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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有些不是很確定, 有錯請指正. 當初刑事訴訟法剛立法的時候(民17), 判決書只需要寫上事實和理由. 不過很快的相關單位就發現了一些問題. 判決書是法院對外的一種公示, 具有強制力. 在受強制力對象不明確的前提下, 就會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狀況. 比方說判決書主文寫著: 李大郎因犯肇事逃逸, 處有期徒刑一年. 於是巷口那個從沒開過車的李大郎就被執行單位抓去關了. 基於姓名可能重複的理由, 因此在民國23年的修法就加入了受裁判人居所以資辨別. 雖然不能完全避免姓名重複的可能, 但至少在實務上將這個問題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而且不只刑事訴訟法是這樣寫, 所有的訴訟法都一樣. 當然有些不肖人士可以利用這點興訟以取得對方個資. 不過訴訟程序並不是無成本的東西. 另外雖然判決書可以公開查詢, 但那是修改過的版本, 上面找不到姓名以外的個資. 早期一點的還有連姓名都都改用代號的. 回到這個案子, 顧立雄講的才是懂法律的人會說的話. 判決作用的對象必須明確, 因此做為法院意思表示的判決書, 就必須明確地以書面表示是哪一個對象. 當然這其中並不是沒有改進的餘地, 但基本原則卻是不可動搖的. 而拿這種對法律常識的無知指責顧立雄乃至於廢死, 這種指控給我的感覺就跟喊出"支持死刑就是中國同路人"一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31.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9590549.A.B96.html
kid725: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 現在要求修法就是無知 04/02 17:56
kid725: 建議修法的立委蔡易餘就是無知就對了 嗯嗯 好厲害喔 04/02 17:56
kid725: 蔡易餘是台大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畢業 你比他厲害 請問您 04/02 17:58
kid725: 必定是從更厲害的地方畢業才有資格批評他無知 04/02 17:59
elmotze: 要求法律與時俱進沒錯, 把維護原則當助長犯罪為無知. 04/02 18:01
kid725: 姓名可能重複 要鑑別的方法有很多 例如身分證號 04/02 18:01
kid725: 哪裡有一定要列出住址的道理? 04/02 18:03
kid725: 你自己都說了這民國23年修的舊法了 還在抓著當聖旨? 04/02 18:03
kid725: 一方面說要與時俱進 一方面又抓著近百年前的舊法說嘴 04/02 18:04
kid725: 這叫不叫自打嘴巴? 現在要討論修法 顧立雄說這是個案反對 04/02 18:04
kid725: 修法 請問這哪來的與時俱進? 還想請教 04/02 18:05
kid725: 這叫維護原則? 我看這叫擺爛才對 04/02 18:06
kid725: 民國23年 國民政府都還沒來台咧 這爛法該修一修了! 04/02 18:08
原來你只是因為"個案"兩個字就說顧立雄反對修改刑事訴訟法?? 每年成千上萬個判決書只有一兩個被拿來這樣用, 說這是個案也不為過. 而且顧立雄也沒說他反對修法, 是你幻想他反對修法. 在這個案例裡面, 高榮志就明確主張修法不揭露非必要資訊. 高榮志是廢死的, 你不會選擇性無視吧??
link1234: 這個真的很扯,你明知道被告的加害人會報負還不修法保護 04/02 18:13
link1234: ? 04/02 18:13
link1234: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根據刑事訴訟法55條,民事案被告、 04/02 18:16
link1234: 原告都列個資。 04/02 18:16
link1234: 刑事案,被告=加害人 需列個資;原告=被害人,不列個資 04/02 18:17
link1234: 。 04/02 18:17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24:32
link1234: 你隨便講個理由看看,有什麼理由加害人要列個資保護確 04/02 18:19
link1234: 不保護被害人個資的? 04/02 18:19
因為本案的兇嫌是拿著被害者在前一個判決當被告時的判決書 取得本案被害者個資的, 有問題嗎??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29:47
kid725: 顧立雄既然沒說支持修法 又把這種常有的騷擾案件說成個案 04/02 18:34
kid725: 基本上就是立場偏頗的說法 都好幾起案件了還叫個案? 04/02 18:35
僅就個案之評價是否允當之問題. 103年光是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判決書就將近300萬份. 你說的判決書取得個資騷擾案有幾份, 比例多少算不算個案自己評估. 還有, 沒說支持不等於反對. 而且以媒體資訊的有限程度來說, 你的批評很有疑慮.
kid725: 他的態度明顯就是說無須修法 這不叫反對修法叫什麼? 04/02 18:37
kid725: 至於廢死的問題 我上面也說了 在台灣廢死有三大團體 04/02 18:39
kid725: 當中顧立雄不但是前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也是司改會前董事 04/02 18:41
link1234: 看來你不明白我講的是什麼? 04/02 18:43
因為你誤認為法律不保護被害人個資. 但是就刑事訴訟的規定而言, 被害人個資本就不會列入判決書. 本案兇嫌之所以能取得本案被害人個資, 是因為他先前提出過傷害告訴. 於前案中, 本案被害人為被告, 基於判決對象須明確之前提, 必須列出其他資料以資辨別. 你在思考上的問題在於沒有先弄清楚事件的時序.
kid725: 我說他是廢死絕對有所依據 但並不是說廢死全都跟他同意見 04/02 18:43
你剛剛不就拿著顧立雄打全體廢死嗎?? 基本上我看兩位只有一個感想, 就是部分的覺醒公民起床氣特別重. 連基本事實都沒搞清楚就在大肆撻伐.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52:08
kid725: 請看我的標題"廢死開始支持...."就是說廢死當中開始出現 04/02 18:44
link1234: 附一個連結,這樣你比較清楚: 04/02 18:44
link1234: http://youtu.be/e_re0olgoxw 04/02 18:44
kid725: 這種風氣 應該注意 而不是說全部的廢死成員都這樣 04/02 18:44
link1234: (0:45秒開始)討論的是關於個資 04/02 18:44
kid725: 至於你回link1234的回答就更好笑 文不對題 04/02 18:44
kid725: 人家就是在質疑人家為什麼能取得個資 為什麼不應修法 04/02 18:45
kid725: 結果你回的文是啥 "被害者被告時的判決書上就有" 04/02 18:46
kid725: 人家在問什麼你在回什麼? 04/02 18:46
link1234: 以前是由聽我爸說過,因為刑事案通常會牽涉到刑期牢獄, 04/02 18:47
link1234: 於是對方加害者律師會通過個資找到對方資料以便達成和 04/02 18:47
link1234: 解目的,而那些律師能因此賺一筆 04/02 18:47
kid725: 上面新聞中確實很多這類這樣的騷擾案件 04/02 18:48
link1234: 這真的要修法改,前面都有好幾個例子了! 04/02 18:49
kid725: 顧立雄身為律師公會理事長 可能不想斷了律師財路吧 04/02 18:49
kid725: 斷人財路 得罪人不說 請問這樣子他下次要怎麼選呢? 04/02 18:50
kid725: 人家告傷害罪有個資可以拿就是問題所在啊 你懂不懂中文啊 04/02 18:53
kid725: link1234講的有這麼難懂嗎? 我看不會耶 04/02 18:53
假如你說的是個資揭露必須以必要為前提, 基於法律保障個人隱私的原則, 基本上這沒有爭議. 將此類判決書被濫用之案件評價為個案, 基本上也沒錯. 顧立雄也沒有在這篇新聞中反對修法. 所以你們現在是想強調什麼?? 強調自己沒錯嗎??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9:01:47
link1234: 噗,還是回到問題本身,既然前面有這麼多案例,就該修法 04/02 19:00
link1234: 讓這問題不要一再發生了 04/02 19:00
kid725: 我覺得現在在強調沒錯的不是我們 而是你耶 04/02 19:03
不是用這種吵架的方式盧到我不回文, 就代表你們是正確的. 而且我也有那個耐心慢慢說明讓你們看得懂.
link1234: 那就全不要列出來啊,個資保護啊,有什麼好疑問的? 04/02 19:04
全不列出來的話就可能會變成街裡的李大郎犯案, 巷口的李大郎坐牢. 你不會要司法搞這種飛機吧.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9:07:15
kid725: 總覺得你通篇下來全都在幫法律漏洞合理化 04/02 19:04
kid725: 通篇都在狡辯 那請問現在人家被燒死六個人還不夠 04/02 19:05
kid725: 要等死了多少人才到修法門檻 請你開一個數字吧 04/02 19:05
link1234: 就像蔡易餘講的用代號代表,不曉得有什麼法律疑問? 04/02 19:05
kid725: 法律的合理性不該僅以受害者多寡來判斷 04/02 19:06
kid725: 如果今天捷運殺人案幾十年才一起 代表是個案 04/02 19:06
kid725: 是不是代表捷運以及各場所的維安完全不需要檢討等到 04/02 19:07
kid725: 像今天一樣到處都在砍人才來說"糟了 要怎麼辦"? 04/02 19:07
link1234: 還有沒人要攻擊廢死團體,我們講的是你要先照顧到被害人 04/02 19:07
link1234: 的人權在來照顧受害人的人權,而不是倒過來! 04/02 19:07
kid725: 都說了又不是只有地址才能辨別身分 04/02 19:08
kid725: 以現在我們常用的身分認證來說 光是你身分證號後四碼 04/02 19:09
link1234: 呵呵,又一個死腦筋,唉xd。好吧,你覺得這樣有解決問題 04/02 19:09
link1234: 那就繼續吧 04/02 19:09
kid725: 列出來就不會搞混 請問你去哪邊找身分證後四碼跟名字 04/02 19:09
kid725: 都一樣的人? 我覺得你抓著民國23年訂的爛法在跳針很可憐耶 04/02 19:10
link1234: 反正前面是有那麼多例子,你如果都推給個案好像說不過去 04/02 19:10
link1234: 吧? 04/02 19:10
kid725: 新聞裡也列了那麼多案例了 請問死多少人以內算個案? 04/02 19:11
kid725: 麻煩解釋一下謝謝 你覺得人死六個還死不夠就對了 04/02 19:11
kid725: 你說你有耐心 結果我們要你回答的重點通通回答不出來 04/02 19:13
kid725: 這不叫有耐心回答 叫有耐心跳針 謝謝 04/02 19:13
我講的東西大致上有: 1. 顧立雄所謂的個案是一個中性的評論, 不能作為他反對修法的依據. 2. 判決書的對象須明確, 且就揭露事項以必要為限這點應無爭議. 結果link1234和kid725這兩個人不知道是閱讀能力有問題, 還是鐵了心要抹廢死. 東拉西扯的就是要強調自己才是對的. 醒醒吧. 除了顧立雄反對修法這點, 和一些基本事實的認知錯誤外, 沒人反對你們的論點.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20:32:37
link1234: 噗噗,鐵了心要抹廢死xd, 如果你認為偏頗的司法正義叫 04/02 20:37
link1234: 正義,那我也沒辦法 04/02 20:37
link1234: 顧大委員既然都是人權委員會促進長、又是現任立委了,就 04/02 20:39
link1234: 拜託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 04/02 20:39
link1234: 為自己過去一昧廢死而忽略注重受害者人權做點事吧! 04/02 20:40
link1234: 既然現在有那麼多前例了,就修法讓它改善而不是推說個 04/02 20:40
link1234: 案 04/02 20:40
link1234: 我大概知道你想講的是法律系那套在判決書上要寫判決書 04/02 20:42
link1234: 的周嚴性 04/02 20:42
link1234: 但是你可以變通吧?用些代號沒什麼不對,不要傻到連地址 04/02 20:43
link1234: 都寫給加害人去尋仇 04/02 20:43
link1234: 如果你覺得我上面講的沒錯,那下星期就要求蔡易餘跟顧 04/02 20:45
link1234: 立雄趕快來做,而不是一直囉嗦沒解決問題 04/02 20:45
kid725: 不知道誰閱讀能力有問題 我都笑到笑不出來了 XD 04/02 21:36
kid725: 跳針跳到最後說"沒人反對你們的論點" 那前面說那麼多 04/02 21:37
kid725: 支持不修法的爛理由不知道哪邊搬來的 04/02 21:37
你們兩個要不要喝個水睡個覺休息一下?? ※ 編輯: elmotze (1.164.24.131), 04/04/2016 13: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