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Issu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inmar (tinmar)》之銘言: : 傳統領域涉及兩項爭議: : 1.公有地方面: : 公有地是政府所有, 也就是全體人民所有. 所以問題來 : 了, 憑什麼沒經過人民同意, 政府可以自主把土地給予 : 某一族群而劃為他們的所謂傳統領域? 不用經過公投或 : 什麼其他手段? 不要像中共一樣鬼扯幾百前的歷史, 問 : 題在既有狀況就是如此, 憑什麼拿歷史當藉口? 戰後歷 : 史變遷還能拿來爭論, 1945年前的鳥事就少拿來掰. : 再就公眾利益而言, 台灣已夠小了, 若再把領土劃為某 : 種領域, 等於可以運用的範圍減少. 60萬人口可以擁有 : 那麼大的傳統領域, 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也有害政府治 : 理不利公眾利益. 我從公共利益(錢)的角度來回應你這個問題. 1. 現有的原住民保留地, 並不足以讓原住民維持其生活. 大量的外移勞動者與較低的平均收入, 可茲佐證. 所以政府每年必須編列大量的經費予以補助. 2. 原住民可能有一套傳統的生活方式, 足以使其自給自足. 3. 很多公有地的編列目的, 是為了避免損害. 如水保地或森林地等, 基本上是無法產生經濟利益的. 綜上三點, 假如賦予原住民這些公有地的使用權, 讓他們可以在這些公有地上重建他們過去的生活方式, 也許他們可以擺脫過去老是需要政府補助的困境. 對社會而言, 就可以節省下補助的成本, 去做別的事. 當然使用權這種東西也不能平白無故給他們. 我同意你的論點, 日本人做的事情不能要漢人負責. 幾百年前的事情不能用現代的規則去批判(註1). 因此我認為, 取得公有地使用權必需以不得主張傳統領域的實際權利為代價. 原住民的權利僅是先占的權利, 不能因此損害現存權利. -- 註1: 武力取得所有權這種事情是來自於原始的規則. 有些說法認為, 這個規則基本上是保障被害者而非加害者. 假如外人不予承認, 加害者可能選擇殺光被害者讓東西變回無主物. 而外人並沒有義務替被害人出頭. 當然這套規則在現代由於所有人的拳頭都夠大, 所以換了另一套規則來避免所有人整天打來打去. 不過這套規則確實是曾經存在於歷史上的. 不然台灣被割讓給日本是為了什麼?? 那個年代的規則就是這樣, 打輸就要認帳. 假如要耍賴皮, 也請找日本人哭訴去.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9044821.A.857.html
goetze: 怎重建過去的生活方式? 03/09 17:45
這就有賴原住民自己的智慧了.
goetze: 樓上是不負責任的說法,如果根本無法回復呢? 03/10 17:32
那只表示原住民在文化上已經和漢人差不多了, 沒資格用這個當理由主張什麼權利. ※ 編輯: elmotze (36.225.224.65), 03/10/2017 18: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