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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pic: 如果要這樣解釋人權是不通的 人權不是說想要甚麼都要通過 02/25 11:41 : → tcpic: 例如讓B來找A 依親 那可否讓C找B D找C 呈網路擴散? 02/25 11:42 : → tcpic: ABCD彼此之間的需求可以是一樣的喔 "我想跟家人團聚" 02/25 11:42 : → tcpic: 題外話 甚至人權這個概念也在演進中喔.. 02/25 11:50 都被噓到有許多網友覺得不需要講道理了,著實讓我好好鍛練了一下修養, 沒想到還是忍不住回t大文的誘惑。 你說的很有道理,不應該任何基本需要都可以任意延伸稱作人權。 但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一項權利可以在理論上被無限延伸, 就把這項權利的所有情況都否定說不稱為人權對吧? 因此應該要有個區別的方法,一種方法是 『這項權利通過對大家有害就不能算人權』 不過有沒有害大家可能莫衷一是(或者大家都很對,只有我錯,要這樣堅持也可以啦XD) 所以我有個心裡想的原則,你要是不同意的麻煩說一下, 是不同意原則本身,還是不同意原則解釋的方式XD 我提議的原則就是,如果一項人權的某種行使方式, 是在當下情況的「人之常情」,那對它的限制就視為對人權的侵害。 譬如之前集遊法違憲的案子,對於想要集會遊行的人來說,想要今天出事了 (譬如說)馬上就聚集去為中正一是自然的行為,因此限制這項行為就是限制集會遊行權。 一個台灣人去CCR了一個中國人,那個中國人不知道是鰥夫寡婦還是以前離過婚, 總之有個小孩,那麼那個台灣人想要回家,這是他的基本權利。 想要把配偶小孩都帶著,這也是人之常情。就這樣。 (附帶一提,不管中國人再多,能被台灣人CCR的數量也不會跟著多, 我們還是一夫一妻制的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16.204.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6378765.A.6F3.html
mrforget: 中國新娘來台灣用台灣的福利,變相用掉台灣資源就是有害 02/25 15:08
mrforget: 說錯,是中國新娘的家人(非台灣人)。 02/25 15:10
mrforget: 餓了想吃飯,這是人之常情,不代表能看到東西就拿走。 02/25 15:11
mrforget: 歐洲難民有生理需求,但不代表他們能強暴。 02/25 15:11
mrforget: 而且婚姻一夫一妻所以中國新郎新娘有限,也跟這話題無關 02/25 15:12
mrforget: 殺十個人是殺人,殺一個人也是殺人,還拿數量來比哩。 02/25 15:14
mrforget: 看到版上一堆莫名其妙的擴張人權,狗屁的人之常情, 02/25 15:15
mrforget: 我才覺的我的修養被鍛鍊了不少。 02/25 15:15
嗯,不過我們在討論的事情是政府法令, 餓了要吃飯我覺得確實是人權,所以我也支持政府賑濟難以果腹的遊民, 盡管政府這麼做實際上就是挪用了我繳的稅金。 咦,我辛苦工作憑甚麼讓他吃白食? 如果政府不這麼做,那我就會希望政府解釋說, 因為總總困難,我們暫時沒辦法兼顧他們的人權blahblahblah。 或是你認為支持政府賑濟遊民的人自己不帶頭賑濟就是假仙? 話說回來,所以你的人權的定義就是「凡是與他人權益有衝突」的都需要排除嗎? 如果是的話那沒關係,我知道了,不需要多說XD 您看起來確實很火,火到沒辦法靜下心來看我的定義, 不妨先靜下心來再回文-您的擴張人權說法確實我看了也傻眼啊,不只你傻眼。
tcpic: 如果去領養一堆小孩 每個都說想要帶著分不開呢? 02/25 15:51
tcpic: 我在想法律或許應該更無情一點   02/25 15:54
tcpic: 我舉另外一個例子 為甚麼有些犯人抄經書 就可以表示悔意 02/25 15:54
tcpic: 值得被假釋或是減刑呢? 如果法律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 02/25 15:55
tcpic: 那依據甚麼原則 來決定抄甚麼書是可以算悔過 甚麼書不行? 02/25 15:55
我不知道XD,我覺得終究還是要回到某種比例原則。 不過血親確實是比領養自然不少唄 :p 但是我是想要講一個想法-人家有他的自然權利, 要是在社會利益上有很大困難沒辦法照顧, 那就要說對不起需要犧牲你的權利。 如果我的同胞的自然權利被犧牲了,我會覺得抱歉, 不會說他(譬如說,不是說你)跡近通敵,活該自找的。 另外就是馬英九就要下台了-不然我們假裝現在已經五月底了好了, 那樣的話在居留成面有關社會利益的衝突是不是也就不太大XD?
mrforget: 按某些人的說法,就算領養一千個小孩也能來台灣過生活。 02/25 15:57
tcpic: 那可不可以預先抄好再去犯法? 如果抄電子學有沒有效? 02/25 15:58
tcpic: 回到原本的問題上面 法律可以跟隨時代需求調整 02/25 16:00
tcpic: 但是法律應該是一種公共財? 而公共財我不認為是 因為某些 02/25 16:02
tcpic: 人的 不危害生命 財產 自由 等等基本人權的問題 然後去 02/25 16:03
tcpic: 因為他的感情 而有所調整的 02/25 16:03
tcpic: 修正:而是因為感情 02/25 16:04
mrforget: 反正這些人權無限上綱的人都有幾個特點。 02/25 17:14
mrforget: 1.很會無中生有,說跟國際比,台灣人對其他國的人多差。 02/25 17:15
mrforget: 2.希望全民犧牲貢獻,但自己絕對不肯先犧牲。 02/25 17:16
mrforget: 這有沒有跟那些廢死團體很像,死是死別人,但我要大愛。 02/25 17:16
mrforget: 一邊講他國人權,一邊又要犧牲台灣人的權利,不是很本末 02/25 17:19
mrforget: 倒置嗎。 02/25 17:19
mrforget: 對這些人只要問一句,路上遊民是否能無償到你們家睡覺, 02/25 17:36
mrforget: 吃飯,由你們養遊民就夠了,如果不能,就別談甚擴大人權 02/25 17:37
kamelol: 後段釋字712及兩岸條例第65條有明文 02/25 18:12
kamelol: 這篇新聞中段有立法理由,的確是有其必要,不過712違憲 02/25 18:16
kamelol: 的原因是侵害本國人的收養自由 02/25 18:16
※ 編輯: darkseer (192.16.204.244), 02/26/2016 03: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