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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又是超克藍綠(我超鄙視他們的)。 : ※ 引述《zamaki (天堂道666號)》之銘言: : : 個人只交付部分個人自由給國家。當國家有權力決定人民的生命存續時, : : 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 : 可是盧梭的社約論認為死刑是合理的耶? 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對於死刑的主要論述是: "人民有權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將生命權讓渡與國家。"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五章〈生和死的權利〉: "社會契約的目的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為了這一目的,人也就  必須有相應的手段。這裡的手段是和危險以至生命損失分不開的  。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犧牲他人,他也就必須在需要的時候  也為他人犧牲生命。當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危險,公民就不再是  自己的主宰了;當政府說為了國家你必須獻身,他也只得殺身成  仁,因為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的條件,因為他的生命已不再  是一種天然產物,而是國家的有條件的許可。  刑事犯罪的死刑也能以相同的理由來看待。為了不成為謀殺的受  害者,每個人就必須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謀殺犯,他就得償命  。這遠不再是放棄生命了,而是他認為這是使生命更安全的方法  。" 這段論述的邏輯在於,當人民讓渡生命權之後,  可以透過死刑制度的實施,讓人民的生命獲得保障。  此一保障的運作原理可能是基於嚇阻論與隔絕論。  嚇阻論在現代科學的研究下,已經被證明為效果不確定。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其實是過度直觀的想法。  事實上目前已經出現了至少兩起以死刑為目的的犯罪,  在這兩個案例上,死刑反而成為犯罪的動機。  隔絕論則有副作用較低的監禁刑可以取代。  要拿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來救援死刑的合理性,  僅主張盧梭支持死刑是過度約化的不當論述。  況且那跟台灣死刑支持者主要的應報觀念毫無相關性。 : : 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 : "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這句話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 如果在專制國家(Ex.蔣禿的時代),那死刑確實是"反僕為主"的爪牙幫兇, : 可是在民主國家,死刑是主人授權給奴僕去執行的! : 說得更清楚一點(套用張娟芬的胡亂比喻), : 決定採購殺人機器的,是一家員工控股公司的大多數員工們! : 所以,在台灣,死刑已經是"主人"--至少在形式上--授權給僕人使用的事物, : 因此這篇超克藍綠的文章,我們可以把它咻一聲丟進垃圾桶了, : 這才是它該有的歸宿。  刑法殺人罪章(271~276)是民國24年寫出來的東西,自此從未修正。  你要説那是台灣人的授權,前提就是民國24年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這顯然是與歷史事實相悖的說法。  而且我也不認為一個軍閥割據遍地戰亂的國家,  可以和相對穩定和平的台灣適用同樣的法律條文。 事實上刑法的部分條文在近年也修正過一部分,  表示刑法的內容隨著時代的推移,  不合時宜的狀況正在慢慢浮現。 : p.s.: 其實廢死一直在迴避一個問題,那就是台灣現在是 : "人民以自主的意識",要求政府去執行死刑; : 換言之,這是民主的體現,而且人民是主、政府是僕, : 這跟廢死振振有詞的論點是截然相反的。  你的話我要訂正一下。  "有人以全體人民自居,要求政府去執行死刑。" 至少在你如此論述的同時,  也有人以自主的意識,要求政府停止甚至廢止死刑。  以全體人民自居,顯然是種可笑的越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23.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280335.A.6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