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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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時間Wed Apr 19 21:55:58 2017
平等原則內涵是
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吳氏妻妻,為國內少數跨性別合法成婚同性配偶。
其個案與其他同性配偶之差異,
在於雙方皆為變更性別之跨性別女性,
以雙方法律性別上,她們從男男>男女>女女,
我國行政機關曾經意圖表示其婚姻無效,
但經過立委出面質疑,吳氏妻妻召開記者會陳情等等後,
行政機關撤回婚姻無效之說詞,改承認
「婚姻當事人性別一致化,非婚姻無效要件」。
而後隨著吳氏妻妻針對同性配偶無法網路報稅一事表示意見,
國稅局採納其意見,並發表相關新聞稿時內文可知,
國內已存在五對合法女女同性配偶。
這意味著什麼?
「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跨性別同性伴侶得進入民法婚姻成為合法民法婚姻同性配偶,
順性別同性伴侶不得進入民法婚姻成為合法民法婚姻同性配偶?
試問,跨性別同性伴侶與順性別同性伴侶有何不同?
不能自然受孕?
我國性別變更規定未修改前,兩者並無差異,
可前者仍然得以成婚,後者卻不得成婚,
這真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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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lk7763: 有差,目前民法婚姻及夫妻還是指一夫一妻 04/19 22:20
→ milk7763: 你這說法只能說,目前是要求登記結婚當下是一男一女 04/19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