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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頂新案,很多鄉民都想知道,台灣目前有沒有方法懲處不 適任的法官。不過,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個案評鑑制度。 以前,懲戒司法官的方式,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由監察院發動彈劾, 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 2011年7月6日法官法修正後,加上了個案評鑑機制,也就是「法官、 檢察官評鑑」的制度,於2012年1月6日開始施行。目前,這是體制內 唯一能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方法。 評鑑的流程如下: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low/01.jpg
簡化一點的圖,可以參考關鍵評論網的圖片: http://i0.wp.com/image.thenewslens.com/wp-content/uploads/2014/01/%E6%9C%AA%E5%91%BD%E5%90%8D1.jpg
那麼有哪些案件可以送評鑑呢?這分成三個類型;無涉個案、涉及個 案,以及案件明顯錯誤。 如果無涉個案,如法官出席候選人造勢場合站台,可以在事情發生後 兩年內請求評鑑。如果涉及個案,在案件終結日起,兩年內可提出評 鑑。最後,則是案件重大錯誤,判決確定,或法院滿6年時起,2年內 可請求。 但這邊其實就有一些問題在。舉例來說,要檢舉不適任檢察官,所謂 「案件終結」,是指偵查終結起,但問題是又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才能 提出評鑑。結果,很多案子拖超過兩年,檢察官的評鑑也無法提出了。 再來,評鑑的第一關檢評會、法評會,組成也有一些問題。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四人組成。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 官、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四人組成。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 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法務部部長遴聘。 參考資料:法官法、法務部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3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5566&ctNode=33537&mp=001 法評會多的法官代表,加上司法官遴選的學界代表,就佔有多數;檢 評會的檢察官代表,加上法務部遴選的學者代表,也佔有多數,因此 有很多評鑑也不一定會成立,或被認定有懲處必要。 為什麼評鑑制度會長這樣?事實上,一開始修法的時候,民間團體要 求應該要每年全面性的進行考核,針對績效有問題的後段班檢察官、 法官,主動發起評鑑,情節重大者就淘汰。 但後來進了立法院,司法院主張這樣案件量太大,負荷不來,所以把 每年應自己發起的考核評鑑,改成民眾檢舉申訴才會受理;後來,又 擔心民眾都檢舉會案件量太大,所以再改成只有特定團體才能送評鑑。 民間司改會是其中一個團體,因此司改會有申訴中心,案件有問題的 民眾有些會到司改會申訴案件,司改會視情況再幫他們送法官、檢察 官評鑑。 目前從2012年1月16日個案評鑑制度生效後,統計至2014年的三年間 數據,狀況如下: 法官評鑑狀況 總案件數 32 不付評鑑案件數 4 時效駁回案件數 1 請求不成立,移送人審會 4 請求不成立,移請職務監督權人 4 請求不成立,無後續舉措 2 移送監察院案件數 10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數 5 司改會案件數 20 司改會檢舉成功數 5 司改會撤回數 2 檢察官評鑑狀況 總案件數 44 不付評鑑案件數 11 時效駁回案件數 2 移送檢審會 0 請求不成立,無後續 11 請求不成立,移請監督人 4 移送監察院案件數 9 司改會檢舉成功數 7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 6 監察院彈劾案件 0 司改會案件數 38 司改會撤回數 2 最後還是得說,目前送評鑑的事項中,並沒有「判決不符合人民觀感」 的選項,我個人也不建議就這樣送評鑑。目前比較接近的,是: 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 害人民權益者,或是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最主要原因是,檢察官偵辦案子、法官審理,基本上如果經過了嚴格的 程序,以及大量的辯論,如果最後仍判無罪,那麼這個判決應該有其道 理所在;如果大家不滿意判決,建議可以等判決書出來以後,稍微閱讀 一下,了解法官的想法。如果認為法官、檢察官在程序上產生重大問題, 導致沒有發現犯罪證據,那麼自然就能送評鑑了。 最後,根據法官法第31條,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 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如果全面評核結 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就要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 案評鑑。(至於檢察官,似乎沒有這個規定) 法官法實施至今剛好三年,大家可以看看,最後究竟會不會主動完成法 官全面評核,並自己發現、移送不適任的法官吧! 參考資料: 黃世銘爽爽退,評鑑軟趴趴 ~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三週年體檢記者會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79.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8722449.A.1FC.html
link1234: 應該學學國外NGO也來弄個評鑑,然後把這些恐龍法官判過 11/29 07:46
link1234: 的案例印成刊物,發到各個法律系學校給那些學法律的看 11/29 07:46
link1234: ㄧ看! 11/29 07:46
link1234: 這法官其實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富味鄉案也是這樣! 11/29 07:47
link1234: 年前才剛修食安法,才剛確立食安法反轉舉證的立法精神, 11/29 07:48
link1234: 這個法官是沒update嗎? 11/29 07:48
yudi1991: 推 11/30 10:54
kogamasao: 特權護圈內人,司法官知法犯法,無法無天。以暴制暴! 12/03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