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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是為了一個案子在找這個案例, 後來看到新聞228統派打人事件, 正好可以拿來引用. 請大家廣為宣傳出去. 警察不作為視同實際鼓勵和支持犯罪行為發生 納稅義務人繳稅金不是來姑息養奸 英文版:https://goo.gl/v7ayXH 中文版:https://goo.gl/Qiv4jS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此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判案書可於下述網址取閱﹕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rv/rv.jsp?L1=DC#H1 新聞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祖成 第一被告人 劉卓毅 第二被告人 白榮斌 第三被告人 劉興沛 第四被告人 陳少丹 第五被告人 關嘉豪 第六被告人 黃偉豪 第七被告人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法官 罪行: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普通襲擊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1至3日、6至8日、10日、13至17日、21 至24日及28日;10月19至20 日、24至25日及31日; 11月1至4日及7至8日;12月5至7日 裁決日期: 2017年2月14日 裁決: 第一項控罪 -- 第一至第七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襲擊致造 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 -- 第五被告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代表: 外聘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先生及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先生帶領高級檢控 官馬嘉娜女士 被告人法律代表: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生帶領大律師徐兆華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清洪先生帶領大律師鄧皓明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浩明先生及陳廷謙先生代表第三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蔡維邦先生代表第四被告人 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大律師鍾偉強先生代表第五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芷瑩女士代表第六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羅志霖先生及陳志輝先生代表第七被告人 摘要﹕ 1. 2014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45分,警方執行「日峰行動」清除「佔領中環」運動的示 威者。警方到達龍和道隧道盡頭時,曾健超(「曾先生」)被發現正在龍和道對上的花槽 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 2. 控方案情指出,曾先生從花槽被拉下行人路,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制服。軍裝警務人 員成功將曾先生鎖上手扣後,將曾先生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朝龍和道方向押解 曾先生離開。途中曾先生被抬起,然後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 3. 示威者應被帶上在龍和道的押解旅游巴士和私家車,以便運載到中區警署。第一至第 六被告人沒有將曾先生直接抬到旅游巴士和私家車的停泊地點,而是將曾先生抬至龍匯道 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變電站」)北面。 4.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到達變電站時,第七被告人與他們會合,協助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 北面。到達變電站北面時,曾先生被扔在地上,被多名被告人襲擊。 5. 然後,曾先生被左右架著押解至龍和道,在該處登上一輛私家車。第五和第六被告人 分別坐在曾先生兩旁,陪同他前往中區警署。在警署時,曾先生被帶到7號室,在該處逗 留至旅游巴士將他押解到黃竹坑警察學院爲止。在7號室内,在第六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 ,第五被告人掌摑曾先生面部兩次。 6. 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和Now TV以及警方攝錄隊拍攝到當晚部分情況。來自 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的照片也顯示曾先生被押解及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除警方錄像 外,辯方反對把錄像和照片納入爲呈堂證據。 7. 中區警署閉路電視記錄了兩名警務人員帶曾先生進出警署。辯方反對把閉路電視錄像 納入爲呈堂證據。 8. 法庭裁定所有錄像證據、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可納入爲呈堂證據。 9. 各名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代表他們作供。 第一項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10. 此控罪的主要爭議點是,曾先生是否錄像片段中所見被襲擊的人、各名被告人是否 襲擊者、各名被告人是否夥同作案,以及曾先生身體有否受嚴重傷害。 11. 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爲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 生的事件。 12. 法庭信納曾先生的證供可靠,即他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制服後,被交予其他 警務人員,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四肢,將他帶到變電站(暗角),在 該處被扔在地上並受到襲擊。 13. 法庭信納,錄像片段和照片顯示曾先生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軍裝警務人員逮 捕、交予刑事警務人員、被押解、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到變電站及在該處受襲。 14. 法庭信納,曾先生被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將 他抬到變電站。法庭信納,他們到達變電站時,可見抬著曾先生的人沒有改變,只是他們 六人位置有變,而且第七被告人已經與他們會合。 15. 法庭信納,由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擊他此等行爲中 ,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16. 法庭信納,第三被告人參與襲擊曾先生,捅他、踩他及踢他;而第四、第五、第六 和第七被告人也有襲擊曾先生,他們用脚踢他。 17.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信納,每名警務人員皆有 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警察同僚犯罪亦然。法庭信納,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即被告 人當中兩名高級警務人員,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及觀看他們的同事毆打曾先生此等行爲, 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人襲擊曾先生,意圖令曾先生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18. 法庭信納,曾先生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和右側腹脇大部分 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受襲時造成。不過,法庭並不信納此 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名被告人有 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 --普通襲擊 19. 此控罪的主要爭議點是,曾先生有否在中區警署内被掌摑面部,以及如果此事屬實 ,第五被告人是否掌摑他的警務人員。 20. 曾先生在當面認人程序中認出第五被告人。辯方反對將此證據納入爲呈堂證據。法 庭信納,舉行當面認人程序並非不公,而該當面認人程序是以公平的方式進行。 21. 法庭信納曾先生的證供可靠,即乘坐私家車押解他到中區警署的兩名警務人員是第 五和第六被告人,而在警署7號室内,第五被告人掌摑曾先生面部兩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250.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9212926.A.817.html saveme: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3/11 14:16
lbowlbow: 禁止吃案就是這個概念吧,該保護法律的不能選擇姑息 03/14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