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motze (On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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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婚姻, 制度, 國家利益.
時間Tue May 2 20:02:04 2017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所以不一樣的法律待遇,是你所說的公平?
: 是合乎憲法所說的平等?
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 : 將生育下一代的責任丟給部分人去承擔;
: : 對於另一批一開始就擺明不打算生育的人,
: : 卻有人認為應該有完全一樣的法律待遇, 這不叫公平.
: : 這只是機械式的公平, 實質上是不公平.
: : 固然異性結合當中也不乏不願生育之人.
: : 但很可惜的, 客觀上無法認定哪對夫妻無生育意願.
: : 國家難以透過容易執行的方法,
: : 區分有生育意願但尚未成功, 與無生育意願的差別.
: : (假如有, 麻煩哪位論證看看如何區分.)
: : 所以國家僅能就異性結合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作樂觀的期待.
: : 況且, 現實中國家對於有無生育的待遇也是有差別的.
: : 5. 婚姻二字的魔力, 從這次同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 : 他們渴求婚姻的名, 渴求這個制度的保障.
: : 將同性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 並不只是國家殘忍的禁止其關係,
: : 因為台灣目前並沒有懲罰同性戀的法條.
: : 婚姻的制度是一種典範, 是國家給予的一種鼓勵與認可.
: : 異性結合對於國家的價值較大, 所以國家鼓勵異性結合純屬正常.
: : 這可以解讀為一個國家意思的表現, 一種暗示:
: : ==============================================================
: : 想結婚嗎?? 找個異性來吧.
: : 只要與一個異性同來, 國家就會給予你認可, 賦予你保障.
: : 並祝你們早生貴子.
: : ==============================================================
: 黃虹霞大法官有提到你的這個問題,問得還比你清楚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2h58m35s
: 張文貞教授她有論述到這一點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4m48s
: 黃昭元大法官也有問到同樣的問題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26m32s
: 陳愛娥教授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1m29s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育能力者才能生育,
就必須依靠對"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去做判斷.
"有生育能力", 即"非不孕". 不孕, 依照WHO的定義, 是:
"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
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
成功懷孕。"
依照這個定義, 要認定"非不孕"(有生育能力),
就必須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能認定其有生育能力.
這意味著若以生育能力為准許婚姻與否的判準,
法律就必須讓女性在未有穩定關係保障的狀態下懷孕.
從類似事實來看, 未有穩定關係保障下懷孕才准予結婚,
就如同男女朋友先有後婚一樣.
男友肯負責任還好. 男友不肯負責任, 這樣的悲劇也不少見.
國家還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去追究男方的責任,
不然就是必須代替男方負起責任.(這意味著更高的稅負)
而現行的做法, 是先營造出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
讓女性在其中可以安心的懷孕.
跟先有後婚比起來, 這種作法顯然合理的多.
2. 這個論述法仍然難脫特例蓋通則的謬誤.
因為我們論述的是一男一女vs二男/二女這兩種組合.
不是拿高齡者難以受孕或有一男一女不願生育舉例,
就足以推翻一男一女具備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這個特質.
這個特質是從事實經驗得到的.
在座幾位大都是你們親生老爸和你們親生老媽"繁衍"的結果,
卻拼命的否定一男一女具有可繁衍後代之期待,
只會讓我覺得想笑. 因為這個論點的"證據"正在跟我討論.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袁秀慧局長
: https://youtu.be/lcJbz1ibLSU?t=3h37m47s
: 你認為婚姻不受憲法保障?
: 既不受憲法保障,何須(可)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而不在憲法基礎下的法律又怎麼可能被承認?
: http://www.storm.mg/article/208209
: 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 我不太懂你想表達的意思
: 不曉得您可不可以給我一個例子
: 你是指你的婚姻權有被法律保障,但你的這個關係不被法律承認為婚姻?
: 還是你的這個關係被法律承認為婚姻,但你的婚姻權沒有被法律保障?
: 下面這個我知道啦,就是現行各縣市自以為聰明的同性伴侶登記
: 還是你是說不一樣的事情?
一夫一妻婚姻, 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價值.
這是民法實施了72年後, 釋552的大法官會議所做的結論.
雖然挺同一方很喜歡用文義解釋去扭曲釋552的大法官會議的意思.
但是釋552的大法官會議, 已經在理由書中清楚說明,
他們所謂的婚姻係指一夫一妻而言, 非所有的二人結合.
此一部份於稍後的釋554理由書亦有所確認.
但是二男或二女結合是否有一樣價值, 欠缺實證.
從荷蘭2001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來, 僅經過了短短16年的時間.
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看見同性婚姻對於社會的正面意義為何,
我們也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確認同性婚姻對國家所產生的效益.
我們所看見的只是同志們正在聲索權利,
這意味著國家必須付出額外的資源去滿足他們的要求.
當同志們取得了婚姻的權利, 國家就必須付出成本為之保障.
但國家的資源並不是無限的. 當國家在這邊付出了額外的成本,
就必須縮減其他的開支, 或者是增加額外的收入.
這意味著預算的排擠或稅負的增加.
同志婚姻不會影響他人, 這只是個不折不扣的謊言.
人在主張的時候總是會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
同志或挺同團體也不會例外.
專法, 意味著為同性結合量身打造.
它至少必須包括以下幾點:
1. 同性結合的法律要件
2.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3. 擁有下一代的方式
(我們不能武斷認定同性結合無此需求. 若以無此需求做假設,
幾乎可以立刻判定它沒有與一夫一妻相等的保障價值.)
4. 與下一代之間的權利義務
5. 結合關係的消解要件
6. 結合關係消解後的權利義務與子女權益規範
專法, 可以將之視為一個同志證明自己的機會.
社會的評價不是靠辨舌或訴求, 而是靠事實的表現得到的.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可以被社會所接受, 那要正名為婚姻也非難事.
假如同志結合的結果難以被社會所接受,
任何人, 都沒有資格強迫社會去吞下這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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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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