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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第二點,非出於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 : 現行民法規範婚姻是出於公益需求 : 意即為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強化彼此利益或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 : 性別天生的差異,並不是弱勢的判定因素 : 以經濟上多為女方依附男方,或女性一方有懷孕之可能與負擔等理由 : 則意即會有例外,這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因為憲法保障的自由是針對自然人,而不是男女 憲法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1. 憲法本身的條文就是以男女先天不平等為前提. 2. 即使會有例外, 也不該與通則混為一談. 就如同國家不該因為有些原住民比較富有, 就認為原住民不值得保護一樣. 不過婚姻制度作為一種國家制度,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需求. 這點仍予贊成. : 以你提出的理由並不能說明一男一女之法定婚姻是合憲的 : 今年的 3/24 憲法法庭的論述比較實際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cJbz1ibLSU
: 不過法庭上全部都認同應對於同性婚姻加以保障 : 只是要立專法或認為民法違憲,應修民法的差異 : 該法庭上論述沒有人以民法是為保障女性(你認為的弱勢)而認為民法合憲的 : 因為這理由並不符合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至於辯方怎麼支持民法合憲,我認為這段影片很值得一看 我已經回這類的問題很多次了. 挺同一方認為民法限制結婚對象, 是不當限縮人民自由. 但是用這種邏輯去解釋的話, 最終結論應該是: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這點符合目前民法僅針對男女結合作規範的態樣. (當然民法還有納入其他的考量. 包含否定婚姻純愛論的禁止近親結婚.) 而挺同一方的所主張的: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締結關係, 故不應限制人民與同性締結婚姻. 可以顯而易見只是把一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在討論的時候應多觀察討論的脈絡, 而非抓著一兩句做斷章取義. 這篇的主要目的是針對邱顯智律師的契約自由論. 且在憲法法庭上無人以保障女性做為合憲論述, 以一個人數非常有限的討論場域來說, 這只是正常現象. 事實上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已於大法官解釋中一再強調. 與其說這是一種論述, 不如說這是一種常識.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571041.A.75B.html
edwin040286: 憲法法庭不談保障女性做合憲論述,單純是那根本無關 05/01 01:10
edwin040286: 然後問一下,很多版友都想了解的。你要怎樣的專法? 05/01 01:28
edwin040286: A 和民法婚姻權利一樣,只是用專法名字 05/01 01:29
edwin040286: B 開放禁親婚、多偶婚的專法 05/01 01:30
teamax: 你的公共利益要不要舉例說一下 05/01 01:53
uka123ily: Affirmative action 看一下啦 05/01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