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ngboy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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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時間Sun Apr 30 23:23:41 2017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前言: 基本上結論的推演, 很大一部分是看用了哪些前提.
: 比方說將婚姻視為法律權利, 並以平等原則評價.
: 但其結果並不一定是唯一合理的評價.
: 結論: 就憲法所規範之諸自由精神而言,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應為合憲.
: 理由: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為契約自由, 受憲法之保障.
: 非出於法之必要性,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唯有當事人雙方不同性別時,
: 基於男女平權之普世價值, 方有以法律加以規範之必要.
: ================================================================
: 1. 婚姻法規的主體, 為人(自然人), 非二人, 亦非婚姻.
: 2. 依憲法, 人之自由, 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以法律限制.
: 3. 婚姻係當事人與他方締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 以上三個大前提應該沒有問題, 推論開始:
: 1. 若婚姻法規系保障當事人締約權利, 則法規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 不得限制締約對象為異性, 亦不得限制為二人.
: 同時, 不得以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契約之內容.
: 契約不得違反法律, 故法律明文加諸規定, 即限制契約之自由.
: 2.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男性, 或女性與女性的時候,
: 法律並無理由預設一方為強勢而他方為弱勢, 並強行加諸規範.
: 3. 在締約雙方為男性與女性時,
: 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女性一方多居於弱勢.
: 如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 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
: 依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國家有必要加以介入.
: 而作為介入之必要基礎, 需有法律.
第二點,非出於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現行民法規範婚姻是出於公益需求
意即為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強化彼此利益或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性別天生的差異,並不是弱勢的判定因素
以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或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理由
則意即會有例外,這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因為憲法保障的自由是針對自然人,而不是男女
以你提出的理由並不能說明一男一女之法定婚姻是合憲的
今年的 3/24 憲法法庭的論述比較實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cJbz1ibLSU
不過法庭上全部都認同應對於同性婚姻加以保障
只是要立專法或認為民法違憲,應修民法的差異
該法庭上論述沒有人以民法是為保障女性(你認為的弱勢)而認為民法合憲的
因為這理由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至於辯方怎麼支持民法合憲,我認為這段影片很值得一看
: 4. 綜上, 婚姻制度應理解為:
: 國家因男性與女性存在客觀先天差異, 在男性與女性
: 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時, 需加以介入. 故以婚姻為名做登記,
: 以利管理, 並以法律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早期民法保障的多屬女方權益, 可見一班.
: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 如雙方合意互相加諸限制, 可逕行至法院公證,
: 惟因婚姻一詞已用於指稱一男一女締約之事, 不應以之為名.
: 如雙方未合意, 即使便當事人一方自願放棄對應權利,
: 國家對於其要求亦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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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dwin040286: 他最新理由是 婚姻是制度性保障,保障一男一女 05/01 00:37
→ edwin040286: 所有修民法婚姻是違憲。至於保障女性那段他切割囉~ 05/01 00:38
推 edwin040286: 更正:是同婚修民法是違憲的。供參考 05/01 00:45
→ Wengboyu: 同婚修民法違憲? 第一次聽到同婚修法會違憲.. 05/01 06:43
推 edwin040286: 歡迎進入elmotze的思考領域 05/01 08:26
推 aimify: XD 05/01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