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motze (On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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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概要
時間Mon Jun 1 02:11:57 2015
這算是一個小小的摘要兼詮釋文。
其實原始文內的概念還挺多的,有空的人不妨去看看。
(原始資料:模擬憲法法庭公報)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
judgement/mo-xian-zi-di3hao
壹. 模擬憲法法庭成員:
羅秉成 公民團體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許福生 學界代表-警察大學
陳淑貞 律師公會代表
李兆環 律師公會代表
劉靜怡 公民團體代表-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
張文貞 學界代表-台灣大學
張娟芬 公民團體代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許家馨 學界代表-中央研究院
李荃和 律師公會代表
九名成員中,三名律師代表,三名學界代表,三名公民團體代表。
其中jeanvanjohn曾質疑為什麼都是廢死的公民團體。
但如同我在前文所列,主流的公民團體全都廢死。
因此這只是必然現象,就跟在一群大男裡面怎麼挑都不會有女的一樣。
貳. 模擬憲法法庭論述主文:
比較重要的是一和二:
一、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刑的規定,牴觸憲法。
二、刑法第271條第1項得科處死刑的規定,牴觸憲法。
刑法第271條第1項指的是一般殺人罪。
其他罪章的死刑部分由於不是此案系爭,未在此會中多所著墨。
但是在死刑為主刑違憲的前提下,應該也是一同被認定為違憲。
參. 論述依據:
一、死刑違反平等原則:
"死刑將有人格的人,透過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變成為無人格的物,
使人民的平等人格完全處於得被其他多數人否定的不平等狀態。"
說白話點,此模擬庭認為憲法不能容許多數決創造的制度
剝奪憲法保障諸權所依附的生命權。
這種制度違反了憲法第7條。
二、死刑違反比例原則:
"綜上,應可認為嚇阻、矯治或應報三者,確實是我國刑法透過
刑罰科處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
"即便我們認為死刑的科處,有可能通過適合原則的審查(亦即,
其有可能是可以達成現代應報觀的有效手段),它也無法符合
最小侵害原則,更無法通過侵奪生命的利益衡量。"
簡單來講,就是法律殺了一個人,能夠換到什麼東西?
讓社會大眾爽一下嗎?這顯然不是一個實質上的公共利益。
為了嚇倒犯罪預備軍?研究指出嚇阻力是不明確的。
為了教育犯人?一具屍體已經沒得教育了。
因此死刑很明顯違反了憲法第23條。
肆. 部分不同意見:
一. 許家馨:主要主張是死刑不必然違憲。
因為過去的憲法承認了死刑的存在,
死刑能否合憲終究是個"政治問題"。
二. 李兆環:認為僅於行為人所犯者為「極端邪惡之罪」或
「最嚴重之罪」時,方有處以死刑之必要。
然而刑法對於殺人罪的認定不夠明確,無法清楚界定。
三. 許福生:刑法第271條得科處死刑並未牴觸憲法,
但只得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四. 陳淑貞:主要是針對假設現有個案重審不得再判死刑的部分。
認為符合「最嚴重之罪」仍能判處死刑。
從比例來看,九名模憲成員贊成與反對死刑違憲是五比四。
主要是"即使犯罪者犯下最嚴重之罪"是否能判處死刑上的歧異。
不過,現行刑法第271條是個要件不清不楚的爛法律這點,
倒是所有成員都一致贊同。
伍. 法庭之友意見:
此模擬庭只從合憲性去考量死刑,
當然還存在有其他的思考角度。
一. 朱家安(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死刑最終是制度,不是個案。而如果這個國家有死刑,就會有
冤獄。而回顧歷史,我們事實上並無力阻止冤獄和枉死發生。"
二. 胡博彥等五人(律師等):
"聲請書以當今的法律、國際公約及比較法上可作以參考之見解、
經驗作為論證上之基礎,而去指謫我國三十年前之司法個案判決
為違憲,實有時空嚴重錯置之感,且無助於透過鈞院之解釋以
提供臺灣社會思辨死刑於當前司法中適用時所生之真正問題,
顯非適宜。"
簡單來講就是人要往前看,這篇主要是主張沒必要翻舊案。
三. 翁麗淑(教師)
"從挪威的恐怖攻擊和日本光市母女被殺,我們看見面對惡魔
不同的應對方式。如果在台灣呢?我們會怎麼面對惡魔的真相?
還是直接端出「死刑」?"
這比較接近社會學派的論點。殺人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殺人行為是社會陰暗面的產物。
四. 王薇君(兒權會理事長)
"受害者與加害者是同時存在的,但受害者竟然相對是被整個
司法體系與行政體系忽視的那一方。與其居高臨下地指摘民眾
法學素養不足,不如步下法律人的菁英臺階,聽聽市井小民們
為什麼憤怒、為什麼不信任,並且從制度的設計與執行上弭平
被害者與家屬的憤怒,司法才可能贏取社會大眾的信任。"
補充:
"11月3日案發至今,沒有公部門的相關人士來詢問家屬是否
有需要協助的地方,除了
犯保和法扶之外,但那是政府出資,
民間經營的單位。(摘自王薇君臉書)"
五.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司法程序並非完美無瑕,國家並無資格殺人,允許死刑存在
將讓國家失序永無治癒,而面對現實上冤案平反之難度,更
應讓每位無辜被告有活著看見平反的一天,死刑的存在有讓
冤案造成的痛苦極大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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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anvanjohn: 胡博硯不是律師,謝謝指教:) 06/01 09:32
推 jeanvanjohn: 所以一開始就已經是五比四,那結論當然就出來了。 06/01 09:57
→ elmotze: 為什麼就是有人對論述內容完全無視呢? 06/01 12:11
推 jeanvanjohn: 如果是硬凹,那也只能無視了。 06/01 12:12
推 uka123ily: 尚市長裡面找到材料,但卻直接拒絕了.... 06/01 22:03
→ uka123ily: 我會建議尚市長至少看看許家馨寫了什麼。 06/01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