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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1. 在討論婚姻的時候, 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 : 婚姻並不純是個人之間的關係, 而是一種國家制度. :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已由大法官會議於釋554敘明. : 國家維持一個制度, 必然需要成本. : 故國家毫無理由與效益的去維持一個制度, 只是成本的虛耗. : 這對國家有害而無益, 因此這類行為不應予以贊同. : 在看待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 何者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或是否均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 抑或者是否應予相同的保障; : 以維持其保障的成本效益作為判斷準則, 應屬公允. : 綜觀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固然有諸多雷同之處, : 但是有一點是根本上不同的. : 異性結合關係可以期待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 同性結合關係則無此可能. : 2. 看到這裡, 有些人大概心裡面就會開始想了: : "又是這套. 那為什麼不能生育的高齡夫妻可以結婚??" : 首先我要強調, 這個論點有內在矛盾, 頂多只能拿來唬唬沒仔細思考的人. : 不能生育並非以高齡人士為限, 高齡人士也並非當然無法生育. : (嚴格來說只有停經的女性可以確認無法自然生育) : 再者拿高齡女性無法生育也可以結婚來舉例, : 就不能刻意忽略高齡女性結婚者其實是極少數比例的事實 : -而且她們還有人工生殖技術這個救濟管道. : 試圖以特例蓋過通則, 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典型謬誤, : 更何況還是一個不必然成立的特例. : 假如要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 就必須要理解到醫學上對於"有生育能力(非不孕)"這一回事, : 是指"一對男女在正常性行為下, 一段時間內可以自然懷孕." : 也就是說必須要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有結婚之權利. : 而礙於確認血緣技術的侷限性, 至少有數個月的時間, : 法律上無法證實這個發育中的胚胎的半數基因屬於哪個男性, : 更別提該由哪個男性負起相關的責任. : 即使女方提出相關證據, 最多也只能證明某段時間曾有性行為. : 這對於懷孕中的女方是絕對不利的. : 故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是不合理的. : 相對之下, 雖然以一男一女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標準並非那麼完美, : 但至少大多數的狀況下可以達成類似的效果, 而且成本低廉. : 3. 國家將婚姻制度僅實施於異性結合, 與包含同性結合的效益差異在哪?? : 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能實現的效益大部分都雷同, : 唯一不同的大概就是生育之可能. : 但是, 這個唯一的不同, 對於國家意義重大. : 人類有自然壽命的限制; 人類會老去, 會因體能衰退而逐漸失去謀生能力; : 但人類的維生需求卻不會因此而縮減多少. : 光靠人自身的積蓄是不穩定的. : 積蓄以通貨的形式存在, 它需要經濟力的支撐才會有對應價值. : 因此國家需要新的人力, 需要新生兒. : 沒有新的一代, 國家就沒有未來的希望. : 所以這唯一的不同, : 足以構成國家對於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待遇不一的理由. : 不該拿少數特例來為同性結合做辯護, 卻忽視兩者的根本差異. : 4. 接著該問的是, 將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做一樣的法律待遇, : 就能稱得上是公平嗎?? 張文貞教授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21m59s
以下是部分逐字稿 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之所以不同的最大原因,因為多數意見認為說憲法上 所保障的婚姻權和婚姻自由,應該要從憲法上來定義,因此他從平等人格 尊嚴跟憲法保障自由、隱私權…憲法保障一個人尋求一個人最親密結合的 這樣一個的關係來出發。那不過四票的少數意見,他們並不從這樣的方式 來定義,它們是從這個既有的這個社會習俗的制度裡頭所謂一夫一妻的婚 姻來定義這個憲法上所保障的婚姻權,那我想固然是少數意見大法官的立 場,不過這裡犯了一個謬誤是憲法上的權利的內容,並不能透過法律上來 解釋,那因為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正是法律沒有保障少數人平等的權力是不 是違憲,那所以如果從這個法律的定義來,來定義憲法上的權力,而因此 說那法律既然沒有給同性平等的婚姻權,所以憲法上的婚姻權也不該包含 這個同性性傾向的婚姻權的話,那我想這裡就犯了這樣的一個法律解釋憲 法的謬誤,那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 ----------------------------------------------------------- 所以不一樣的法律待遇,是你所說的公平? 是合乎憲法所說的平等? : 將生育下一代的責任丟給部分人去承擔; : 對於另一批一開始就擺明不打算生育的人, : 卻有人認為應該有完全一樣的法律待遇, 這不叫公平. : 這只是機械式的公平, 實質上是不公平. : 固然異性結合當中也不乏不願生育之人. : 但很可惜的, 客觀上無法認定哪對夫妻無生育意願. : 國家難以透過容易執行的方法, : 區分有生育意願但尚未成功, 與無生育意願的差別. : (假如有, 麻煩哪位論證看看如何區分.) : 所以國家僅能就異性結合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作樂觀的期待. : 況且, 現實中國家對於有無生育的待遇也是有差別的. : 5. 婚姻二字的魔力, 從這次同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 他們渴求婚姻的名, 渴求這個制度的保障. : 將同性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 並不只是國家殘忍的禁止其關係, : 因為台灣目前並沒有懲罰同性戀的法條. : 婚姻的制度是一種典範, 是國家給予的一種鼓勵與認可. : 異性結合對於國家的價值較大, 所以國家鼓勵異性結合純屬正常. : 這可以解讀為一個國家意思的表現, 一種暗示: : ============================================================== : 想結婚嗎?? 找個異性來吧. : 只要與一個異性同來, 國家就會給予你認可, 賦予你保障. : 並祝你們早生貴子. : ============================================================== 黃虹霞大法官有提到你的這個問題,問得還比你清楚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2h58m35s
張文貞教授她有論述到這一點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4m48s
黃昭元大法官也有問到同樣的問題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26m32s
陳愛娥教授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1m29s
: 我不知道國家利益與實質平等這兩顆砝碼夠不夠沉重, : 夠不夠動搖某些人心目中的天平. : 我也不確定這些人心中是否還有天平, 抑或是只存在形式平等的信仰. : 又或者是這些人只是試圖否定現存的價值觀, 而非出自於理性思考. : 我只能就我所認知到的事實下結論. : 國家是否承認同性結合, 均由國家承擔其結果. : 即使國家不承認同性結合, 亦難謂毫無合理考量. : 任何人都可以宣揚任何一種婚姻制度的美好 : 但作為社會共識的法律沒有加以承認的義務 : 換言之, 多數人承認, 就是法制化. : 多數人不承認, 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 且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 : 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袁秀慧局長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7m47s
你認為婚姻不受憲法保障? 既不受憲法保障,何須(可)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而不在憲法基礎下的法律又怎麼可能被承認? http://www.storm.mg/article/208209 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我不太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不曉得您可不可以給我一個例子 你是指你的婚姻權有被法律保障,但你的這個關係不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還是你的這個關係被法律承認為婚姻,但你的婚姻權沒有被法律保障? 下面這個我知道啦,就是現行各縣市自以為聰明的同性伴侶登記 還是你是說不一樣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55.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590589.A.833.html ※ 編輯: Wengboyu (115.43.55.138), 05/01/2017 06:30:05
aimify: 凹嗚 05/01 14:39
edwin040286: 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 →修專法 05/01 17:23
edwin040286: 受法律承認為婚姻→修民法。我猜這是他要表達的啦 05/01 17:24
edwin040286: 思想很簡單,隨便你們要怎麼搞。別玷汙婚姻一男一女 05/01 17:25
edwin040286: 的定義。祖宗之法不可變啊!別想強姦我的價值觀XD 05/01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