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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所以不一樣的法律待遇,是你所說的公平? : 是合乎憲法所說的平等? 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 : 將生育下一代的責任丟給部分人去承擔; : : 對於另一批一開始就擺明不打算生育的人, : : 卻有人認為應該有完全一樣的法律待遇, 這不叫公平. : : 這只是機械式的公平, 實質上是不公平. : : 固然異性結合當中也不乏不願生育之人. : : 但很可惜的, 客觀上無法認定哪對夫妻無生育意願. : : 國家難以透過容易執行的方法, : : 區分有生育意願但尚未成功, 與無生育意願的差別. : : (假如有, 麻煩哪位論證看看如何區分.) : : 所以國家僅能就異性結合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作樂觀的期待. : : 況且, 現實中國家對於有無生育的待遇也是有差別的. : : 5. 婚姻二字的魔力, 從這次同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 : 他們渴求婚姻的名, 渴求這個制度的保障. : : 將同性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 並不只是國家殘忍的禁止其關係, : : 因為台灣目前並沒有懲罰同性戀的法條. : : 婚姻的制度是一種典範, 是國家給予的一種鼓勵與認可. : : 異性結合對於國家的價值較大, 所以國家鼓勵異性結合純屬正常. : : 這可以解讀為一個國家意思的表現, 一種暗示: : : ============================================================== : : 想結婚嗎?? 找個異性來吧. : : 只要與一個異性同來, 國家就會給予你認可, 賦予你保障. : : 並祝你們早生貴子. : : ============================================================== : 黃虹霞大法官有提到你的這個問題,問得還比你清楚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2h58m35s
: 張文貞教授她有論述到這一點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4m48s
: 黃昭元大法官也有問到同樣的問題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26m32s
: 陳愛娥教授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1m29s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育能力者才能生育, 就必須依靠對"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去做判斷. "有生育能力", 即"非不孕". 不孕, 依照WHO的定義, 是: "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 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 成功懷孕。" 依照這個定義, 要認定"非不孕"(有生育能力), 就必須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能認定其有生育能力. 這意味著若以生育能力為准許婚姻與否的判準, 法律就必須讓女性在未有穩定關係保障的狀態下懷孕. 從類似事實來看, 未有穩定關係保障下懷孕才准予結婚, 就如同男女朋友先有後婚一樣. 男友肯負責任還好. 男友不肯負責任, 這樣的悲劇也不少見. 國家還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去追究男方的責任, 不然就是必須代替男方負起責任.(這意味著更高的稅負) 而現行的做法, 是先營造出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 讓女性在其中可以安心的懷孕. 跟先有後婚比起來, 這種作法顯然合理的多. 2. 這個論述法仍然難脫特例蓋通則的謬誤. 因為我們論述的是一男一女vs二男/二女這兩種組合. 不是拿高齡者難以受孕或有一男一女不願生育舉例, 就足以推翻一男一女具備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這個特質. 這個特質是從事實經驗得到的. 在座幾位大都是你們親生老爸和你們親生老媽"繁衍"的結果, 卻拼命的否定一男一女具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 只會讓我覺得想笑. 因為這個論點的"證據"正在跟我討論.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袁秀慧局長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7m47s
: 你認為婚姻不受憲法保障? : 既不受憲法保障,何須(可)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而不在憲法基礎下的法律又怎麼可能被承認? : http://www.storm.mg/article/208209 : 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 我不太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 不曉得您可不可以給我一個例子 : 你是指你的婚姻權有被法律保障,但你的這個關係不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還是你的這個關係被法律承認為婚姻,但你的婚姻權沒有被法律保障? : 下面這個我知道啦,就是現行各縣市自以為聰明的同性伴侶登記 : 還是你是說不一樣的事情? 一夫一妻婚姻, 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價值. 這是民法實施了72年後, 釋552的大法官會議所做的結論. 雖然挺同一方很喜歡用文義解釋去扭曲釋552的大法官會議的意思. 但是釋552的大法官會議, 已經在理由書中清楚說明, 他們所謂的婚姻係指一夫一妻而言, 非所有的二人結合. 此一部份於稍後的釋554理由書亦有所確認. 但是二男或二女結合是否有一樣價值, 欠缺實證. 從荷蘭2001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 僅經過了短短16年的時間. 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看見同性婚姻對於社會的正面意義為何, 我們也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確認同性婚姻對國家所產生的效益. 我們所看見的只是同志們正在聲索權利, 這意味著國家必須付出額外的資源去滿足他們的要求. 當同志們取得了婚姻的權利, 國家就必須付出成本為之保障. 但國家的資源並不是無限的. 當國家在這邊付出了額外的成本, 就必須縮減其他的開支, 或者是增加額外的收入. 這意味著預算的排擠或稅負的增加. 同志婚姻不會影響他人, 這只是個不折不扣的謊言. 人在主張的時候總是會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 同志或挺同團體也不會例外. 專法, 意味著為同性結合量身打造. 它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幾點: 1. 同性結合的法律要件 2.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3. 擁有下一代的方式 (我們不能武斷認定同性結合無此需求. 若以無此需求做假設, 幾乎可以立刻判定它沒有與一夫一妻相等的保障價值.) 4. 與下一代之間的權利義務 5. 結合關係的消解要件 6. 結合關係消解後的權利義務與子女權益規範 專法, 可以將之視為一個同志證明自己的機會. 社會的評價不是靠辨舌或訴求, 而是靠事實的表現得到的.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可以被社會所接受, 那要正名為婚姻也非難事.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難以被社會所接受, 任何人, 都沒有資格強迫社會去吞下這個苦果.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726530.A.D5E.html
Haemoglobin: 形式平等就叫平等喔?現在二十一世紀了啊這位仁兄。 05/02 20:48
uka123ily: 難怪憲法老師都說學生釋義學都不學好。 05/02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