿政府想要監督時,遠雄可以派人去盯。 28 14.2 轉投資增列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6個月內,參照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及修改為依辦法規定須報甲方備查時 報備,是否造成甲方無法監督乙方所為轉投資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惡意以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償無門,損及機 關權益。 遠雄想轉投資時,巿政府不能管... 34 16.4.7 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巿政府不能派人進駐巨蛋營運以監督。 35 16.4.8 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巨蛋的運作所有技術,遠雄不需要免費教給巿政府。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罰違約金:1.放寬扣罰標準(未改善1次即罰 放寬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調降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元減為 5萬元);3.扣罰上限由千分之30減為千分之10,放寬甲方對乙方 違約或缺失扣罰標準,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違約金由一天10萬降為5萬,累積上限由900萬降為300萬 37 19.3 乙方違約事項,刪除第8款「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約束力。 遠雄不補保證金,不會有事。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如果遠雄想終止契約,巿政府會被迫強制接收。難怪敢嗆大不了停建。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出事而不得不中止契約時,遠雄本來要無償移轉大巨蛋給巿政府,但改為鑑價後賣給巿政 府。 光看這些就很爽了....共有39項在郝巿府期間的奇妙改動哦... 以下為完整內容.. 條文項次 違失內容 1 1.2.1、1.6 刪除第4款公告契約原納入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約束(對本計畫之解 釋或決);將第6款「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 效力調整至第2款,優於申請須知及本計畫相關公告文件,弱化甲 方監督權。 2 1.3.1 第15款刪除甲方有權同意乙方所提附屬事業之設置規定,限縮甲 方監督權。 3 3.3.2 甲方承諾道路興闢:忠孝東路4段553巷北段(刑事警察局以北) 車行部分向內基地,明定拓寬4.5公尺,有否違反「松山菸廠土 地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 4 3.3.3 「…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地上 物之拆遷作業。另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及興建期間」;惟查 乙方開工須申請建照,仍須受相關外部審議時程限制,未必因甲 方拆遷地上物即可開工,僅因甲方未依期限(原規定乙方動工前 改為簽約起1年內)拆遷,不問是否影響興建營運,片面容許乙方 展延,且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似向乙方利益傾斜。 5 3.4.2.2 刪除乙方應提供與協助甲方使用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似放寬乙方 履約義務。 6 3.4.2.6 原約定乙方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修改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 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甲方索賠或主張, 理由為何? 7 3.4.2.8 乙方應提報甲方報備之契約、保單、融資等簽約金額限縮為5000 萬元以上,增加乙方有利因素,甲方能否掌握乙方與第三人所為 之所有融資、保險、契約行為?增加甲方監督風險。 8 3.4.2.9 增列允許乙方取得使用執照前,為資金募集、融資授權,得將股 份設值、融資或受託機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9 原3.4.2.10 刪除原限制乙方在任何情況均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權利金、土地 租金,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0 3.4.2.10 原禁止乙方就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分割、設質等處分,改為經 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得為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違反促參法第 51條第1項「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 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外 ,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規定。 11 3.4.2.14 刪除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應送交與協力廠商以外第三人簽訂契 約副本備查,似弱化甲方監督權。 12 3.4.2.16 乙方對營運資產之處分,原規定僅限「設定負擔且以不影響計畫 正常運作及期滿移轉為前提」;惟議約為:刪除「及期滿移轉」 ,增加「出租」及「附條件轉讓」處分;「出租」又未明訂期限 ,似違反促參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 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期限為限 …」之規定。 13 3.4.2.20 乙方應闢駛大眾運輸接駁專車時點,由「開始營運前」放寬至「 營運期間」,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4 7.6 第14款,刪除「乙方應交付甲方工程興建記錄及完工資料」,何 謂工程興建紀錄與所有完工資料?是否本應交付甲方俾進行監督 與評估? 15 7.7 刪除「乙方應研擬基地安全監控執行計畫、緊急事故發生應變措 施及通報甲方系統與方法」,除取消原定乙方應履約事項,似有 影響基地及人員安全。 16 8.2 乙方所提臨時使用計畫,原規定「開始使用前一個月」提出,改 為「事前」提出,使條文文義趨於模糊難定,並取消甲方事前審 查乙方臨時使用計畫權限(核准改為報備),損害甲方監督權。 17 8.4.1 營運績效評估內容,原屬甲方監督權限,改由雙方協商訂定,似 損害甲方監督權。 18 8.4.3 刪除營運績效評估項目百分比,似影響營運績效評估之公正性, 弱化甲方監督權。 19 8.4.4 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20 8.6.4 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21 8.6.5 刪除乙方應擬訂停車管制及環境管理計畫,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2 9.2 附屬事業用地臨時使用計畫由報准制弱化為報備制,亦使甲方無 從監督乙方附屬事業開始營運前之行為,似損害甲方監督權。 23 9.3 乙方應於預定開始興建及營運附屬事業之「6個月前」提出開發事 業計畫,延後至「2個月前」提出,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限縮甲 方監督權。 24 9.4 附屬事業營運期限,原約定「同本計畫許可期限」,修改為「雙 方得協議訂定」,將使附屬事業營運期限不確定。 25 9.5 刪除「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體育場館營運虧損」,切割附屬 事業對體育場館之財務支援;惟按政府容許民間機構經營不具公 益性之「附屬事業」,主要為支撐公共建設本業之營運,上開議 約條文不僅增加公共建設本業營運風險,且違反政府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意旨。 26 10.2.2、10.3 乙方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原應超過許可年限屆滿末日「6個月」, 縮短為「2個月」,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影響甲方如因乙方違約 求償保障。 27 13.4.1 乙方融資契約應告知甲方事項,原規定「乙方繳息情形」,改為 「融資契約履行異常情形」,文義趨於模糊。 28 14.2 轉投資增列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6個月內,參照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及修改為依辦法規定須報甲方備查時 報備,是否造成甲方無法監督乙方所為轉投資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惡意以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償無門,損及機 關權益。 29 15.5.1.1 刪除雙方共同領取保險金規定,惟按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計畫資 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 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刪除用意為何? 30 15.5.2 原規定「保險金禁止處分」改為「經甲方同意之融資需求得移轉 、處分或設定負擔」;惟按保險金明定係為彌補事故損害或重建 、清理資產之情形,上開修改,將使保險金用途分散不再具有上 開特定目的,導致事故發生欠缺保障形成風險缺口。 31 16.2.1 乙方屆滿營運期間移轉之標的,先將「因興建營運本計畫而取得 之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區分為「體育館」、「附屬事業」 二部分,「體育館」僅移轉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而「附屬事 業」則僅移轉現存建物及其設備,以切割附屬事業資產移轉,導 致使甲方權益受損並增加後續接管之完整性。又,屆滿移轉標的 ,16.2.1.規定僅移轉「體育館」營運資產不及「附屬事業」,惟 查 2.2.1 規定移轉「所有之營運資產」,條文產生衝突。 32 16.2.2 刪除移轉標的具體內容,用意為何? 33 16.3.1 乙方應於營運許可期間屆滿「1年6個月前」提交移轉資產目錄, 延後至「6個月前」,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4 16.4.7 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35 16.4.8 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罰違約金:1.放寬扣罰標準(未改善1次即罰 放寬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調降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元減為 5萬元);3.扣罰上限由千分之30減為千分之10,放寬甲方對乙方 違約或缺失扣罰標準,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7 19.3 乙方違約事項,刪除第8款「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約束力。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 「你要我做什麼?我不能......哦,可惡......」哈普羅一把抓住本資費,他正徒勞無功 地想把自己和雷桑拉上飛船。「你那隻龍呢?」哈普羅把老人拉上來,焦急地問他。 「基隆?」本資費像個被嚇呆的貓頭鷹,對著哈普羅猛眨眼睛。「好主意!聽說那裡的夜 巿不錯── 」                             死亡之門─精靈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58.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1575841.A.9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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