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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一個小小的摘要兼詮釋文。 其實原始文內的概念還挺多的,有空的人不妨去看看。 (原始資料:模擬憲法法庭公報)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 judgement/mo-xian-zi-di3hao 壹. 模擬憲法法庭成員: 羅秉成 公民團體代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許福生 學界代表-警察大學 陳淑貞 律師公會代表 李兆環 律師公會代表 劉靜怡 公民團體代表-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 張文貞 學界代表-台灣大學 張娟芬 公民團體代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許家馨 學界代表-中央研究院 李荃和 律師公會代表 九名成員中,三名律師代表,三名學界代表,三名公民團體代表。 其中jeanvanjohn曾質疑為什麼都是廢死的公民團體。 但如同我在前文所列,主流的公民團體全都廢死。 因此這只是必然現象,就跟在一群大男裡面怎麼挑都不會有女的一樣。 貳. 模擬憲法法庭論述主文: 比較重要的是一和二: 一、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刑的規定,牴觸憲法。 二、刑法第271條第1項得科處死刑的規定,牴觸憲法。 刑法第271條第1項指的是一般殺人罪。 其他罪章的死刑部分由於不是此案系爭,未在此會中多所著墨。 但是在死刑為主刑違憲的前提下,應該也是一同被認定為違憲。 參. 論述依據: 一、死刑違反平等原則: "死刑將有人格的人,透過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變成為無人格的物, 使人民的平等人格完全處於得被其他多數人否定的不平等狀態。" 說白話點,此模擬庭認為憲法不能容許多數決創造的制度 剝奪憲法保障諸權所依附的生命權。  這種制度違反了憲法第7條。 二、死刑違反比例原則: "綜上,應可認為嚇阻、矯治或應報三者,確實是我國刑法透過 刑罰科處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 "即便我們認為死刑的科處,有可能通過適合原則的審查(亦即, 其有可能是可以達成現代應報觀的有效手段),它也無法符合 最小侵害原則,更無法通過侵奪生命的利益衡量。" 簡單來講,就是法律殺了一個人,能夠換到什麼東西?  讓社會大眾爽一下嗎?這顯然不是一個實質上的公共利益。  為了嚇倒犯罪預備軍?研究指出嚇阻力是不明確的。  為了教育犯人?一具屍體已經沒得教育了。  因此死刑很明顯違反了憲法第23條。 肆. 部分不同意見: 一. 許家馨:主要主張是死刑不必然違憲。        因為過去的憲法承認了死刑的存在,        死刑能否合憲終究是個"政治問題"。 二. 李兆環:認為僅於行為人所犯者為「極端邪惡之罪」或        「最嚴重之罪」時,方有處以死刑之必要。 然而刑法對於殺人罪的認定不夠明確,無法清楚界定。 三. 許福生:刑法第271條得科處死刑並未牴觸憲法,        但只得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 四. 陳淑貞:主要是針對假設現有個案重審不得再判死刑的部分。        認為符合「最嚴重之罪」仍能判處死刑。 從比例來看,九名模憲成員贊成與反對死刑違憲是五比四。 主要是"即使犯罪者犯下最嚴重之罪"是否能判處死刑上的歧異。 不過,現行刑法第271條是個要件不清不楚的爛法律這點, 倒是所有成員都一致贊同。 伍. 法庭之友意見:  此模擬庭只從合憲性去考量死刑,  當然還存在有其他的思考角度。 一. 朱家安(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死刑最終是制度,不是個案。而如果這個國家有死刑,就會有 冤獄。而回顧歷史,我們事實上並無力阻止冤獄和枉死發生。" 二. 胡博彥等五人(律師等):  "聲請書以當今的法律、國際公約及比較法上可作以參考之見解、 經驗作為論證上之基礎,而去指謫我國三十年前之司法個案判決 為違憲,實有時空嚴重錯置之感,且無助於透過鈞院之解釋以 提供臺灣社會思辨死刑於當前司法中適用時所生之真正問題, 顯非適宜。" 簡單來講就是人要往前看,這篇主要是主張沒必要翻舊案。  三. 翁麗淑(教師) "從挪威的恐怖攻擊和日本光市母女被殺,我們看見面對惡魔 不同的應對方式。如果在台灣呢?我們會怎麼面對惡魔的真相? 還是直接端出「死刑」?"   這比較接近社會學派的論點。殺人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殺人行為是社會陰暗面的產物。 四. 王薇君(兒權會理事長) "受害者與加害者是同時存在的,但受害者竟然相對是被整個 司法體系與行政體系忽視的那一方。與其居高臨下地指摘民眾 法學素養不足,不如步下法律人的菁英臺階,聽聽市井小民們 為什麼憤怒、為什麼不信任,並且從制度的設計與執行上弭平 被害者與家屬的憤怒,司法才可能贏取社會大眾的信任。" 補充: "11月3日案發至今,沒有公部門的相關人士來詢問家屬是否 有需要協助的地方,除了犯保和法扶之外,但那是政府出資, 民間經營的單位。(摘自王薇君臉書)"  五.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司法程序並非完美無瑕,國家並無資格殺人,允許死刑存在 將讓國家失序永無治癒,而面對現實上冤案平反之難度,更 應讓每位無辜被告有活著看見平反的一天,死刑的存在有讓 冤案造成的痛苦極大化的可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9.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095920.A.365.html
jeanvanjohn: 胡博硯不是律師,謝謝指教:) 06/01 09:32
jeanvanjohn: 所以一開始就已經是五比四,那結論當然就出來了。 06/01 09:57
elmotze: 為什麼就是有人對論述內容完全無視呢? 06/01 12:11
jeanvanjohn: 如果是硬凹,那也只能無視了。 06/01 12:12
uka123ily: 尚市長裡面找到材料,但卻直接拒絕了.... 06/01 22:03
uka123ily: 我會建議尚市長至少看看許家馨寫了什麼。 06/01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