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rforget: 中國新娘來台灣用台灣的福利,變相用掉台灣資源就是有害 02/25 15:08
推 mrforget: 說錯,是中國新娘的家人(非台灣人)。 02/25 15:10
→ mrforget: 餓了想吃飯,這是人之常情,不代表能看到東西就拿走。 02/25 15:11
→ mrforget: 歐洲難民有生理需求,但不代表他們能強暴。 02/25 15:11
→ mrforget: 而且婚姻一夫一妻所以中國新郎新娘有限,也跟這話題無關 02/25 15:12
→ mrforget: 殺十個人是殺人,殺一個人也是殺人,還拿數量來比哩。 02/25 15:14
→ mrforget: 看到版上一堆莫名其妙的擴張人權,狗屁的人之常情, 02/25 15:15
→ mrforget: 我才覺的我的修養被鍛鍊了不少。 02/25 15:15
嗯,不過我們在討論的事情是政府法令,
餓了要吃飯我覺得確實是人權,所以我也支持政府賑濟難以果腹的遊民,
盡管政府這麼做實際上就是挪用了我繳的稅金。
咦,我辛苦工作憑甚麼讓他吃白食?
如果政府不這麼做,那我就會希望政府解釋說,
因為總總困難,我們暫時沒辦法兼顧他們的人權blahblahblah。
或是你認為支持政府賑濟遊民的人自己不帶頭賑濟就是假仙?
話說回來,所以你的人權的定義就是「凡是與他人權益有衝突」的都需要排除嗎?
如果是的話那沒關係,我知道了,不需要多說XD
您看起來確實很火,火到沒辦法靜下心來看我的定義,
不妨先靜下心來再回文-您的擴張人權說法確實我看了也傻眼啊,不只你傻眼。
→ tcpic: 如果去領養一堆小孩 每個都說想要帶著分不開呢? 02/25 15:51
→ tcpic: 我在想法律或許應該更無情一點 02/25 15:54
→ tcpic: 我舉另外一個例子 為甚麼有些犯人抄經書 就可以表示悔意 02/25 15:54
→ tcpic: 值得被假釋或是減刑呢? 如果法律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 02/25 15:55
→ tcpic: 那依據甚麼原則 來決定抄甚麼書是可以算悔過 甚麼書不行? 02/25 15:55
我不知道XD,我覺得終究還是要回到某種比例原則。
不過血親確實是比領養自然不少唄 :p
但是我是想要講一個想法-人家有他的自然權利,
要是在社會利益上有很大困難沒辦法照顧,
那就要說對不起需要犧牲你的權利。
如果我的同胞的自然權利被犧牲了,我會覺得抱歉,
不會說他(譬如說,不是說你)跡近通敵,活該自找的。
另外就是馬英九就要下台了-不然我們假裝現在已經五月底了好了,
那樣的話在居留成面有關社會利益的衝突是不是也就不太大XD?
推 mrforget: 按某些人的說法,就算領養一千個小孩也能來台灣過生活。 02/25 15:57
→ tcpic: 那可不可以預先抄好再去犯法? 如果抄電子學有沒有效? 02/25 15:58
→ tcpic: 回到原本的問題上面 法律可以跟隨時代需求調整 02/25 16:00
→ tcpic: 但是法律應該是一種公共財? 而公共財我不認為是 因為某些 02/25 16:02
→ tcpic: 人的 不危害生命 財產 自由 等等基本人權的問題 然後去 02/25 16:03
→ tcpic: 因為他的感情 而有所調整的 02/25 16:03
→ tcpic: 修正:而是因為感情 02/25 16:04
推 mrforget: 反正這些人權無限上綱的人都有幾個特點。 02/25 17:14
→ mrforget: 1.很會無中生有,說跟國際比,台灣人對其他國的人多差。 02/25 17:15
→ mrforget: 2.希望全民犧牲貢獻,但自己絕對不肯先犧牲。 02/25 17:16
→ mrforget: 這有沒有跟那些廢死團體很像,死是死別人,但我要大愛。 02/25 17:16
推 mrforget: 一邊講他國人權,一邊又要犧牲台灣人的權利,不是很本末 02/25 17:19
→ mrforget: 倒置嗎。 02/25 17:19
推 mrforget: 對這些人只要問一句,路上遊民是否能無償到你們家睡覺, 02/25 17:36
→ mrforget: 吃飯,由你們養遊民就夠了,如果不能,就別談甚擴大人權 02/25 17:37
推 kamelol: 後段釋字712及兩岸條例第65條有明文 02/25 18:12
→ kamelol: 這篇新聞中段有立法理由,的確是有其必要,不過712違憲 02/25 18:16
→ kamelol: 的原因是侵害本國人的收養自由 02/25 18:16
※ 編輯: darkseer (192.16.204.244), 02/26/2016 0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