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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有個例子可以來闡述法律對於被害者、加害者這部分的事情 不過請各位先稍稍跳脫死刑與廢死的框框... ============================================================================== 提問Q: 竊盜是告訴乃論罪或公訴罪 ? [社論] 竊盜罪為何不是告訴乃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108/322044/ 2014年01月08日00:10 作者: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 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 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 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 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 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 筆錄,移送地檢署。 (註:刑法324條)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 ,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 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 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 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 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老婆、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 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 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 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 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 ,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 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 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 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 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 ,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 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 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 ============================================================================== 心得: 相信這個例子比不上殺人償命的案例, 但我認為依然可以從這比較簡單的例子出發來思考法律上的權衡 從告訴乃論與公訴罪之間的優缺點去評斷是保護被害者或加害者 從這簡單的例子所開始的矛盾就有得爭議嚕... 換句話說,這麼簡單的例子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法學素養 也沒必要再去續談更嚴苛的案例廢死與反廢死 甚至是保護被害者或加害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228.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4821311.A.EB4.html
Bokolo: 不是可不可惡的問題,是影響層面的問題 06/21 01:45
chx64: 當然都有影響阿 所以才有人建議你去看底下恐龍法官的文章 06/21 01:46
chx64: 還有證據會說謊 如果我舉這種簡單例子你都沒辦法解 06/21 01:47
chx64: 那你法學素養不夠 你還是乖乖閉嘴別亂說話 06/21 01:47
Miule: 是訴諸法律與否的決定權在誰手上的問題 06/21 02:23
chx64: 公訴罪的話沒這選擇 06/21 02:54
chx64: 換個方式說好了 民眾通常不會清楚自己有沒有選擇權 06/21 02:58
chx64: 舉個真實案例 一位婦人 外套遺留於7-11 被撿破爛的老婆婆 06/21 02:59
chx64: 婦人詢問店員 店員請他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找到老婆婆 06/21 03:00
chx64: 老婆婆被"上銬" 帶回警局 婦人告知警方說外套找回即可 06/21 03:00
chx64: 不用特地上銬帶回警局吧? 警察回答 抱歉 竊盜乃公訴罪 06/21 03:00
chx64: 事後婦人對於報警處理十分後悔 06/21 03:01
StevenZ: 等等,這個例子算是侵占吧?不過好像也是屬於公訴罪 XD 06/21 03:02
chx64: 是低 所以意思是說 可以藉由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來探討 06/21 04:02
chx64: 保護加害者或是保護被害者 06/21 04:03
shimo: 性侵也算是對個人身體的不法侵害 06/21 09:05
shimo: 過去用告訴乃論,結果出現一堆逼迫受害者撤告的案例 06/21 09:05
shimo: 改公訴罪之後,又是一堆情侶吵架跑去報案的~ 06/21 09:06
shimo: 不過通姦罪的話,首先許多國家包括對岸與韓國已除罪化 06/21 09:07
shimo: 沒記錯的話我國的通姦罪是沿自大清律例 06/21 09:08
shimo: 宋代將通姦列為告訴乃論的理由,是避免被告因得罪他人或外 06/21 09:10
shimo: 遇對象(或者說追求者求愛不成)而遭到誣告報復 06/21 09:10
shimo: 有時要探討法律的得失,還得考慮到社會民情的狀況 06/21 09:17
shimo: 如果將家暴罪取消或改列告訴乃論,那犯罪率也可以下降了 06/21 11:19
shimo: 因為考量到弱勢的受害者往往在家庭壓力下撤告,才改列公訴 06/21 11:20
shimo: 還有這個婦人報警的案例,問題是出在法治教育上吧囧 06/21 11:29
dsa3717: 社會對於法律的想像是什麼會影響到我們怎麼看 06/21 12:54
dsa3717: 我們的法治教育不就是單純的違規→處罰 06/21 12:55
shimo: 所以要從各方面著手,單單修改法條沒用的啊 06/21 13:16
shimo: 我家族內部倒是曾經發生過有人不告而取的狀況,當時拿東西 06/21 13:17
shimo: 的那位是長輩,我們只好說,如果實在找不到,我們必須報警 06/21 13:17
shimo: 竊盜是公訴罪,警察一定會查到底。(告訴乃論沒提XD)然後 06/21 13:19
shimo: 長輩就招了。(可能跟他有軍職也有關係吧) 06/21 13:19
shimo: 如果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想像還停在很早以前的階段,你怎麼推 06/21 13:22
shimo: 動修法也沒用。就跟當時法律明定婚姻自由,但是執法者勸和 06/21 13:23
shimo: 不勸離,加上部分法條重男輕女,會迫使女性即使遭受家暴也 06/21 13:23
shimo: 選擇隱忍。現在性別平等的觀念比90年代好,報案數字自然上 06/21 13:24
shimo: 升。總不能說社工員額不足就將家暴改列告訴乃論吧。 06/21 13:26
chx64: XDDDD 那個長輩被騙啦.... 06/21 17:02
shimo: 是啊,寫文章的法官舉了婦人「不曉得報案的後果」,可是他 06/21 18:51
shimo: 一定也有接過很多案子,民眾是在忍無可忍的狀況下才報案。 06/21 18:52
chx64: 重點應該擺在三等親是告訴乃論 很多人不知道 XD 06/21 19:26
shimo: 我忘記他算幾等親了(喂) 06/21 19:56
shimo: 如果是三等親以外的人,就是公訴罪沒錯。 06/21 19:57
shimo: 另外還有個虐待動物,也是比較近期的法律 06/21 19:58
shimo: 某日我爸去法扶查詢事情,一位七十幾歲的老伯因為野貓老是 06/21 19:59
shimo: 在他家門口排泄,一氣之下打死一隻,被路人舉發。現在虐待 06/21 20:00
shimo: 動物是公訴罪,所以他就有法律程序要跑了。 06/21 20:01
shimo: 但是如果改告訴乃論,一般來說只會保障到有主人的寵物吧? 06/21 20:02
shimo: 像前幾年網路上有名的幾則虐貓案,就治不了他了。 06/21 20:02
shimo: 老伯的狀況大概是被警察檢察官念一念,然後緩起訴或罰金。 06/21 20:04
Bokolo: 自己在2F都推文說有影響了,那還有法學素養的問題嗎 哈 06/21 23:08
chx64: 恩 如果法學宿養沒有問題 不會有你那篇文章 06/21 23:51
chx64: 例如→ Bokolo: 看完了,沒什麼東西,大多在說過去的事情 06/21 23:52
chx64: 懂? 06/21 23:52
Bokolo: 那是,我那上一篇的回話唷,懂? 06/22 00:10
Bokolo: 那篇文章很簡單的就是在回,尚市長說的觀感問題唷 06/22 00:11
Bokolo: 而你這篇找來的,是在說法律問題唷~ 06/22 00:13
chx64: 本來就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去切入觀感問題 06/22 00:55
chx64: 你從觀感問題根本沒辦法去切入法律 06/22 00:55
chx64: 那篇回話在在證明了連別人提供給你參考的文章你都沒概念 06/22 00:56
chx64: 恐龍法官那篇參考資料 很明顯就是和我文章同樣主題 06/22 00:58
Bokolo: 你這篇找來的是探討講法律適用、限縮、擴張解釋 06/22 13:28
Bokolo: 法官只是想解決問題而寫的一篇,但這討論串主題是觀感 06/22 13:29
Bokolo: 不是探討法律改不改,就能黏到觀感問題上 06/22 13:30
Bokolo: 所以置底的恐龍法官那篇跟你同樣主題,代表 06/22 13:31
Bokolo: 你用置底的文章來回才是更恰當 06/22 13:32
chx64: 所以不是只有我告知你置底文章可以參考看看 你一樣不懂 06/22 14:24
chx64: 你可以去檢討了 06/22 14:24
chx64: 前面推文我已經很明白的告訴你 應該從法律切入探討觀感 06/22 14:29
chx64: 而不是從觀感去切入法律 恐龍法官那篇和此篇就是證明你的 06/22 14:30
chx64: 法學素養不足 06/22 14:30
chx64: 無論哪種領域皆需要法律做為衡量各種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06/22 14:33
chx64: 而不是以觀感為出發點做為衡量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06/22 14:34
Bokolo: ...........看樣子,你不懂,社會觀感不是從法律切入的 06/22 23:45
Bokolo: 而你這篇又只是法官為了法律的探討,不是觀感 06/22 23:46
Bokolo: 法學素養足夠的,會將所有點細分探討不會揉合在一起 06/22 23:47
Bokolo: 如果你要從法律切入拉大探討範圍 06/22 23:48
Bokolo: 我還是比較建議用置底的題目來回覆 06/22 23:49
chx64: 唉 前箭就跟你說了 社會觀感是社會觀感 法律是法律 06/22 23:50
chx64: 面 06/22 23:50
chx64: 你要把這兩種放一起討論是誰影響誰 乃至於標題的問題 06/22 23:51
Bokolo: 而不是丟個簡略的地院法官文,去跳來說民眾觀感的問題 06/22 23:51
chx64: 你就應該從法律層面去切入 在來討論社會觀感 06/22 23:51
chx64: 而不是從社會觀感做為出發點去切入法律的問題 06/22 23:51
chx64: 如果是後者 則會造成如標題一樣的回應與那篇恐龍法官的問題 06/22 23:52
Bokolo: 說得夠清楚了~~~ 至少,點出了這法官文只為探討法律的點 06/22 23:52
chx64: 事實上許多民眾像你一樣 分不清楚什麼叫做告訴乃論 06/22 23:52
Bokolo: 從法律層面切入不適當,我認為 06/22 23:52
chx64: 這篇文的重點在於 分清楚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06/22 23:52
Bokolo: 因為法律的問題很多是向民眾解釋不清的問題 06/22 23:53
chx64: 從這個例子上的法律去切入 才能討論各種社會觀敢問題 06/22 23:53
chx64: 法的思維思考邏輯 就是我前面跟你提過的法學素養 06/22 23:53
Bokolo: 導致判決結果很多不符人民期待,但有的是正確的 06/22 23:54
Bokolo: 而會導致民眾"覺得",有部分就是媒體素養的問題 06/22 23:55
chx64: 恐龍法官那篇舉的例子就解釋得很清楚了 06/22 23:55
chx64: 常常告錯罪 或是像你說的媒體誤導 加上民眾法學素養不足 06/22 23:56
chx64: 才會導致所謂的社會觀感問題 不會是因為社會觀感導致法律問 06/22 23:56
Bokolo: 剩下的就是檢察機關跟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 06/22 23:56
chx64: 題 前因後果是單向的 它不會是雙向 06/22 23:56
Bokolo: 告錯罪那也是檢調機構跟律師的問題 06/22 23:57
chx64: 我們可以探討法與法之間的矛盾 例如說公訴罪於實際案例上 06/22 23:57
chx64: 產生的社會觀感矛盾 但不可能由社會觀感為出發點去影響法 06/22 23:58
Bokolo: 所以正確來說是媒體素養+部分案件,才導致民眾"覺得" 06/22 23:58
chx64: 庭上的判決 若是這樣違背最大公約數 那法形同虛設 06/22 23:58
chx64: 或者會造成得另設計出莫名其妙的法去滿足社會觀感 06/22 23:59
chx64: 這都是不合乎常理的 舉例來說 大水庫理論 06/22 23:59
chx64: 實質影響說 06/23 00:00
Bokolo: 所以不需要去符合社會觀感阿,重點是要向大眾合理解釋 06/23 00:00
Bokolo: 除非太誇張才會變成這篇法官寫的可能得修法解決 06/23 00:01
chx64: 前面跟你提過了 做為衡量各種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06/23 00:01
Bokolo: 所以你現在還是在探討法律問題啊~ 06/23 00:02
chx64: 現在我會覺得你需要培養的不是法學素養 應該是更基本的法 06/23 00:02
chx64: 學緒論 06/23 00:02
chx64: 沒有覺得你在探討法律問題 覺得你單純探討社會觀感而已 06/23 00:03
Bokolo: 結果你還是想要從法律切入 06/23 00:03
chx64: 本來就應該從法律切入 非告訴乃論的優缺點你連分析都沒有 06/23 00:04
Bokolo: 是,確實在探討社會觀感,只是你一直想切入法律層面 06/23 00:04
chx64: 你想跟人討論什麼社會觀感? 06/23 00:04
chx64: 沒有從法律角度切入 單純以社會觀感切入 探討什麼被害加害? 06/23 00:05
Bokolo: 上面我那篇不就說的很清楚了 06/23 00:05
chx64: 單純的大多數人認為一個人是被害者 法官就能判定他是? 06/23 00:06
chx64: 人證、物證、事證、提告的罪名 這些都是社會觀感? 06/23 00:06
Bokolo: 不是單純大多數,是明確有證據力的證據 06/23 00:07
chx64: 證據力就是法律層面的事情了 謝謝 06/23 00:07
Bokolo: 這也是為什麼,洪仲丘相關人等好似被輕判 06/23 00:08
chx64: 別告訴我"判刑" 也是社會觀感 明明就是法律層面的東西 06/23 00:08
chx64: 你證據不充足你是想告什麼? 換成你法官你還敢判? 06/23 00:08
Bokolo: 你就要一直拉回法律~~~那就真的適合置底那篇 06/23 00:09
chx64: 本來就是法律問題阿 是你自己能力不足不敢面對阿 06/23 00:09
Bokolo: 你說的就是洪仲丘事件被輕判的原因,因為沒什麼證據 06/23 00:09
chx64: 阿不然國防布叫假的? 06/23 00:10
Bokolo: 探討法律問題太容易,變成這篇法官文在單純講法律,不喜歡 06/23 00:10
chx64: 如果照你的邏輯推論 大家來搞私刑好了 有法庭幹啥? 洗洗睡 06/23 00:11
Bokolo: 比較喜歡以標題為主,下次吧,換篇標題在跟你好好討論法律 06/23 00:11
chx64: 容易? 你連分析非告訴乃論優缺點都沒看你分析 你跟我說容易 06/23 00:11
chx64: 鬼才信你 06/23 00:12
chx64: 法的思維都沒有 你還想討論什麼被害者與加害者 06/23 00:12
Bokolo: 我的邏輯是講觀感問題,就觀感為先不亂切入拉大討論 06/23 00:13
chx64: 社會觀感說你是被害者就是被害者 說你加害者就是加害者是吧 06/23 00:13
chx64: 狗屁不通 06/23 00:13
Bokolo: 之後有純法律探討篇,就會知道到底有沒有思維了 06/23 00:13
jaysuzuki: 觀感問題有時候不是被觀察者的問題,是觀察者的素質問 06/23 00:23
jaysuzuki: 題... 如果國家能滿足民粹的期望,反而變得恐怖 06/23 00:23
chx64: 恩...提升人民法學素養與公民素質很重要 06/23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