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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fulita (和泉政宗)》之銘言: : 草案公佈了, : 結果我沒看到裡面哪裡有要管制網路言論。 :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qs_subject_files/17/17_151027_1.pdf 重點應該是第十八條 是從這抄來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 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而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 第十八條是 使用人於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如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間因使用行為發生爭執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提供電子通 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情況急迫或 顯無必要者,不在此限。 ======= 二邊差在黃字部份 也就是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 使用人於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如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間因使用行為發生爭執 本來是上面那情況可以申請暫時狀態,這條文改成下面的情況。 而根據前面的解釋 一、電子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 數據或其他訊息。 二、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指提供公眾或他人使用電子通訊傳播之服務。 三、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指提供使用人電子通訊傳播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五、使用人: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藉以獲取或傳送資訊之自然人或法人。 所以如果我沒弄錯的話..... PTT應該符合 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 而各位板友就是 使用人 所以他的意思應該可以看到....... 如果你覺得有文章侵犯到你的權益,而PTT不同意刪除時,你可以申請暫時狀態將其暫時 刪除。 如果你的帳號被停用,你可以申請暫時狀態將其暫時恢復。 ......之類的。感覺上就 像是將本來無關的服務提供者也拉下水的感覺。我覺得像是:「那人在你的店內說我壞話 ,所以我去申請法官判定以後你的店內不淮出現他說的壞話。」 不過當然是要法官同意,而且你也得找一位會懂得如何申請的律師。 不知道這樣的影響有多大,有請法律專家們釋疑。 又或著是我有什麼地方弄錯了?畢竟我不是法律專門。 -- 「仗義十年成英雄,入魔只在一念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8.16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6018144.A.2B5.html wizardfizban: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10/28 15:43
aimify: 是的,就是你黃色標起來的那種意思。所以我才說,根本不該 10/28 16:13
aimify: 把這種層級拉得如此的高,根本殺雞用牛刀。 10/28 16:14
freef1y3: 這樣一來 柯文哲可以認為媒體報 MG149 損害到他權利 10/28 16:23
freef1y3: 所以申請法官判定媒體不能報 MG149 嗎? 10/28 16:24
freef1y3: 啊不對,MG149 都傳統媒體在報的,這法根本管不到XD 10/28 16:25
turtlefar1: 客人和店員吵架 法官可以命店家停止營業嗎? 10/28 16:26
aimify: 樓上神比喻啊XDDDDDDDDDDDD讚 10/28 16:38
turtlefar1: 板主到底算不算提供服務者? 感覺服務者的定義很廣 10/28 17:03
cloudinair: 神比喻 10/28 17:27
yudi1991: 推神比喻 10/29 00:14
madaniel: 推神比喻! 10/29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