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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基本上結論的推演, 很大一部分是看用了哪些前提. 比方說將婚姻視為法律權利, 並以平等原則評價. 但其結果並不一定是唯一合理的評價. 結論: 就憲法所規範之諸自由精神而言,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應為合憲. 理由: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為契約自由, 受憲法之保障. 非出於法之必要性,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唯有當事人雙方不同性別時, 基於男女平權之普世價值, 方有以法律加以規範之必要. ================================================================ 1. 婚姻法規的主體, 為人(自然人), 非二人, 亦非婚姻. 2. 依憲法, 人之自由, 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以法律限制. 3. 婚姻係當事人與他方締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以上三個大前提應該沒有問題, 推論開始: 1. 若婚姻法規系保障當事人締約權利, 則法規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限制締約對象為異性, 亦不得限制為二人. 同時, 不得以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契約之內容. 契約不得違反法律, 故法律明文加諸規定, 即限制契約之自由. 2.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男性, 或女性與女性的時候, 法律並無理由預設一方為強勢而他方為弱勢, 並強行加諸規範. 3.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女性時, 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女性一方多居於弱勢. 如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 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 依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國家有必要加以介入. 而作為介入之必要基礎, 需有法律.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89.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03009.A.E84.html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0:14:37
milk7763: 鍵盤大法官@@??還有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 04/19 20:20
milk7763: 事物不同對待 04/19 20:20
white9cat: 然我國五對女女同性配偶,同樣適用民法婚姻定義,並且 04/19 20:21
white9cat: 適用其他相關法規。 04/19 20:21
一方變更性別登記, 使雙方為法律上不同性別並登記結婚後, 便可成為事實上之同性夫妻. 不過這個方法比較像是鑽法律漏洞, 帶有非一般人能接受之成本, 而且不符合特定人的價值觀.(有興趣可以去查查變更性別登記的法規) 因為他們要的是以法律上的男性與男性或法律上的女性與女性作登記.
elmotze: 大法官不會也不能做出帶可能性的結論. 04/19 20:22
elmotze: 他們就是最終的裁決者了. 04/19 20:23
milk7763: 一夫一妻應為合憲這個結論,竟然需要你用一篇來解釋@@ 04/19 20:34
milk7763: ,§985不就規定一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嗎? 04/19 20:34
milk7763: 其實觀諸法律條文,哪條規定不能同婚呢?是因為釋字解 04/19 20:35
milk7763: 釋了婚姻定義 04/19 20:35
那些理由有些人是認為自己早就看過, 預設為不合理的, 無法期待他們會加以接受. 所以我從契約自由精神再寫一篇出來, 換個花樣寫個他們看. 挺同一方要駁倒這個推論, 就必須從推論的過程或前提去找破綻. 就我自己檢查的結果, 應該是沒有問題. 假如他們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堅持否定這個推論; 我也只能說, 憲法保障信仰與思想自由, 未涉及他人之權益下, 我不會加以干涉.
milk7763: 還有你的推論3,不需要用到法理來解釋,1116-1即規定夫 04/19 20:39
milk7763: 妻互負撫養義務 04/19 20:39
該點為描述憲法原則, 論證相關法規之必要性. 挺同一方認為自己的主張符合憲法, 引法律並不足以對抗.
white9cat: 變性的規定我很清楚。 04/19 21:05
white9cat: 我說的是雙方法律性別不一致成婚後一方變更性別的情況 04/19 21:05
white9cat: ,前述五對女女合法配偶,其中一對為一方婚前變更性別 04/19 21:05
white9cat: ,另一方婚後變更性別。 04/19 21:05
white9cat: 再次提醒你,我國行政機關已承認「性別一致非婚姻無效 04/19 21:05
white9cat: 要件」。 04/19 21:05
假如你主張行政機關認為同性亦可登記的話, 那就你的主張, 現行法規並沒有問題. 可得出無修改民法必要性之結論. 舉例之前, 請先思考一下前後主張的邏輯一致性.
white9cat: 當跨女與跨女/跨男與跨男/跨男與原男/跨女與原女得以進 04/19 21:09
white9cat: 入民法婚姻,而原女與原女/原男與原男卻不得以進入婚姻 04/19 21:09
white9cat: 時,就顯有同樣事物卻未同等對待的不平等問題。 04/19 21:09
white9cat: 過去沒有變性程序,沒有跨性別進入婚姻的問題,可現在 04/19 21:09
white9cat: 有變性程序,有跨性別進入婚姻的事實。 04/19 21:10
你舉的例子以數量而言, 算特例. 考量所有特例並非法律的基本原則. 假如你要認為跨男和原女可以結婚, 原女與原女卻不能結婚, 這樣是一個不合理的規範. 那你也必須考慮到, 跨男, 是一個法律上的男性; 原女, 是一個法律上的女性. 你只是用個人的認知標準, 武斷認定跨男與原女是一樣的. 而且我認為, 當一個跨男的面說他是女性, 對他而言是一種侮辱.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1:24:20
Darktemplar: white9cat 什麼時候認為跨男等於原女,又什麼時候當 04/19 21:32
Darktemplar: 著一個跨男的面說他是女性了???可以停止把自己的 04/19 21:33
Darktemplar: 偏見硬是塞進別人的嘴巴了嗎? 04/19 21:33
Darktemplar: white9cat 想講的就是「性別一致非婚姻無效要件」而 04/19 21:34
Darktemplar: 已,elmotze 你何德何能,用了何種「邏輯」可以把它 04/19 21:34
Darktemplar: 解釋成「行政機關認為同性亦可登記」?願聞其詳。 04/19 21:34
white9cat: 將跨與跨和跨與原並列系因其分別為雙方變更性別與單方 04/19 21:38
white9cat: 變更性別,請不要過度解讀認為我忽視跨性別的性別認同 04/19 21:38
white9cat: 。 04/19 21:38
white9cat: 且我壓根沒有提及跨男與原女的例子,請不要自己腦補。 04/19 21:41
white9cat: 跨女與原女或跨女與跨女的實際例子國內已有五件,且婚 04/19 21:41
white9cat: 平不過,未來只會有更多件。 04/19 21:41
你可以思考一下. 1. 你所指稱的例子, 他們登記婚姻時, 法律性別為何?? 2. 一方於登記後變更法律性別, 政府機關是否得撤銷其登記?? 3. 政府是否得以事實認定取代法律登記之性別?? 登記婚姻, 與婚姻後要件發生變更而使其不合原先之法定要件, 是兩回事. 你必須把時間脈絡帶進來一起看. 1. 跨女與跨女: 兩名原生男性, 其中一方變更為法律之女性, 並登記結婚, 這在法律要件上並無疑問. 假如另一方在婚後亦變更為法律之女性, 基於保障他方與依法行政兩個理由, 政府無權逕行撤銷其婚姻登記. 2. 跨男與跨男: 兩名原生女性, 其中一方變更為法律之男性, 並登記結婚, 這在法律要件上並無疑問. 假如另一方在婚後亦變更為法律之男性, 基於保障他方與依法行政兩個理由, 政府無權逕行撤銷其婚姻登記. 3. 跨女與原女: 一名原生男性與原生女性登記結婚, 在法律要件上並無疑問. 假如原生男性一方在婚後變更為法律之女性, 基於保障他方與依法行政兩個理由, 政府無權逕行撤銷其婚姻登記. 4. 跨男與原男: 一名原生男性與原生女性登記結婚, 在法律要件上並無疑問. 假如原生女性一方在婚後變更為法律之男性, 基於保障他方與依法行政兩個理由, 政府無權逕行撤銷其婚姻登記.
edwin040286: 你的問題一直是坑坑疤疤的論述,而非專法或民法派 04/19 22:01
edwin040286: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這句話 04/19 22:02
edwin040286: 民法最早是保障父權好嗎?看看歷次的修法 04/19 22:02
保障父權, 亦即父權可能受到威脅, 須加保障. 但有點常識的人知道, 1930年時, 女性多被視為男性社會的財產. 威脅父權或保障父權之說, 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 只是笑話. 假如你提不出有效的論述, 坑坑疤疤的評價, 只是空泛的指責. 只會被我認為是你自承提不出有效的論述.
edwin040286: 在74~97年的六次修法中,才逐漸落實男女平等。 04/19 22:12
edwin040286: 那在現今男女在民法身分法中權利幾乎對等情況下,你 04/19 22:13
edwin040286: 的婚姻制度結論一整個問號 04/19 22:16
edwin040286: 所以婚姻限於一男一女是為了保障什麼? 04/19 22:17
edwin040286: 別老是那一套回覆方式,你的論述基礎來源呢? 04/19 22:18
女性與男性為事實不平等一事, 受諸法律承認, 亦受憲法承認. 故僅有締結共同生活契約之雙方為一男一女時, 法律方有介入之必要. 雙方為二男或二女, 均無必要.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憲法本身就承認了男女先天不平等. 不要再拿這個問我為什麼了. 其他法律一堆婦女保障事項, 就不一一說明了. 自己去查.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2:26:41
milk7763: 牴觸憲法才會無效啊,怎麼會無法討論= = 04/19 22:19
edwin040286: 文章、期刊、外國論文、教科書籍,還是你的自我流解 04/19 22:20
edwin040286: 釋。老實講啦!別只在少數人版跳針,把你文轉去法律專 04/19 22:20
edwin040286: 版啦!一整個跳針說A講B 說B講C,為你學生默哀 04/19 22:23
nier: ”1930年時, 女性多被視為男性社會的財產“這句話 04/19 22:25
nier: 前面不是說“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04/19 22:26
nier: 還是”女性不屬於男性社會的財產“剛好沒有被保障到? 04/19 22:27
edwin040286: 叫你給你論述的來源,是說你的論述一整套來源。 04/19 22:29
edwin040286: 婦女保障說真的在這版混的誰不知道。問題是: 04/19 22:30
edwin040286: 婚姻是為了保障弱勢女性權利才制定,所以同性不適用 04/19 22:33
edwin040286: 這番推論是出自哪裡?還是又是你的自我流解釋 04/19 22:33
從制定年代是納妾成風的1930年, 法規卻規定成一夫對一妻, 即可推知. 而且我不需要證明婚姻是基於保障弱勢女性的動機, 只需要證明女性對男性在締約時, 前者為弱勢即可. 個人解釋本身並不當然錯誤, 所以你僅以個人解釋為由加以否定是不夠的. 不然所有的大法官解釋都是從個人解釋整合而成, 所以大法官解釋只是整合一堆當然錯誤的論點?? 假如你找不出這個推論的bug, 那暫時就是沒問題了. 我沒興趣陪一個整天叫著who are you的覺醒boy or girl瞎耗時間.
joel1129: 民法規定的27種有名契約可沒預先設定哪方是強勢弱勢啊 = 04/19 22:34
joel1129: = 04/19 22:34
joel1129: 誰跟你說民法規範契約內容就一定是為了基本權的第三人 04/19 22:35
joel1129: 效力... 04/19 22:35
不同性質的契約, 法規介入的方法即不同. 你自己看看你的27個有名契約有哪幾個規定是一樣的?? 婚姻作為一種契約, 法規有不同的介入方法, 是很正常的.
nier: 然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的內容最早是民國81年出現 04/19 22:39
nier: 這樣也可以算是早期民法保障婦女權益? 04/19 22:40
joel1129: 那我請問原po 國家所輸送的利益可否同樣給與同性伴侶? 04/19 22:52
婚姻法規非國家授予利益, 你前提有誤.
edwin040286: 那現今男女權益在身分法已幾乎平等情況下,婚姻早已 04/19 23:01
edwin040286: 從保障女性,轉變為保障進入這制度的雙方 04/19 23:02
身分法上的平等, 無法消除先天的不平等. 先天的不平等, 只要男性為生物雄性, 女性為生物雌性這個前提無法消除, 就無法以法律上的相同對待加以消除. 法律必須為差別對待.
milk7763: 同婚就不在禁止結婚的法規內啊,到底介入在哪? 04/19 23:02
edwin040286: 還堅持雙方只限於男女的意義?因為侵害契約自由? 04/19 23:04
edwin040286: 那不如說你的限制他人進入名為婚姻契約,才是侵害契 04/19 23:05
edwin040286: 約自由,與何人締結契約的自由 跳針teacher 04/19 23:06
法律並不限制人與同性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的自由. 只是以婚姻為名會發生法律名詞定義上的混淆, 所以叫什麼都可以, 叫婚姻才會有問題. 當然締約人可以自稱其契約為婚姻, 國家不應加以干涉. 假如你堅持契約需經國家公證, 這也有違反契約自由之嫌.
milk7763: 限制婚姻締約對象不就侵害契約自由,還違反憲法§7?? 04/19 23:07
milk7763: 原po是老師??那他應該很開心,超多人發問 04/19 23:07
kevinet7410: ㄜ 那婚姻所帶來的那些利益可否同樣給予同性伴侶 04/19 23:10
kevinet7410: 只有婚姻這個契約 國家有輸送利益給契約當事人 04/19 23:10
kevinet7410: 有名契約是社會上反覆為之的契約 國家為了方便定名 04/19 23:12
kevinet7410: 不代表它就是為了貫徹基本權 04/19 23:12
首先必須在法律上定義同性結合之關係, 賦予名稱. 接著立法要求諸待遇須比照婚姻. 而不是因為自己領不到結婚補助, 就要國家以婚姻法規限制自己與他方的締約自由.
edwin040286: 你回我的那段是廢話,我沒主張廢除現行平等法規 04/19 23:13
edwin040286: 而是說,在現行法規給予的權利保障相同情況下 04/19 23:14
edwin040286: 現今婚姻的保障是給予進入雙方的 04/19 23:17
婚姻制度固然有保障雙方之效果, 但基礎為男女先天不平等, 故以締約雙方為一男一女作為要件. 你的想法, 只是在"婚姻是權益"這點上不斷迴圈. 但是以法律在婚姻產生的效果而言, 是限制, 非權益. 假如你要把因婚姻身分而擁有的其他權益視為不平等, 其實從法律加以限制需予補償的觀點, 也可以做解釋. 人家締結了這個契約, 就失去了與第三人打砲的自由. 給點補償又哪裡值得你眼紅了??
milk7763: 哇賽,這也違法契約自由,那也違犯契約自由,你的契約 04/19 23:17
milk7763: 自由根本不自由啊 04/19 23:17
edwin040286: 契約需經國家公證, 這也有違反契約自由之嫌???? 04/19 23:17
需經國家公證, 為法律加諸程序之限制, 違反契約自由.
milk7763: 同婚結婚登記也違法契約自由,行政處分違犯契約自由? 04/19 23:17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19/2017 23:39:45
kevinet7410: ㄜ 那所以現行法制不讓同性婚姻領有那些補助是否違 04/19 23:25
kevinet7410: 反平等權? 04/19 23:25
milk7763: 釋字也是用婚姻"係"一夫一妻,不是用"應"這種強制用語 04/19 23:25
milk7763: ,加個但書就好,哪需要重新定義 04/19 23:25
kevinet7410: 更正: 你的同性伴侶關係 04/19 23:26
milk7763: 不能結婚故不能領補助,不違反平等原則 04/19 23:26
edwin040286: 我國的物權法大大的侵害契約自由啦,特別是758條 04/19 23:28
edwin040286: 所以最後結論就是要另立專法,不能用婚姻名稱 04/19 23:31
edwin040286: 老實說你要另立專法,只要能通過嚴格的比例原則、平 04/19 23:32
edwin040286: 等原則也是可以接受。但不能接受的是中間奇怪的論述 04/19 23:33
milk7763: 758是為了公示跟公信吧 04/19 23:34
milk7763: 全部除了一夫一妻合憲以外都很奇怪 04/19 23:35
edwin040286: 但真的完全無關契約自由。 04/19 23:35
edwin040286: 所以同樣理由,契約要求公證不就是為了公示性,但他 04/19 23:39
edwin040286: 說侵害契約自由喔 04/19 23:40
愛怎麼做就怎麼做, 不受無理規範與限制, 是自由的基本精神. 所以契約要公證或不要公證, 由當事人決定, 才符合契約自由. 法律限制需公證, 即違反契約自由; 非合乎法之必要, 不應為之.
edwin040286: [法律在婚姻產生的效果而言, 是限制] 衝著這點給推 04/19 23:43
edwin040286: 因為讓人啼笑皆非XD 真是超有創意的見解,不投稿到 04/19 23:44
kevinet7410: 原po你所說的都是立法技術的問題 我現在問的是 04/19 23:45
kevinet7410: 現行同性伴侶沒有與異性戀一樣的補助與利益 04/19 23:45
kevinet7410: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04/19 23:46
"假如你要把因婚姻身分而擁有的其他權益視為不平等, 其實從法律加以限制需予補償的觀點, 也可以做解釋. 人家締結了這個契約, 就失去了與第三人打砲的自由. 給點補償又哪裡值得你眼紅了??"
edwin040286: 到月旦嘛。原來婚姻權不是基本權利是一種侵益行為 04/19 23:46
人有締結共同生活契約之自由, 這是你所稱的婚姻權. 法規對契約之內容加以限制, 即為侵害其自由, 這就是你所稱的侵益行為. 你自己看看這兩者可不可以用"前者是後者"去連結起來. 照我的看法, "人締結契約之自由 是 法規對契約內容加以限制"這種話, 有嚴重的語意問題.
edwin040286: 所以現行民法要公示的都違反契約自由了,連婚姻的登 04/19 23:55
kevinet7410: 那為什麼只有異性戀可以有這樣的選擇? 04/19 23:55
kevinet7410: 如果依據平等原則 應該要讓同性戀也有這樣的選擇 04/19 23:56
法律授權政府得將殺人者處以死刑(限制生命權, 即存活之自由). 但你跑去求政府賜你死刑, 相關人員不會也不能如你所願. 因為你不合法律的要件, 這樣講你可以理解嗎??
edwin040286: 記制度也是囉! 04/19 23:56
於一男一女之場合, 有管理之必要. 登記為管理之必要手段. 雖違反契約自由, 卻合乎法之必要性.
kevinet7410: 而且如果依照你的論述 為什麼只有婚姻這個契約有國家 04/19 23:58
kevinet7410: 輸送利益呢? 04/19 23:58
kevinet7410: 民法規範的有名契約依照你的理論都是限制契約自由 04/20 00:01
kevinet7410: 但只有婚姻這個契約有補償 04/20 00:02
國家之補償, 係基於國家限制, 而造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此概念為基於平等權之負擔平等. 所有具行為能力之人, 均有締結共同生活契約之自由. 若國家未對一男與一男或一女與一女締結共同生活契約加諸限制, 僅對一男與一女締結共同生活契約加諸限制, 則後者所承受之義務顯然較多, 即造成其特別犧牲, 需予補償. 你說的有名契約, 以買賣契約為例, 所有具行為能力之人, 均有訂定買賣契約之自由. 所有訂定買賣契約之人, 均受相關法律之規範, 故無特別犧牲之存在. 無特別犧牲之存在, 即無國家補償之必要.
joel1129: 那為何因為有限制人民的契約自由 就可以給予補償? 04/20 00:06
joel1129: 這邏輯的推論何在? 04/20 00:07
joel1129: 其他被國家定型化的契約是否也可以要求國家給予補償? 04/20 00:08
milk7763: 婚姻制度是保障也不是補償吧...沒侵權要補償啥,好亂啊 04/20 00:14
Haemoglobin: https://goo.gl/Gs5ndK 我國自己都統計過「配偶專屬 04/20 00:32
Haemoglobin: 權益」也就是僅配偶才可能享有的權益有498項。一個可 04/20 00:33
Haemoglobin: 以讓簽約者拿到這麼多好處的制度,竟然有人好意思用 04/20 00:33
Haemoglobin: 「侵權的補償」來解釋...擺明了狡辯嘛!! 04/20 00:35
你說的權益, 在我的觀點中, 是對"受保障人的配偶"的限制.
joel1129: 那我也可以推論 私人之間的契約只有買賣、租賃等須遵守 04/20 00:48
joel1129: 規範 其他無名契約就不需遵守 是否為特別犧牲 04/20 00:49
否. 特別犧牲係指擁有相同之權利或自由, 僅有部分人受限制. 不同性質契約, 即非相同之權利或自由. 不合特別犧牲之定義. 以平等權不等者不等之的概念而言, 不同性質之契約, 即不能一概論之.
joel1129: 因此買賣、租賃契約皆可要求國家特別補償? 04/20 00:49
joel1129: 再來 如果僅因婚姻是特別犧牲 那補償之手段是否過甚? 04/20 00:50
joel1129: 而且特別犧牲是因為人民受到行政行為侵害而需要補償 04/20 00:53
joel1129: 試問有何法理主張過婚姻係國家之行政行為之侵害 04/20 00:54
joel1129: 再來 未來如果性別實質平等 是否就不需要再強行介入契約 04/20 00:57
joel1129: 訂定 國家應廢除婚姻制度 任由當事人訂定生活契約? 04/20 00:57
joel1129: 還有 如果主張女性是婚姻是弱勢 是否應將契約解釋傾向 04/20 01:03
joel1129: 有利於女性? 但為何目前婚姻許多條文都是平等規範? 以前 04/20 01:03
joel1129: 父權時代尚未修正的條文為何還都特別保障男方權益 譬如 04/20 01:03
joel1129: 子女姓氏、共同住所...等? 04/20 01:03
joel1129: ok 那同樣契約內容形式 一為定型化契約 一為非定型化契 04/20 01:21
joel1129: 約 前者受到民法247-1 消保法之限制 是否為特別犧牲 是 04/20 01:21
joel1129: 否需要補償? 04/20 01:21
Haemoglobin: 又來了,一句廢話一句我流觀點就想打發!(白眼) 04/20 01:26
Haemoglobin: 今天就是同性想要共同生活者無法獲得法規所保障的「 04/20 01:29
Haemoglobin: 配偶專屬權益」所以才要爭取修法。結果你的「觀點」 04/20 01:31
Haemoglobin: 只是在跟我說契約一方得利一方就會受損......SO!?!?! 04/20 01:31
Haemoglobin: 也難怪你先前會說出「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這種 04/20 01:34
Haemoglobin: 鬼話。因為你沾沾自喜的「觀點」根本看不到同志從來 04/20 01:34
Haemoglobin: 無法獲得的權益,也看不到法規運作的實況。你要怎麼 04/20 01:35
Haemoglobin: 看世界隨你,但無視法規範運作實況的觀點,毫無實益. 04/20 01:35
Haemoglobin: 你自己就是你簽名檔裡那種「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的 04/20 01:38
Haemoglobin: 傢伙你到現在還沒發現嗎?但你卻從來沒看到你的主張 04/20 01:39
Haemoglobin: 已經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從而一點都不值得被尊重。 04/20 01:40
你若認為我流觀點即為當然不合理, 這叫試圖問who are you, 因人廢言, 反智的, 非理性的, 為邏輯辯證上之謬誤. 你要就是找出推論過程的bug, 不然就是試著去推翻前提. 找不出推論的bug, 或是推翻不了前提, 我也不需要你承認, 因為我看得出來.
Haemoglobin: 「配偶專屬權益」隨便舉一個啦,財產繼承的特留分, 04/20 04:14
Haemoglobin: 今天兩個同性就算締結了婚約成為雙方認可的配偶,法 04/20 04:15
Haemoglobin: 律也沒辦法讓這對配偶獲得對方遺產的特留分。你說了 04/20 04:16
Haemoglobin: 這麼多都沒有解釋為何同性永遠無法取得配偶專屬權益 04/20 04:17
Haemoglobin: ,這麼大的bug為何你可以裝做沒有看到!!!!!!!??????? 04/20 04:17
你在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需要去想, 這是婚姻制度的問題還是繼承制度的問題?? 假如你認為與被繼承人締結結合關係之他方長期付出, 卻沒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很不公平, 也就是以共同生活之事實做為分配的基礎. 只修改法律把同性結合關係之他方當成配偶是不夠的. (或者可以說, 根本是搞錯重點.) 因為共同生活之事實, 並不僅發生在結合關係之他方. 比如與被繼承人長期同居之人(不限定性別人數), 被繼承人未收養但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無收養關係但長期對被繼承人加以照料的晚輩. 這些狀況都是有共同生活之事實, 無法律繼承之權利. 你有沒有想過這種問題??
white9cat: 你引用的那些資料,不就顯示「同性配偶」與「近親成婚 04/20 09:11
white9cat: 」不可想提並論? 04/20 09:11
white9cat: 近親通婚可沒有基於人權什麼的而事前不知情即可不撤銷 04/20 09:11
white9cat: 。 04/20 09:11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Haemoglobin: 我就是要問「配偶」地位,不是問「共同生活之事實」 04/22 22:22
Haemoglobin: 你少在那邊假設(=扭曲)別人論點,跟誣陷別人表達能 04/22 22:23
Haemoglobin: 力差,不是想要別人挑bug??? 好好回啊!!!!!!!!! 04/22 22:24
Haemoglobin: 還沾沾自喜把我的話做簽名檔咧,幾乎沒有人同意你的 04/22 22:25
Haemoglobin: 詮釋(而能理解並認同我的詮釋)還不夠讓你反省嗎?? 04/22 22:26
你拿繼承權來舉例, 我回你這是繼承制度的問題比較大. 字數盡量縮短了, 希望這次你看得懂. 我能體諒閱讀大量文字對於某些人而言是種酷刑. ※ 編輯: elmotze (114.45.172.11), 04/22/2017 22:42:37
Haemoglobin: 所以我國統計的498項配偶專屬權益你都打算這樣回? 04/22 22:52
Haemoglobin: 配偶不是重點而是某某制度的問題比較大?那要簡單處 04/22 22:52
Haemoglobin: 理無法獲得498項配偶專屬權益的同性伴侶該怎麼解決? 04/22 22:53
Haemoglobin: 當然是「修法讓同性可以成為配偶」嘛(茶) 04/22 22:54
milk7763: 所以不懂原po到底支持啥 04/22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