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x64 (雪人)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轉錄] 對於新政府一例一休草案、維持砍七天國定假日的說明
時間Sun Jul 3 04:57:10 2016
崩潰 我以為只是寄信 所以只回信沒留底
原來你是文章和信一起發 這邊得重回一次
※ 引述《djpcsixth (排骨麵)》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 對於新政府一例一休草案、維持砍七天國定假日的說明
: 時間: Sun Jul 3 03:18:49 2016
:
: 你搞錯了,那張投影片真的錯了,7天假等同的是7天工資。你漏了勞基法
: 39條。39條內規定國定假日勞資合意,雇主能要求勞工出門上班。
投影片沒錯 國定假日加班本來就是加倍給薪
但投影片的前提是"勞資合意加班"才有14天的薪資 這是沒錯的
而你的前提是"都不加班" 所以月薪制本來就含有那7天工資 所以你也沒有錯
但你獨漏了日時薪制 PT 輪班 排班 這些
不是所有勞工都像白領上班族週休二日
所以國定假日上班對於日時薪制 PT 輪班排班而言是常見的狀態
這邊該爭的不是7天或14天
而是國定假日上班卻只照一般加班給予1.33 1.66的算法
這在現行的一例勞基法屬於模糊地帶
一例一休應該詳加規定而不是僅寫"加倍"帶過
:
: 勞基法40條你很清楚,包含了例假[36條]、國定假日[37條]、特休[38條]
: 。這項條文設計是讓資方在緊急狀況發生於假日時,要求勞工出門加班有
: 法源依據。因為39條的條文沒有包含例假,讓例假縱使勞資合意,非40條
: 法定原因發生,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出門上班。
:
: --
: 勞基法39條
: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1]
: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
: 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2]
: --
:
: 第一段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例假、國定假日[休假日]、特休薪水,意同這
: 些假期是有薪休。月薪制勞工1個月用240小時薪水計算,也是勞動部從這
: 段條文衍伸出來的。
這個240是我誤解你了 我誤以為你是指時薪240元
這個240是30*8=240而來 所以這裡的誤會沒了 ^^" 抱歉
:
: 第二段休假日經勞資合意者,雇主得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加班,工資加倍發
: 給,所謂加倍發給,是除了月薪裡面加班日8小時的薪水外,在多發給你
: 一倍,計算舉例在下面說明[註1]。這邊所謂的休假日,指的就是勞基法
: 37條規定國定假日及勞動節。
依據勞基法24條第三項所述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所以其實你說的沒有錯
但問題癥結點在於你只著眼在月薪制上面
但實際上月薪制資方會避免這樣的加倍給薪情況發生
絕大多數是發生在日時薪制 PT 輪班排班的勞工身上
而照法條規定"加倍"應是兩倍
但實際情況資方做法通常則是比照加班的1.33 1.66下去計算或是排你補休
我認為這是法條應加以詳細訂定的部分
與勞團應要求政府確實落實勞檢的部分
且源於84-1條不受37條規定之行業
與30條第三項有指定行業與其指定之30-1條行業(在表格底下分頁二和三)
加上30條第一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使得資方採用加班費1.33 1.66的做法而非"加倍"給薪
也就是說實務上你底下的舉例小明
得看他是否再規定的行業內先做判斷再計算其薪資(即使月薪制同樣)
:
: 基本上勞基法裡面的假日分三種,例假、休假日、特別休假,每種假日適
: 用的條文都不同,DPP在這次修法定義了第四種假日-休息日。
:
: 另外再談一點,這次修法還包含一個重點,全國休假統一,這代表的意思
: 是未來國定假日統籌由內政部人事行政局去發布,國定假日遇週六補週五
: ,遇週日補週一,是否調整上班日去形成連假,人事行政局會統一公布,
: 這點的好處是讓勞工很清楚國定假日怎麼放,在國定假日上班雇主就應該
: 要給予勞工加班費,再也沒有以前雙週84小時制時期,到底是哪一天該放
: 國定假日的模糊空間。
變形工時在一例一休後是不變的
有變的是多出了休息日給勞工 與 明訂休息日加班應給予多少加班費
是否有雙週84小時則是得看勞方選擇休息日是否加班(需與雇主勞資合意)
國定假日本來就是固定應放假與七日之一例假同樣道理
原先會有雙週84除了本來規定就是一例的前提下
加上勞資協調排調補班與補休(目的是連假)
是故變形工時雙週84並不會因一例一休而消失
取而代之的是更加詳細明訂規範(休息日)與彈性
但大前提依然是單週最多48小時工時
: 未來DPP新版修法通過後,國定假日都會被政府調整到平常日補假,國定
: 假日加班費正常不會有適用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例假日、休息日挪移除
: 外),因此國定假日就單純為勞基法39條及40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加
: 班費也就只能多拿一倍了。
前面說過了
但這邊提醒你一下 84-1條排除第37條
相關的法條連連看有興趣就去兜看看
這裡就不贅述
:
: 因此DPP新版這邊還有一個爭議就是國定假日加班費比平常日、休息日加
: 班費還要便宜。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率 1.33/1.66 倍,休息日拉高到多
: 發1.33/1.66倍,但國定假日仍然是多發1倍,雇主國定假日的加班成本
: 反而比休息日還便宜,這點就看DPP新版要不要修正了。
照裡來說應該不是你說的這樣
國定假日(休假日)、特休日、例假日三種加班應該就是多1倍發給並給予補休
明訂出來的休息日才是月薪制1.33 1.66 日時薪制2.33 2.66
多1倍指的是時薪直接乘以2
所以怎麼可能會是國定假日"上班"成本會比休息日便宜呢?
別忘了單週48小時中的8小時是指加班8小時這個大原則
:
: 以上有問題再提出討論,謝謝。
:
: 記得要更新你的表格內容。
額....我不是作者
但是感謝你參與討論 ^^
:
:
: [註1]
: 舉例說明:
: 情境:小明今年9/28教師節星期三要上班,
: 1. 9/28非國定假日時,9/28為正常上班日,小明要上班8小時,月薪裡面
: 已包含這天8小時薪資。
: 2. 9/28為國定假日時,小明不同意加班,單日工時為0小時,月薪裡面已
: 包含這天8小時薪資。
: 3. 9/28為國定假日時,小明與雇主合意加班8小時,月薪裡面已包含這天
: 的8小時薪資,雇主要再發給小明8小時的加班費。
:
: 國定假日增加一天,勞工多得到的是8小時的休時「或」8小時的加班費。
: 所謂的「加倍發給」勞工實拿只能多拿到1倍。
:
: [註2]
: 爭議七天假列表
: http://imgur.com/aGlCIeS
:
: 月薪制
: 休息日沒上班也有薪水
: 有加班前兩小時+1.33倍 後兩小時+1.66倍
: 加班費至少要給到4小時
: 800+100*1.33*2+100*1.66*2=1398
: (只加班4小時 若加班共八小時加上後4小時的1.66倍 當日薪水有沒有超過原本兩倍? 有)
:
: 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假只能在緊急情況加班並還要報請主管機關<勞基法40條>
: 並且事後補假 (有加倍錢拿又有補假休)
: (以一般月薪制公司而言多半配合公家機關於例假日、國定假日休假)
: (特休假員工多半是自己排定時間並且公司核准)
:
: 日/時間制
: 休息日沒上班沒薪水
: 休息日有加班前兩小時+2.33倍 後兩小時+2.66倍
: 加班費至少要給到4小時
: 0+100*2.33*2+100*2.66*2=998 若滿八小時則當日薪水2068 比正常當日薪水多幾倍?
: (這種PT、輪班制正常而言哪個資方會蠢到在你排休息日開工得加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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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97.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7493039.A.753.html
※ 編輯: chx64 (112.104.197.90), 07/03/2016 05:00:38
※ 編輯: chx64 (112.104.197.90), 07/03/2016 07:36:56
→ asapoolu: 現行規定休息日加班1小時領1.33,其中1是原有薪資 07/03 10:45
→ asapoolu: 即休息日加班1小時加班費只領到0.33喔! 07/03 10:48
→ asapoolu: 休息日加班3-8小時,加班費領0.66 07/03 10:54
→ asapoolu: 以上月薪日薪都一樣,有差異的是休息日加班第9-10小時, 07/03 10:58
→ asapoolu: 月薪制第9小時起未計入月薪,領1.66,日薪制還是0.66 07/03 11:03
新聞連結底下的表格
勞動基準法「加班費」計算基準
以每小時平均工資150元為例(單位:元)
工資 現行規定(每小時) 勞動部草案(每小時)
加班費 合計 加班費 合計
平日上班 150 150 不變 不變
平日第9、10小時 150+50 200 不變 不變
平日第11、12小時 150+100 250 不變 不變
休息日第1、2小時 150 50 200 150 300
休息日第3~8小時 150 100 250 150 300
休息日第9~12小時 150+100 250 150+150 300
國假上班(以日計薪)(150x8) (150x8) 2400 不變 不變
國假第9、10小時 150+50 200 不變 不變
國假第11、12小時 150+100 250 不變 不變
例假上班(以日計薪)(150x8) (150x8) 2400 不變 不變
例假第9~12小時 150+150 300 不變 不變
註:
1,延長工時前2小時加3分之1、再2小時加3分之2。
2,支領月薪,每日8小時工資已包含在月薪中。
3,勞動部草案計畫未來每7日有1例假、1休息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製表:記者黃邦平
※ 編輯: chx64 (112.104.197.90), 07/03/2016 11:16:47
推 asapoolu: 以上加班費都不計入正常工時可領到的薪資,只算多領的。 07/03 11:16
→ asapoolu: 多加1小時但多領不到1小時,現行規定超有病的阿! 07/03 11:17
→ chx64: 而且現況實際上多的是慣老闆凹你那第九小時責任制 07/03 11:19
→ asapoolu: 我上面搞錯了,日薪制休假日加班9小時起也是1.66 07/03 11:28
→ asapoolu: 採用變形工時的不適用這張表,要個別算。 07/03 11:29
→ asapoolu: 是說勞基法沒有規定日薪制這種東西吧? 07/03 11:31
→ chx64: 現況沒有 部分工時也是叫你比照24條 07/03 11:48
→ chx64: 但是實務上資方也不是笨蛋 假設早8晚8 不可能只僱兩個 07/03 11:51
→ chx64: 也就是說實際上會是共三~四個人 而班會是早午晚 07/03 11:51
→ chx64: 為的是更加彈性的排班輪班 所以要加班 基本上不太可能 07/03 11:52
→ chx64: 凹的一種方法: 早班提早來開店打掃 晚班收店點完貨才能下班 07/03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