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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yxx (123)》之銘言: 上略,個案不提 : 用租賃契約就可以把產品售價、保固內維修費用、 : 售後服務,甚至於耗才費用等等通通攤進每月租金裡面, : 反正租賃時間和規定使用年限一樣不就好了, : 你們的設備使用年限又不會和房子一樣久,實務上不能操作嗎? : 一次付清無法保證售後服務,改成租賃月結年結不就好了, : 當然這樣玩可能會比買斷貴一點,不過這樣不就可以閃過你們的問題了? : 我搞工程的,這方面還真是不知道。 不是所有的東西都適用租賃,例如輻射作業設備就不會有人願意租給你 因為用過就有污染無法返還阿,當然也就不可能適用中途解約的要件了 =_= : : 舉個例子吧,前幾年同事辦了個設備採購,已知至少有兩間廠商可以提供類似設備 : : A 廠商的設備 200 萬一台,但是售後服務較差,而且常常誤作動 : : B 廠商的設備 300 萬一台,售後服務比較好,也比較穩定 : : 這些資訊都是已知,而且是其他使用單位的回報 : : 同事在撰寫規格的時候確實想要卡掉 A,就寫了一兩條 A 達不到的要求 : : 公告後 A 廠商提出異議,於是採購單位就要求提出該規格的必要性說明 : : 當然很難提出啊,只好改規格 : 很簡單啊,採購審計怎麼確認是因為A廠商產品爛還是B廠商和你們關係比較好? : 這就是最有利標的盲點。 你誤讀了,上面的例子是 「公開招標」,才可能會有你說的問題 現在最有利標一定要走異質採購,要經過評選程序 而評選委員有 1/3 必須是外部委員,反而比較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如果還是很介意私相授受的問題,也可以把外評委員比例提高到一半以上 總之這不是解決不了的問題,只是要增加合格外評委員的數量 : 如何確認是對國家有利還是對承辦人有利? 又怎麼確認最有利標一定對國家有利呢? 說起來、所謂有利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滿足程序正義,但是成果差勁,這樣對國家有利嗎? 我們不該追尋另一個既可滿足程序正義,又能保障成果品質的方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75.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5680923.A.075.html ※ 編輯: yudaka (114.43.75.53), 10/05/2016 23:32:31
kelybaby: 挖鼻~是租借.轉讓設備都要經過核准。很麻煩而已 10/06 00:19
prostar: 公務員很難說服他們進步的 10/06 10:55
prostar: 遇到的幾乎都是墨守成規阿 10/06 10:55
tcpic: 因為公務體系最大的責任是守成不是冒險.. 10/0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