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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媒體來源】 : 風傳媒 : 【新聞標題】 : 觀點投書: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及法理依據 : 【完整內文】 : 今年是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七十週年也是台灣自日本戰敗後回歸中華民國的七十週年。 : 中華民國政府立足台北而統治全台本無疑義,但近年來,『台灣主權未定論』甚囂塵上, : 該說法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之合法性。此說看似有理,實則漏洞百出。事實上,檢 : 視近代諸多關於台灣的國際條約與文件即可清楚知道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乃無可爭辯之事實 : 。 : 首先,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時就宣布廢除所有兩國之間的條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包 : 含在內,故日本統治台灣的法理基礎-馬關條約就此失效,台灣應立即回復到它被割讓前 : 的地位,即其屬中華民國之一部分。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又 : 再次確認此事。該條約載明:『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工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 : 九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應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 乃毫無疑問。 : 除上述之原因,有三個在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可以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它們 : 分別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其中比較可能引起爭議的是 : 開羅宣言,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開羅宣言非稱為『條約』,且只是一個未經三國 : 元首簽署之新聞公報,因此它不具有國際法上之效力。 : 然根據西方國家最流行且最權威的國際法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宣言』是官方認為 : 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簽署的會議報告。該書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 : 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沒有簽名,那是不是隨便寫,不用有人來負責,也不須正式授權??這樣還不荒謬?? 那本書裡難道沒有說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文件,需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才能被認定為有效的國際協定??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又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 : 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 。』可見即使開羅宣言是『宣言』,亦不影響其本質為國際法。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目的 鑑及聯合國憲章所載之國際法原則,諸如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所有國家主權平等及獨立 ,不干涉各國內政,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與遵守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 等原則。 第1條 本公約之範圍   本公約適用於國家間之條約。 注:當事國並非締約國,亦非談判國,故第一條就不符合範圍。 第2條 用語   一、就適用本公約而言:   (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 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戊)稱“談判國”者,謂參與草擬及議定條約約文之國家;   (己)稱“締約國”者,謂不問條約已未生效,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國家; (庚)稱“當事國”者,謂同意承受條約拘束及條約對其有效之國家; 注:符合國際法書面協定的定義是什麼?發個報紙公告一下就算數了? 光國際法一關就不會過了。 第3條 不屬本公約範圍之國際協定   本公約不適用於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之國際協定 或此種其他國際法主體間 之國際協定 或非書面國際協定,此一事實並不影響:   (甲)此類協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照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此類協定者, ,對於此類協定之適用;   (丙)本公約之適用於國家間以亦有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其當事者之國際協定為根據之 彼此關係。 注: 降伏文書即是 日本對Allied Powers(同盟國)的降書 這什麼意思呢?即上面所謂不適用於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之國際協定 所以降伏文書不屬於本公約之適用範圍,即不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4條 本公約不溯既往   以不妨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條約者之適用 為限,本公約僅對各國於本公約對各該國生效後所締結之條約適用之。 注:1969年5月23日訂於維也納,咦~不是不溯以往?? 第8條 未經授權所實施行為之事後確認   關於締結條約之行為係依第七條不能視為經授權為此事代表一國之人員所實施者,非 經該國事後確認,不發生法律效果。 注:受強迫下的授權無法成立,這應最少應配合當事居民的同意。 第51條 對一國代表之強迫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 律效果。 第52條 以威脅或使用武力對1國施行強迫   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 注:戰敗受戰爭威脅,這能有效?? 第53條 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牴觸之條約   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 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 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注:牴觸人權的條文,應該不用我來找了吧~ 其次,一份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之方法即看它是否被收錄在國家的條約彙編裡。開 : 羅宣言存於美國國務院出版之『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及『美國對外關係文件』 : 。 這啥?? 這是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艾略特國際事務學院亞洲究項目碩士生 寫出來的國際條約證明?? 一個國際條約要靠它是否被收錄在國家的條約彙裡?? 而不是直接證明他是否有國際條約的資格?? 呵呵 沒看他學歷還以為是什麼黨國學店攝影系出來的~ 如果再人肉一下他,不知會不會掉出什麼東西出來XD?? : 再者,國際法院在1933年對東格陵蘭島之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駐使在其職 : 務範圍內之答覆,應拘束其本國。由於一國外長的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故開羅宣言為三國之總統或首相之宣言,在法律 : 上對該三國國自是具有拘束力。 : 除了開羅宣言外,另一個由中美英三國訂定的國際條約『波次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 : 『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 『降伏文書』是比較少被提及的文件,它是日本於1945 : 年戰敗後在美國密蘇里軍艦上所簽署之投降文件,裡面明確強調日本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的投降條件。由此可知,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及 : 降伏文書三個國際法文件環環相扣,故日本戰敗,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並無疑義。 : 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經常無視上述三個名稱裡未有『條約』之字眼的法律文件之效力,而只著眼於帶有條約字眼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他們強調 : 此兩和約中只載明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沒有明確說明台灣是還給中國 : 的,因此台灣主權至今未定。然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獲得領土的方式有兩種,『兼併』與 : 『先佔』。假設今天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而只有獨派說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依照和約的內容,台灣就是個無主地。台灣既然是無主地,哪個國家先佔當然就是哪個 : 國家的。1945年日本撤離,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佔領,再根據一個國際法原則:『時效』, : 這裡的意思是一個國家有效統治一個地方達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其他國家對這塊土地的主 : 權提出異議,那這個地方就是依『先佔』原則取得這塊地的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起統治台灣至今也從來沒有任何國家對此提出異議,也沒有被任何 : 其他國家、政府或任何人推翻,所以依照國際法中之『先佔』及『時效』兩原則,台灣屬 : 於中華民國。 : 最後筆者在簡單帶大家回顧一次,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廢除馬關條約,台灣地位因此回到條約前簽訂之狀態,且1952年之中日和約對此又再次予以確定。中華民 : 國政府簽署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中波次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 : 日本頒佈之降伏文書,明確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條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 : 理當屬於中華民國。此外即使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理當屬於中華民國。此外即使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僅依 : 照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認為台灣是無主地,我們還是可以引用國際法『先佔』及『時效 : 』的原則讓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故無論從何角度而論,均可得到同樣的結論,即台 : 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 :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現為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艾略特國際事務學院亞洲研 : 究項目碩士生 : 【新聞連結】 : http://www.storm.mg/article/45947 一般而言先佔原則會需要滿足無主財產(Res nullius)的前提, 而Terra nullius (無主地)意思是沒有人的土地,便符合這樣的條件(像釣魚台那樣) 那如果今天你要佔有的是有人的土地,那你就會碰到牴觸當地人自主權的問題 因為人不是物品,不是無主財產,不可能由人或人所組成的政權隨意佔有, 甚至隨土地給來給去,轉讓或繼承。 等價的東西要如何互相佔有與附屬? 更何況由人所組成的政權,其優先權必然低於人權 因為 只要有人,這些人就能創造政權,但反過來,政權卻無法創造人 政權需要人 才能存活。 但人卻不需要政權,就能再創造政權。 至於被外來政權隨意佔有的現象叫什麼?  顯而易見的,這就是常識中所謂的被侵略、被侵犯、被強暴 台澎被迫接受外來者所創造出的低等的概念,來否定自己的存在主體 至於現代的一些推翻這原則的判例,通常是基於 1.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原則 2.不干涉內政原則 3.和平共處原則 有這些先決條件,居民自決權才可以被壓制,但台澎並不屬於中國固有疆域,故不可類比 至於台澎什麼時候變成沒有人的土地,適用無主地的先佔原則, 我想這大概需要好好研究一下XD 這廝雖然滿口國際法國際法的,卻沒提出根據哪個國際法行使無主地的先佔原則 我想也不用期待它太多。 留美的??呵呵 又怎樣 早期都有麻省理工的華籍教授,提供自己家給國民黨做基地了 聽說好像還是念物理的 【補充:】 聯合國憲章 第十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 第七十三條 (抱歉我部分用英文,因為中文實在翻的太爛又扭曲原意)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have or assum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rritories whose peoples have not yet attain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recognize the principle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 are paramount,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 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子)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 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丑)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 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 【備註心得】 : 雖然我蠻支持therock和F大的論述 : 不過這篇也是有點道理,不知道該怎麼反駁這篇 : 還有就是「先佔」的中華民國是不是讓台灣人失去主權未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77.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6531765.A.711.html
tcpic: 幫肉 http://goo.gl/9EDuk5 07/10 20:43
tcpic: 民共要正視現實 兩岸關係方能進展 侯立藩 07/10 20:44
XD果然
MADAOTW: 好狠 打的體無完膚 07/11 17:03
MUSESHUNER: 一下就肉到…XD 07/12 00:26
zx198507: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7/12 10:49
jason748: 戰敗受戰爭威脅……那你是想說Sept也無效嗎XD 07/12 11:33
jason748: 日本你不簽就繼續占領算不算威脅? 07/12 11:34
zx198507: 一個是釋放殖民地,一個是割讓殖民地 07/12 11:39
zx198507: 你覺得哪個能被視為有效? 07/12 11:39
※ 編輯: zx198507 (123.193.76.113), 07/12/2015 12:20:01
Cityfrighten: 推 07/12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