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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支持立專法…先保障法律地位 再漸進修法 : 時間: Tue Apr 4 00:29:01 2017 : : 3. 你若主張婚姻成立必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據以排除同性伴侶, : 最大的問題在於客觀上無法審查. : : 不孕的醫學定義, 係指夫妻在無避孕的正常性生活情況下, : 且經過一年仍然無法懷孕者. : : 假如法律上要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成立婚姻, : 就必須規定雙方要先無避孕進行正常性生活, 先有才能後婚. : 這麼驚世駭俗的法律可真是舉世無雙. : : 若法律以能自然生育為前提, 但客觀上無法審查能否自然生育, : 所以退而求其次, 改以異性結合為前提, 這是可以理解的. : 而且婚姻在社會上大多被期待有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 民法上認為婚姻為男女只不過是依習慣而制定. : 主張修改民法的論點中,對於【退而求其次】有一種論述觀點。 法律上要先審查____的可能, 才能成立婚姻。 由於要先審查的選項太過於龐雜,且國家法律的手伸入人們的褲襠實以為難, 當然若真要嚴格審查也可能不僅止於褲襠,可能還有簽字、點頭眨眼之類的。 國家的法律如何認知一個人的他天生的他上天賦予的染色體性別與外觀性別有 所不同?我認為二分法不妥,這是無視各類美好創造。 當我們認知民法上認為婚姻為男女只不過是依習慣而制定. 而制定之後我們認知並用法律加以確認: 死刑犯在監所結婚的案例有效。 黃昏之戀結婚的案例有效。 婚前體檢已知不孕但依然合意結婚的案例也有效。 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那是否該退而求其次?讓異性戀在尋找另一個法定行為能力人作為法律上跨越 血親關係結合時,擁有一個選擇不分性別的機會? -- 也許對某個人來說沒有什麼歧視不歧視,他只是不習慣擁有多一種選擇。又或 著他內心抗拒這種習慣,當他擁有選擇的自由,擔心他會忍不住做出這選擇。 一個人確實擁有自由,但這自由是否能限制別人做出選擇的自由,我沒有既定 答案。就個案而言,我們可以擁有更多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28.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1244758.A.0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