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作者elmotze (On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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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 土地還給原住民是要讓漢人去跳海嗎?
時間Thu Mar 9 15:33:25 2017
※ 引述《tinmar (tinmar)》之銘言:
: 傳統領域涉及兩項爭議:
: 1.公有地方面:
: 公有地是政府所有, 也就是全體人民所有. 所以問題來
: 了, 憑什麼沒經過人民同意, 政府可以自主把土地給予
: 某一族群而劃為他們的所謂傳統領域? 不用經過公投或
: 什麼其他手段? 不要像中共一樣鬼扯幾百前的歷史, 問
: 題在既有狀況就是如此, 憑什麼拿歷史當藉口? 戰後歷
: 史變遷還能拿來爭論, 1945年前的鳥事就少拿來掰.
: 再就公眾利益而言, 台灣已夠小了, 若再把領土劃為某
: 種領域, 等於可以運用的範圍減少. 60萬人口可以擁有
: 那麼大的傳統領域, 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也有害政府治
: 理不利公眾利益.
我從公共利益(錢)的角度來回應你這個問題.
1. 現有的原住民保留地, 並不足以讓原住民維持其生活.
大量的外移勞動者與較低的平均收入, 可茲佐證.
所以政府每年必須編列大量的經費予以補助.
2. 原住民可能有一套傳統的生活方式, 足以使其自給自足.
3. 很多公有地的編列目的, 是為了避免損害.
如水保地或森林地等, 基本上是無法產生經濟利益的.
綜上三點, 假如賦予原住民這些公有地的使用權,
讓他們可以在這些公有地上重建他們過去的生活方式,
也許他們可以擺脫過去老是需要政府補助的困境.
對社會而言, 就可以節省下補助的成本, 去做別的事.
當然使用權這種東西也不能平白無故給他們.
我同意你的論點, 日本人做的事情不能要漢人負責.
幾百年前的事情不能用現代的規則去批判(註1).
因此我認為, 取得公有地使用權必需以不得主張傳統領域的實際權利為代價.
原住民的權利僅是先占的權利, 不能因此損害現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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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武力取得所有權這種事情是來自於原始的規則.
有些說法認為, 這個規則基本上是保障被害者而非加害者.
假如外人不予承認, 加害者可能選擇殺光被害者讓東西變回無主物.
而外人並沒有義務替被害人出頭.
當然這套規則在現代由於所有人的拳頭都夠大,
所以換了另一套規則來避免所有人整天打來打去.
不過這套規則確實是曾經存在於歷史上的.
不然台灣被割讓給日本是為了什麼??
那個年代的規則就是這樣, 打輸就要認帳.
假如要耍賴皮, 也請找日本人哭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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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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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etze: 怎重建過去的生活方式? 03/09 17:45
這就有賴原住民自己的智慧了.
→ goetze: 樓上是不負責任的說法,如果根本無法回復呢? 03/10 17:32
那只表示原住民在文化上已經和漢人差不多了,
沒資格用這個當理由主張什麼權利.
※ 編輯: elmotze (36.225.224.65), 03/10/2017 18: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