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emoglobin: 姑且先不管這串並沒有人拿跟第三人打砲這事來質疑你 04/20 03:11
→ Haemoglobin: ,你自以為另開戰場就不用面對質疑,其實只是把自己 04/20 03:11
→ Haemoglobin: 的偏見更加露骨表現出來。 04/20 03:11
→ Haemoglobin: 正如無繁衍能力並不會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與非配偶 04/20 03:12
→ Haemoglobin: 發生性交也不會當然使婚姻無效(換句話說,跟婚姻有 04/20 03:13
→ Haemoglobin: 關的法律規範只是「處理」了與第三人性交的狀況,而 04/20 03:14
→ Haemoglobin: 不是什麼「絕對不可以做的」限制),甚至刑法通姦罪 04/20 03:15
→ Haemoglobin: 都還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現行異性戀婚姻制度實際 04/20 03:15
→ Haemoglobin: 上容忍配偶與第三人性交。 04/20 03:16
→ Haemoglobin: 換用你這篇的廢話口吻來說,即使我和異性締結了婚約 04/20 03:17
→ Haemoglobin: ,我還是可以跟第三人(無論異性同性)打砲。 04/20 03:17
→ Haemoglobin: 你現在喊這麼大聲是怎樣?莫非你以為異性戀都不允許 04/20 03:18
→ Haemoglobin: 配偶和其他人打砲,同性戀都很樂意自己的對象跟其他 04/20 03:18
→ Haemoglobin: 人打砲嗎!? 04/20 03:19
你的意思是說,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只有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打砲, 配偶有提出告訴之權,
所以法律允許有配偶之人與其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沒有規定不得為之, 即為允許. 照你這種詮釋的方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二項,
也沒有規定駕駛人不得蛇行、行駛路肩、違規超車、違規停車,
只有規定駕駛人有前開行為得逕行舉發.
所以, 照你的詮釋方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允許
駕駛人蛇行、行駛路肩、違規超車、違規停車.
這種詮釋方法真的是很奇特.
→ Haemoglobin: elmotze 你就繼續東扯西扯吧,把你隱藏的偏見都扯出 04/20 03:21
→ Haemoglobin: 來,就會明白看出你的偏見、主張有多麼偏離事實!!!!! 04/20 03:22
加油好嗎.
腦袋只用以思考如何質疑別人和貶低別人, 是一種天賦上的浪費.
→ Haemoglobin: 我有說「允許」嗎?我說的是「容忍」!而且我的推文 04/20 03:48
→ Haemoglobin: 不僅是質疑,而是直接指明你本文的「結婚讓人無法與 04/20 03:48
→ Haemoglobin: 第三人打砲」的說法 是 錯 的 !!! 正面回應,少在那 04/20 03:49
→ Haemoglobin: 邊偷換別人的用詞好嗎?不然被貶低只是活該! 04/20 03:49
推 Haemoglobin: 算了再多說一句,如果你想捍衛你這篇本文的正確性的 04/20 03:52
→ Haemoglobin: 話,起碼舉出至少一條法律證明「國家透過婚姻制度讓 04/20 03:53
→ Haemoglobin: 進入婚姻制度的人,即使配偶同意,也喪失了與配偶以 04/20 03:53
→ Haemoglobin: 外的人打砲的自由。」無法反駁的話,那就是你的詮釋 04/20 03:54
→ Haemoglobin: 完全錯誤(你的問題不只是論點奇特,而 是 錯 誤!!) 04/20 03:55
喔, 容忍. 開始在用字上吹毛求疵起來啦.
照你的詮釋方法, 刑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殺人, 不得傷害他人身體,
不得強姦他人, 不得妨礙他人自由.
只有規定政府在看到這些行為的時候該怎麼處理.
所以照你的詮釋方法, 刑法容忍殺人/傷害/強姦/妨礙自由等行為.
別的不說, 你的腦袋顯然沒有用在該用的地方嘛.
推 nier: 因為7-2條規範的是檢舉人如何檢舉違規及可檢舉項目 04/20 03:56
→ nier: 駕駛人不得做的行為,以汽車為例是寫在12條到68條 04/20 03:58
→ nier: 他人當然可以容忍駕駛違規,但法律並沒有許可駕駛違規 04/20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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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我老婆當然可以容忍我找別的女人打砲,
但法律並沒有許可我找別的女人打砲.
若我找了別的女人打砲, 法律就會授權我的老婆可以告死我.
若法律許可我找別的女人打砲, 我的老婆就沒資格管我跟誰打砲.
所以, 就現有的法律規定, 我能不能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打砲??
推 nier: 除非你打算說服所有用路人容忍你違規駕駛 04/20 04:01
→ nier: 不然這跟婚姻關係中與第三者性交怎麼類比? 04/20 04:02
推 Haemoglobin: 刑法並不允許殺人、傷害、強姦、妨礙自由,這四件事 04/20 04:09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有以上行為啊.
照你的話講, 沒有規定絕對不可以做, 只有規定做了政府該怎麼處理.
這就不是不能, 不是不能就是能, 能就是允許.
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得為之, 即為允許.
可推知, 在你的論述中, 刑法沒有規定不得為之, 即為允許.
你現在又說刑法雖沒有規定不得為之, 亦為不允許,
這個矛盾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 Haemoglobin: 牽涉到法條大部分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即使對方甘 04/20 04:10
→ Haemoglobin: 願被你殺被你傷害,你還是會被告;但通姦只要配偶不 04/20 04:11
→ Haemoglobin: 告你,你就沒事!至於「告訴乃論」是啥請自己google! 04/20 04:11
→ Haemoglobin: 再強調一次,你對法律容忍、以及許可的詮釋 是 錯 的 04/20 04:12
→ Haemoglobin: 是錯到連大一法學概論老師都不可能讓你及格的 錯!!!! 04/20 04:13
是嘛?? 照你這種辯解法, 我把告訴乃論罪全挑出來砸你臉就好了.
請問一下刑法是否允許: 對配偶強制性交(229-1條), 對近親性交(236條),
傷害他人身體(277條1項), 對尊親屬施暴(281條), 傳染他人性病(285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306條), 當眾罵你智障(309條), 在報紙上罵你智障(310條),
砸你車子(354條), 把你珍貴的D槽格式化(359條).
刑法是否允許, 你說說看啊.
推 nier: 你跟你老婆講好,你跟你老婆都可以找第三者打砲 04/20 04:13
→ nier: 你們喜歡有這樣的關係,國家也不會主動介入 04/20 04:16
→ nier: 這就只是你們兩個之間的私人關係 04/20 04:18
民事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這只會變成我有權告死她, 她也有權告死我.
推 Haemoglobin: 我沒有說「刑法沒有規定不得為之, 即為允許.」 04/20 04:21
→ Haemoglobin: 我說的是「刑法通姦罪都還是告訴乃論」。 04/20 04:22
→ nier: 你和你老婆能不能跟第三者打砲不是法律管的 04/20 04:22
→ nier: 是你們自己管理的 04/20 04:23
→ Haemoglobin: 會導引出矛盾的結果只是表示你根本就不懂法學方法, 04/20 04:23
→ Haemoglobin: 甚至連法學的基礎概念都完全沒有(如果是裝不懂的話 04/20 04:24
→ nier: 法律提供的是對方做出己方不予許的事情時,可以做為救濟的 04/20 04:25
→ nier: 管道 04/20 04:25
→ Haemoglobin: 就更邪惡啦),好好反駁我下面這句話可以嗎── 04/20 04:25
→ Haemoglobin: 「國家透過婚姻制度讓進入婚姻制度的人,即使配偶同 04/20 04:25
→ Haemoglobin: 意,也喪失了與配偶以外的人打砲的自由。」...:3 04/20 04:26
→ Haemoglobin: 啊 更正 :3 好好「證明」上面這句話可以嗎?????? 04/20 04:27
→ Haemoglobin: 不要再暴露你根本不懂法律的事實惹。 04/20 04:28
好了. 我清楚看到Haemoglobin認為:
告訴乃論的法律, 不是法律認為你不能做, 只是有人有權告死你.
意思就是, 你能做, 只是有人有權告死你.
所以, 對配偶強制性交(229-1條), 對近親性交(236條),
傷害他人身體(277條1項), 對尊親屬施暴(281條), 傳染他人性病(285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306條), 當眾罵人智障(309條), 在報紙上罵人智障(310條),
砸人車子(354條), 把別人珍貴的D槽格式化(359條).
在Haemoglobin的認知裡面, 都是刑法認為"能做"的事.
刑法只是授權別人告死你而已.
你這個時候才來強調自己只是認其為告訴乃論是來不及的.
因為我說這不能做的時候, 你說不對, 就是認為能做.
還自己特別強調, 是容忍這些行為.
我又有簽名檔新梗了, 非常感謝.
※ 編輯: elmotze (114.42.89.15), 04/20/2017 04:52:07
推 Haemoglobin: ...科科科,elmotze你04:36回我跟nier的這兩段話拿 04/20 04:46
→ Haemoglobin: 去問法概講師(然後被教訓一下)還可以啦,拿來公開 04/20 04:46
→ Haemoglobin: 板面真的就是讓這串回你的人重新認識到你法學素養... 04/20 04:47
→ Haemoglobin: 真的是差到一個有點難救啦~~(嚼口香糖) 04/20 04:47
→ nier: 有人叫你們簽契約嗎?你或你老婆愛、喜歡、配偶跟第三者性 04/20 04:49
→ nier: 交這件事不用簽契約好嗎 04/20 04:49
nier: 你跟你老婆講好,你跟你老婆都可以找第三者打砲
民事契約, 不以書面為要件. 所以我跟她講好, 一點屁用都沒有.
只要我真的去找別的女人打砲, 她隨時可以翻臉告死我.
→ nier: 她告你就是你做了她不允許的事情而行使救濟手段,這不叫講好 04/20 05:18
→ nier: ,這叫沒講好 04/20 05:18
推 nier: 如果你所謂的講好會讓她回過頭反咬你一口,那這跟法律上是否 04/20 05:20
→ nier: 允許沒有關係,這是不清楚如何維繫自己和伴侶之間的關係 04/20 05:20
噓 joel1129: 你很自動的忽略我的問題^^ 04/20 05:48
噓 joel1129: 如果你立法限制婚姻這個契約的自由是為了保障異性之間 04/20 05:51
→ joel1129: 的女性 是否認為契約有爭議之事項的解釋傾向有利於女性 04/20 05:51
→ joel1129: ?但觀諸民法條文 都是平等條款 顯然無你所宣稱之情形 04/20 05:51
噓 joel1129: 更甚者 以前未修正民法前 還有優待父權條款 例如子女姓 04/20 05:55
→ joel1129: 氏、共同住所 04/20 05:55
早期民法偏向父方是基於現實考量.
在男女極度不平等的狀況下訂定脫離現實的平等法條是無意義的.
而從納妾權開始, 逐步限縮了男方的各項權限.
這種規定是偏向男方還是偏向女方, 自無疑問.
即使在目前多為平等規定的現在, 也不能因此認為男女已經平等.
先天上的不等是客觀的, 受憲法承認的.
事實上趨近於平等是因為有法律的存在.
噓 joel1129: 如果國家限制人民婚姻的契約自由係為保障弱勢 是否未來 04/20 05:56
→ joel1129: 達到性別實質平等 國家就應該廢除此限制 全面廢除婚姻 04/20 05:56
→ joel1129: 任由人民自行訂定生活契約? 04/20 05:56
否. 假如這樣你只會看到古代一夫多妻制度/共妻/群婚等,
被視為是男女不平等象徵的歷史重現.
所以用法律規定當締約對象是異性時僅限一人是必要的.
噓 joel1129: 再來是 你認為國家僅規範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特別犧牲 因 04/20 05:59
→ joel1129: 此應給與賠償 04/20 05:59
噓 joel1129: 那同樣形式內容完全一樣之契約 一為定型化契約 另一為 04/20 06:00
→ joel1129: 個別磋商契約 04/20 06:00
→ joel1129: 前者受到國家嚴格限制 有民法247-1、消保法之規範 04/20 06:00
→ joel1129: 是否就代表著前者為特別犧牲 簽訂此類契約亦可要求國家 04/20 06:01
→ joel1129: 予以賠償? 04/20 06:01
你要先論證一般契約是否有特別之犧牲, 才有所謂補償問題.
而不是用婚姻契約有補償制度,
其他契約理所當然也要有補償制度這種想當然爾來做論點.
噓 joel1129: 如果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係限制 人民契約自由 那為何同性 04/20 06:07
→ joel1129: 伴侶之間訂定類似異性伴侶的婚姻生活契約卻會無效? 譬 04/20 06:07
→ joel1129: 如說同性伴侶可否依自行訂定的契約主張特留份? 剩餘財 04/20 06:07
→ joel1129: 產分配請求? 醫療決定權委託? 重婚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04/20 06:07
噓 joel1129: 很顯然 你的國家介入婚姻訂定係為了保障弱勢女性有一個 04/20 06:09
→ joel1129: 無法迴避的根本性錯誤 04/20 06:09
你在拿這些權利出來討論時, 必須要先判斷這是屬於婚姻的權利,
還是因婚姻身分而產生的權利.
是婚姻制度的問題, 還是其他相關制度的問題.
從醫療決定權的改革, 可以凸顯出這是其他相關制度的問題.
醫療法63/64條已經修法把關係人納入, 包含同性伴侶在內均有決定權.
我認為這只是挺同一方想要修改婚姻定義的藉口, 不是其正當的理由.
因為這個對同性伴侶不利的事實理由已經消滅.
噓 joel1129: 異於一男一女的其他形式之生活契約有些條款根本無效 因 04/20 06:12
→ joel1129: 為國家只承認一男一女的這種生活契約 其餘一律無效 這 04/20 06:12
→ joel1129: 樣說來只有異性戀有締結生活契約之自由 04/20 06:12
契約可以從事實上與法律上去看待.
事實上存在並不當然等於法律上存在;
法律上存在也不當然等於事實上存在.
比如說法律上還不存在台灣這個國家, 但台灣事實上是個國家.
中華民國法律上的疆域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土,
但事實上後者是個獨立的國家. 這兩者間的差別你必須先認識清楚.
事實上的契約不會因為法律上未予認同而不存在,
僅是法律上無效而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比如同性伴侶之間的約定, 並不會因為法律沒加以認同就不存在.
唯一的問題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也就是國家不會幫忙其中一方去強迫履約.
假如要國家幫忙去強迫履約, 把約定書面化後拿去法院公證即可.
只要書面約定的內容不要太誇張, 被國家認為無效,
就會有法律上拘束對方的效力.
要不要在法律上建立強迫履約的效力, 也屬於契約自由的一環.
國家沒有理由隨便的介入其中.
所以你的論點有個最根本的問題.
國家並沒有去拘束同性結合時的契約自由.
(有拘束其自由的例子, 如部分國家的反同性戀條款.
比方說在阿拉伯國家實行同性結合是有刑事責任的.)
國家根本沒有去管同性是否要互相結合或如何結合, 何來拘束??
→ joel1129: 你先回答這些問題 我們再來討論 04/20 06:13
※ 編輯: elmotze (114.45.172.11), 04/23/2017 12:21:45
→ Haemoglobin: 如果同性結婚的契約國家真的不會管,祈家威的事情還 04/23 20:05
→ Haemoglobin: 會需要搞到釋憲?elmotze你到底要幻想法律幻想到什麼 04/23 20:07
→ Haemoglobin: 時候?要討論法規,最起碼論點不能跟事實相反好嗎! 04/23 20:08
推 edwin040286: 有笑有推,跳針teacher最後的結論是國家不管同性如何 04/23 22:16
→ edwin040286: 結合,H大要不要把他的說法做成簽名檔XD 04/23 22:17
你能舉出哪個法律條文規範了同性結合的要件或態樣嗎??
沒有條文, 何來限制??
→ Haemoglobin: 欸...他真的是老師...嗎(驚) 應該不是教法的吧!?囧a 04/23 22:25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4/24/2017 16: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