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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討論婚姻的時候, 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 婚姻並不純是個人之間的關係, 而是一種國家制度.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已由大法官會議於釋554敘明. 國家維持一個制度, 必然需要成本. 故國家毫無理由與效益的去維持一個制度, 只是成本的虛耗. 這對國家有害而無益, 因此這類行為不應予以贊同. 在看待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何者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或是否均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抑或者是否應予相同的保障; 以維持其保障的成本效益作為判斷準則, 應屬公允. 綜觀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固然有諸多雷同之處, 但是有一點是根本上不同的. 異性結合關係可以期待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同性結合關係則無此可能. 2. 看到這裡, 有些人大概心裡面就會開始想了: "又是這套. 那為什麼不能生育的高齡夫妻可以結婚??" 首先我要強調, 這個論點有內在矛盾, 頂多只能拿來唬唬沒仔細思考的人. 不能生育並非以高齡人士為限, 高齡人士也並非當然無法生育. (嚴格來說只有停經的女性可以確認無法自然生育) 再者拿高齡女性無法生育也可以結婚來舉例, 就不能刻意忽略高齡女性結婚者其實是極少數比例的事實 -而且她們還有人工生殖技術這個救濟管道. 試圖以特例蓋過通則, 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典型謬誤, 更何況還是一個不必然成立的特例. 假如要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就必須要理解到醫學上對於"有生育能力(非不孕)"這一回事, 是指"一對男女在正常性行為下, 一段時間內可以自然懷孕." 也就是說必須要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有結婚之權利. 而礙於確認血緣技術的侷限性, 至少有數個月的時間, 法律上無法證實這個發育中的胚胎的半數基因屬於哪個男性, 更別提該由哪個男性負起相關的責任. 即使女方提出相關證據, 最多也只能證明某段時間曾有性行為. 這對於懷孕中的女方是絕對不利的. 故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是不合理的. 相對之下, 雖然以一男一女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標準並非那麼完美, 但至少大多數的狀況下可以達成類似的效果, 而且成本低廉. 3. 國家將婚姻制度僅實施於異性結合, 與包含同性結合的效益差異在哪?? 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能實現的效益大部分都雷同, 唯一不同的大概就是生育之可能. 但是, 這個唯一的不同, 對於國家意義重大. 人類有自然壽命的限制; 人類會老去, 會因體能衰退而逐漸失去謀生能力; 但人類的維生需求卻不會因此而縮減多少. 光靠人自身的積蓄是不穩定的. 積蓄以通貨的形式存在, 它需要經濟力的支撐才會有對應價值. 因此國家需要新的人力, 需要新生兒. 沒有新的一代, 國家就沒有未來的希望. 所以這唯一的不同, 足以構成國家對於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待遇不一的理由. 不該拿少數特例來為同性結合做辯護, 卻忽視兩者的根本差異. 4. 接著該問的是, 將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做一樣的法律待遇, 就能稱得上是公平嗎?? 將生育下一代的責任丟給部分人去承擔; 對於另一批一開始就擺明不打算生育的人, 卻有人認為應該有完全一樣的法律待遇, 這不叫公平. 這只是機械式的公平, 實質上是不公平. 固然異性結合當中也不乏不願生育之人. 但很可惜的, 客觀上無法認定哪對夫妻無生育意願. 國家難以透過容易執行的方法, 區分有生育意願但尚未成功, 與無生育意願的差別. (假如有, 麻煩哪位論證看看如何區分.) 所以國家僅能就異性結合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作樂觀的期待. 況且, 現實中國家對於有無生育的待遇也是有差別的. 5. 婚姻二字的魔力, 從這次同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他們渴求婚姻的名, 渴求這個制度的保障. 將同性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 並不只是國家殘忍的禁止其關係, 因為台灣目前並沒有懲罰同性戀的法條. 婚姻的制度是一種典範, 是國家給予的一種鼓勵與認可. 異性結合對於國家的價值較大, 所以國家鼓勵異性結合純屬正常. 這可以解讀為一個國家意思的表現, 一種暗示: ============================================================== 想結婚嗎?? 找個異性來吧. 只要與一個異性同來, 國家就會給予你認可, 賦予你保障. 並祝你們早生貴子. ============================================================== 我不知道國家利益與實質平等這兩顆砝碼夠不夠沉重, 夠不夠動搖某些人心目中的天平. 我也不確定這些人心中是否還有天平, 抑或是只存在形式平等的信仰. 又或者是這些人只是試圖否定現存的價值觀, 而非出自於理性思考. 我只能就我所認知到的事實下結論. 國家是否承認同性結合, 均由國家承擔其結果. 即使國家不承認同性結合, 亦難謂毫無合理考量. 任何人都可以宣揚任何一種婚姻制度的美好 但作為社會共識的法律沒有加以承認的義務 換言之, 多數人承認, 就是法制化. 多數人不承認, 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且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 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577579.A.AB9.html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1/2017 02:42:45
Haemoglobin: 很好很好,這次有誠實地把「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05/01 03:04
Haemoglobin: 背後那套欠噓的觀點給完整表述出來。 05/01 03:04
Haemoglobin: 「elmotze是自私的既得利益者」果然不是我亂猜呢(呼 05/01 03:09
你這種論述方法除了製造堅定的反對者外, 對同運沒有任何幫助. 雖然我並不會因為你這種話而改變任何的決定. 因合理的理由拒絕某種權益適用到特定族群上, 並不該當自私這個評價. 就跟原住民保護法特別保護原住民並不是"自私或不公平". 而且你的行為, 在我看來就是代表已經無話可說, 只能亂罵. 討論到對方崩潰亂罵, 對一個討論者而言可是無上的勳章與光榮.
butten986: 同性可以領養外籍菇耳啊!還是你有純血論? 05/01 06:45
butten986: 孤兒 05/01 06:45
你的意思是, 領養孤兒和直接生育兒女該當給一樣的評價嗎??
RIFF: 認真推 05/01 15:02
uka123ily: 為什麼又出現社會共識的法律這種法理學意味不明的東西 05/01 20:00
white9cat: 生育論我前面已經說過了,變性者得以成婚即不存在婚姻 05/02 06:53
white9cat: 繁衍論 05/02 06:53
white9cat: 現行允許跨性別變更的前提是繁衍能力剝奪,但政府並無 05/02 06:58
white9cat: 對於性別變更者的既有婚姻或成婚權利有所限制,何來的 05/02 06:58
white9cat: 婚姻繁衍論。 05/02 06:58
white9cat: 且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幾乎等同婚生子女,不像 05/02 06:58
white9cat: 歐美部份國家,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保障不如婚生子女(有 05/02 06:58
white9cat: 些國家已修改),變相抵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 05/02 06:58
white9cat: 婚姻在臺灣根本不是繁衍要件,生育補助政策也沒有限定 05/02 06:58
white9cat: 已婚夫妻才可享有。 05/02 06:58
我跟你說明過了. 變性人不會被排除在外的原因, 是因為他們改變自身的法律性別去符合法律的要件. 這種情況並不會使繁衍變成不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 使用特例蓋通則, 是一種典型的邏輯謬誤. 我們討論的是一男一女與同性結合這兩個"群體". 不然我是否也可同理證之: "有的人並不是因為相愛才結婚(奉子成婚), 所以愛也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 "有的人結婚之後並沒有管對方在做什麼, 所以契約約束也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 照這種方法推演下去, 婚姻就會變成沒核心價值的空殼了. 一個推論邏輯只推論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可不是合理的現象.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5/02/2017 16:00:12
kevinet7410: 重點是為何這些特例可以成為特例,那同志伴侶是否也 05/02 17:03
kevinet7410: 可以成為特例? 你並沒有說明理由 05/02 17:03
white9cat: 其他國家有不少 05/02 18:02
white9cat: 已婚者不得變更性別, 05/02 18:02
white9cat: 變更性別者不得成婚, 05/02 18:02
white9cat: 性別不明者成婚以出生性別為成婚性別 05/02 18:02
white9cat: 的規定,跨性別的成婚資格 05/02 18:02
white9cat: 並非無限制可能。 05/02 18:02
white9cat: 愛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沒錯啊。(咀嚼) 05/02 18:05
white9cat: 但是無共同經營婚姻意願,是離婚可行要件之一。 05/02 18:05
white9cat: 契約約束本來就包含不履行之可能,不然不會有對於配偶 05/02 18:05
white9cat: 婚外知情多久就不得告妨害家庭的但書了。 05/02 18:05
white9cat: 變更性別之程序晚於婚姻法規,為何變更性別程序沒有因 05/02 18:06
white9cat: 為「婚姻需有繁衍可能」而剝奪變更性別者的婚姻權利? 05/02 18:06
white9cat: 為何沒有禁止已婚者變更性別? 05/02 18:07
white9cat: 如要說這是尊重當事人的性別認同,那為何同性伴侶的性 05/02 18:09
white9cat: 傾向認同不需要被尊重? 05/02 18:09
white9cat: 跨性別同性伴侶(一方或雙方為跨性別者)的同性成婚權, 05/02 18:11
white9cat: 與順性別同性伴侶的同性成婚權,憑什麼差別對待? 05/02 18:11
white9cat: 憑什麼跨性別異性伴侶必須等跨性別一方完成變性手術才 05/02 18:11
white9cat: 可成婚,憑什麼跨性別同性伴侶必須在跨性別一方變更性 05/02 18:11
white9cat: 別註記前成婚? 05/02 18:11
white9cat: 如你真的認為跨性別者與順性別者無異(跨女與順女一樣是 05/02 18:14
white9cat: 女人,跨男與順男一樣是男人),為何接受跨性別成為特例 05/02 18:14
white9cat: ,卻主張同樣為同性伴侶的順性別同性伴侶不可享有同樣 05/02 18:14
white9cat: 的特例? 05/02 18:14
white9cat: 跨女與跨女,跨女與順女的同性合法配偶,我國機關已以 05/02 18:15
white9cat: 新聞稿表示,在國內已存在「五對」,她們在法律上,有 05/02 18:15
white9cat: 效的婚姻不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是一女一女的同性婚 05/02 18:15
white9cat: 姻。 05/02 18:15
屬締結時合於法律要件的婚姻. 而其婚姻是否得由行政機關片面撤銷, 已有定論, 不再贅述.
kevinet7410: 而且你不知道虛偽結婚是得撤銷的嗎... 你舉例被自己 05/02 19:31
kevinet7410: 自己打臉 05/02 19:32
white9cat所指稱之事例, 並非虛偽結婚. 你拿虛偽結婚來反駁只是偷換概念. 討論是好事, 但為了發洩情緒而屢犯邏輯謬誤, 有礙討論進行.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2/2017 20:11:36
Haemoglobin: 你elmotze一直開新戰場就叫合理滑坡,別人稍微舉例反 05/02 20:40
Haemoglobin: 駁就叫偷換概念,無理大絕連發還好意思嫌人不願討論 05/02 20:40
Haemoglobin: ?你自己論點先合於事實再說吧。 05/02 20:40
我的三篇分別從契約自由/憲法/國家利益三個角度去論述. 哪裡不合事實, 可以發文回應並指出. 假如你無法指出, 我也不期待你收回評價. 畢竟對一個聲稱法律"容忍"違法作為的人而言, 這種期待是完全多餘的.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2/2017 21:21:19
Haemoglobin: 噢,你說你見獵心喜剪裁我言論當簽名檔去八卦板討拍 05/02 21:43
Haemoglobin: ,結果被鄉民認證「elmotze筆戰輸人」的事嗎?(茶) 05/02 21:43
edwin040286: 樓上那段話讓他怎麼回啦XD 05/03 21:50
我在歷史群組板基本上是這樣形容這類人的: "幾個人捧來捧去就自以為是神"
edwin040286: 總比活在自己幻想世界好多了,連去八卦取暖都做不到 05/10 21:08
edwin040286: 重點是你不只在歷史群組,連遊戲群組也跳針到被水桶 05/10 21:09
edwin040286: 在一個板被當吉祥物沒什麼,但複數版當吉祥物 05/10 21:10
edwin040286: 也是佩服佩服啦! 05/10 21:10
edwin040286你討論到最後幾次都是選擇攻擊異議者, 這是屬於訴諸起源謬誤. 那你的論述還剩下啥?? 你說我活在自己幻想世界, 這只是企圖用片面指責來彌補自身論述的空洞. 我的論點基於平等權/自由權/國家利益, 假如你覺得有哪裡錯, 請你試著指出來. 指不出來我也不奢望你閉嘴, 畢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 我不會對此多加干涉. ※ 編輯: elmotze (114.42.95.88), 05/16/2017 00:06:19
edwin040286: 你是裝瞎還是真看不見,平等權、自由權的解釋一堆人 05/18 21:40
edwin040286: 回覆過你了。重點是你平等權、自由權的解釋請來出 05/18 21:41
edwin040286: 拿出哪位教授、教科書這樣推衍的。全都是你這國小老 05/18 21:42
edwin040286: 師網路google後沾沾自喜的推衍。真的不懂去修法律學 05/18 21:43
edwin040286: 分。你要秀你那些可笑的言論,也是你的言論自由啦 05/1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