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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則上歷史性權利與現存權利不能並存時, 後者優先. 就算是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其保障仍以現有權利為主. 那些曾有過但現在非其所有的土地,並不算是"固有領地".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the lands,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which they have traditionally owned, occupied or otherwise used or acquired. 解讀為其支持原住民得擴張其權利, 也就是去侵害其它自己人民的既有權利?? 我覺得沒有哪個笨蛋會去簽這種約. 2. 台灣的法律制度保障私有財產. 基於公共利益予以限制或剝奪, 需有相對補償. 這麼大一筆私有土地的補償金要納稅人出?? 我是覺得很難. 3. 其實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原住民族自己湊錢去把私有地買下來. 當然要礦產之類的開採權還是會受到台灣政府法律拘束,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並未國內法化, 台灣在這方面的事務優先適用自訂的原住民基本法. 一言以蔽之, 想要自己喬.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7.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8070617.A.AEA.html
RIFF: 支持專業探討 02/26 16:44
Haemoglobin: 談權利只會講錢算啥鬼專業探討? 02/27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