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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說,刑事訴訟,沒有原告,沒有原告,沒有原告 只有公訴人、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請求人 第一,我們司法夠信賴了嗎? 如果今天全民都不信賴司法的話,這種遮蔽如果再配上政府 司法黑幕,威信下降時,這時候你會不會懷疑利維坦?? 想想白色恐怖判決,連法官都是假的,證人假的,共犯假的 所以告訴人不只人名接露,這是有一定可以去支持的面向。 第二、修復式司法 首先應該這樣分析,刑法裡面犯罪可約略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乃以告訴人告訴發動為訴訟條件,一般偏向輕罪,可以去談和解 一審言詞辯論前可以撤回訴訟,二審以上若達成和解幾乎會給緩刑 非告訴乃論一般都是我們想像比較惡性重大的罪,有無告訴 國家都會發動偵查體系來追訴。 而本件尋仇案件是,告訴乃論... 這種告訴乃論性質很容易被想成是,刑逼民,索求高額違約之類 另被告心生不滿。 但是,因為其實告訴乃論之罪本質惡性不重,所以只要談好和解就可以 又法院資源有限,大家鼓勵訴訟外解決紛爭(ADR),這種結合刑事民事連動更是 並且如果能和解,代表被害者的損害已經被修復,國家刑事就無需再介入 所以會積極排調解、和解,利用各種機會曉諭和解,訴訟外、訴訟內 此時雙方個資早就接露完全了,在最容易被尋仇的告訴乃論中 什麼都不接露怎談和解?怎做修復式司法,和解絕對不是排了兩個調解庭問題吧 那如果是這樣,各地方地檢署法是不是都要隱蔽?? 他起訴做多人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225.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9643412.A.E0F.html
link1234: 我覺得第三方司法單位做資料保護是比較可行的,以後要和 04/03 14:28
link1234: 解由加害人律師向第三方司法單位申請,在由第三方司法 04/03 14:28
link1234: 單位詢問受害者的易見 04/03 14:28
link1234: 不要為了方便,只方便律師向對方和解就忘了保護受害者 04/03 14:29
link1234: 應該擺第ㄧ位! 04/03 14:29
link1234: 過去都沒注重這一塊,下面地方的警察接保護令接到累死! 04/03 14:32
link1234: 光那種離婚、家暴的案子民事保護令多到壓力超大,警力又 04/03 14:32
link1234: 那麼不足;更別說這種出人命的 04/03 14:32
link1234: 上面的出張嘴巴、思考不周,下面的人可是做的要死要活。 04/03 14:35
link1234: 先考慮怎麼樣做可以減少傷害,再來考慮做不做的到。否則 04/03 14:35
link1234: ,信不信,最後都丟給警察 04/03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