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mify: 覺得你整理得很不錯XDD 04/23 23:16
限制契約自由,除非有正當理由
否則不得限制
婚姻是因為保障女性弱勢地位為正當理由,才得以限制契約自由方式存在
而同婚是同性間所以不存在弱勢、強勢,沒有正當理由,所以不能用婚姻名義
要另立專法,否則是侵害契約自由
爭點有二:
1 婚姻是什麼?
某E的理解: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以利管理
2 契約自由是什麼?
某E的理解:
國家要求契約登記,侵害契約自由
來看看另一篇同樣用契約自由的論述:(截錄自邱顯智律師臉書)
目前的爭議是,是否要修改民法,許多的討論,卻完全都沒提到民法上所理解的婚姻,著
實令人吃驚。
不管從教育上、宗教上、哲學上、傳統上,每個人理解的婚姻是甚麼,重點是:
民法上的婚姻是甚麼?
其實很清楚,婚姻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
契約是法律行為,它的要件有三: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現在的問題在於,民法上的契約百百款款,買東西有買賣契約、租房子有租賃契約、旅遊
有旅遊契約,跟婚姻這個契約不一樣的是,這麼多契約並沒有限制締約當事人的性別,一
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只有婚姻有。
那麼,限制民法婚姻這個契約的當事人,
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的正當性是甚麼?
要跟誰買東西,要向誰租房子,民法並無對締約的另外一造之性別做限制,因為這是個體
自由,如果連跟誰買東西國家都要限制,那個人還有甚麼自由可言?
而要跟誰結婚是對個人來講,是比買東西租房子,更重大的決定,卻被國家全面性的限制
,締約的對造必須要異於自己的性別才行,排除個人選擇締約當事人的權利,國家本身就
必須提出強烈的正當化這麼嚴厲的限制的理由。
另外一個問題是,限制同性的婚姻,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差別待遇,而且是以性別來做為
進入婚姻這樣的私法契約的差別待遇,
除非反對者能提出堅強的理由,否則根本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而婚姻做為民法上的一種契約,它的標的內容是甚麼?
民法上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說,婚姻的標的是傳宗接代、生小孩! 也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說,
沒有達成生小孩的目標,這個契約就可以終止或解除。
做婚姻是為了生小孩或傳宗接代這樣的設想跟理解,可能是宗教上、傳統上,這點絕對應
該受尊重,但絕不是目前我國民法上的婚姻制度。
我國民法上的婚姻制度,在民法上的理解是甚麼?
按照我國實務向來的說法,就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的一種身份契約。也就是民法上並沒有把婚姻,設想成以生小孩做為契約標的的契約。
現在要問的是:
兩方當事人為了達成共同生活的契約目的,締結的身份契約,
締約的對造就不能是同性嗎?
一定要是異於自己性別的人,才可以成為締約的對造嗎?才可以履行這個契約的目的嗎?
在回到原來提到的,限制攸關個人人生這麼重大決定的締約權,而且是涉及全然私領域決
定權的自由,更是以性別這個因素來做締約差別待遇,限制締約的對造一定要是異於自己
的性別,本身就必須有非常重大的公益事由,更要有非常堅強的理由。
到目前為止,看不出法律上這堅強的理由何在。
https://goo.gl/TnkcyC
兩篇形成天南地北的論述
為什麼會這樣我認為問題點在於婚姻、契約自由他用了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來抽換原先函意
某E把婚姻定義,用自我流的解釋方法,因民法不斷修正
使女性權益提高,達到憲法上男女平等的目的
來解釋說這就是婚姻制度來源是保障女性
某e認為的侵害契約自由(ex: 登記制度就是違反契約自由)
於是誕生了上面那篇論述
附上本日亮點:
你的想法, 只是在"婚姻是權益"這點上不斷迴圈.但是以法律在婚姻產生的效果而言,
是限制, 非權益.(BY 某E)
某種程度這位E teacher 真的有諸子百家名家的風範,這話題已遠超專法派和民法派
最早的多數人承認(民法上的承認意涵)即法制化、繁衍是婚姻要件還是態樣
到最新的契約自由,用A掩護B,用C回A
最後就是要論證專法的OK
針對這件事
對於專法,如果專法支持者真的端出通過嚴格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給予同志不弱於民法
權利保障的專法,我是可以支持。
不過這大概就像是李登輝的國統綱領吧XD
但論述不要跑出一堆奇怪的法律見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40.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19666.A.C4C.html
※ 編輯: edwin040286 (1.165.40.182), 04/20/2017 00:43:25
※ 編輯: edwin040286 (1.165.40.182), 04/20/2017 01:03:40
跳出某E的邏輯,來重新檢視下他的論述
重新整理某E論述
婚姻是一種定名契約內容,而定名契約內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