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Issu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 :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 :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 :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 什麼答案? : 我的疑惑是婚姻為什麼在「憲法」上會有所差異 : 當事人和另一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為何會有差異 : 你說異性會有機會誕生小孩,需要養育,所以才需要民法 : 於是你說怎麼可以讓同性這些沒有誕生小孩的婚姻 : 享有同等的保障? : 我怎麼不知道憲法在保障自然人自由、平等時 : 有跟我要求我必須要有誕生小孩的可能,才能受到憲法的保障? : 你的意思是受憲法保障是需要資格的? : 你跟我說這是不是公平,我自己有答案? : 我是很疑惑啊,這跟我了解到的憲法長得不太一樣 : 你一直提法律,但法律和憲法抵觸時,不是修法,就是廢除 : 大家在法律不論形式或者抽象的待遇是否一樣 : 和憲法精神背離就是有違自由平等 : 現在挑戰的就是民法想要表達憲法精神,卻對不同的對象出現差異 : 難道不是嗎? 而這是憲法追求的精神? 這是權利平等保障論的典型謬誤. 憲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平等, 而非形式的平等. 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 二男或二女與一夫一妻是否有相等的意義, 這個部分尚未得到驗證. 大部分的研究都指出資料可能不足這個限制點. 而資料的累積, 它需要時間. : :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 :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 :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育能力者才能生育, : : 就必須依靠對"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去做判斷. : : "有生育能力", 即"非不孕". 不孕, 依照WHO的定義, 是: : : "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 : : 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 : : 成功懷孕。" : : 依照這個定義, 要認定"非不孕"(有生育能力), : : 就必須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能認定其有生育能力. : : 這意味著若以生育能力為准許婚姻與否的判準, : : 法律就必須讓女性在未有穩定關係保障的狀態下懷孕. : : 從類似事實來看, 未有穩定關係保障下懷孕才准予結婚, : : 就如同男女朋友先有後婚一樣. : : 男友肯負責任還好. 男友不肯負責任, 這樣的悲劇也不少見. : : 國家還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去追究男方的責任, : : : 我也很想笑啊,我從來沒否定我是父母繁衍的結果 : 怎麼會覺得在看這串討論的大家否定異性結婚繁衍的期待呢? : 民法就算修改了,異性還是可以結婚、可以生子,依舊受到憲法保障 : 何來否定之說? : 他們的辯論根本不是要否定異性婚姻的生育可能 : 而是婚姻的價值,爭論婚姻的本質並非只是生育可能 婚姻的本質是否只有生育可能?? 這是否定的. 以大法官會議於釋554理由書當中所下的詮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也就是說, 他們認為受制度性保障的是: "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的結合制度. 受養育的子女, 絕大多數是結合雙方所出. 但領養之子女或人工生殖之子女, 亦難謂不包含在內. 以此為標準的話, 就是同性結合必須"證實"其有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才該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不要再什麼特例蓋通則,我們是在討論憲法和法律 : 本來就應該討論特例,否則法條中那麼多例外是在寫好玩的嗎 : 不就是一個個例外,才不斷的新增修改嗎? :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 所以無法生育的雙方,就不能結婚嗎? 這群人是特例所以不應該被保障? : 無論是高齡或者身體無法生育的雙方,就是特例 : 但因為通則如此,所以可以罔顧這群特例的權益? 相關的東西我老早回過數次了. 假如你要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核婚姻與否的標準, 擬個法條草稿出來, 就知道有什麼問題. 把"國家應鼓勵生子"滑坡成"國家應強迫生子", 這是個很大的邏輯問題. : 在此引用上一段逐字稿 : 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了一件事情,就是所有的法務部所援引的大法官解釋, : 本來就是在一個異性婚的脈絡下所做的聲請解釋,但是這一個個案的脈絡( : 祁家威),以及婚姻是一個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說明成說這是一個前提。 : ------------------------------------------------------------- : 你所謂大法官的解釋,是因為申請人是以異性婚的脈絡去聲請的解釋,但這 : 並不能說明異性是婚姻的前提,請你不要誤會這事實。 大法官會議在理由書中清楚地說明了他們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這也清楚地說明了他們所認定的制度性保障係針對一夫一妻制度. : 我以為這已經相當清楚,而且也已是相當多報告了 : 哈佛公共衛生觀點:同性婚姻讓全體國民更健康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1/1009615/ : 為何世界頂尖醫學專家公開支持同性婚姻 : https://goo.gl/rr1ifN : 原始論文 : https://goo.gl/aS3Qc0 :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 若你需要我可以找更多給你,我認為荷蘭也有不少報告 : https://goo.gl/5IgTXk 以你貼的第一個新聞與其相關論文來說, 他的主要論述是: 將同性結合納入婚姻制度, 與婚姻相關的權益即適用於同性結合, 所以同性結合與他們的孩子在健康方面有所提升. 以投入額外資源的角度來說, 這是正常的結果. 但這頂多只能支持"給予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同性結合", 要推論到"給與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整個社會"是有困難的. 因為他們的權益很明顯是建立在他人額外的付出上. 目前的命題是, 同性結合是否該當與一夫一妻同等的待遇. 美國的資料受到各州進程不一的影響, 統計基礎有相當嚴重的問題. 用荷蘭作為研究對象應該是比較適當的. 舉例來說, 荷蘭的女同性結合是領養小孩的主要族群. 但女同性結合的關係穩定程度遠低於男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 也就是說, 荷蘭政府將大批小孩送進了一個相對不穩定的家庭. 另外, 男同性結合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穩定度. 但是在領養小孩上卻顯得興趣缺缺. 我明白這種論述看起來對你們支持的理念不利, 所以我聲明這只是舉例而已. 至於是否能找到對同性結合有利的事實, 就看你們自己了. : 你到底在說些什麼? 聲討權利? 這根本就是應得的權利 : 憲法所保障的是婚姻自由,這從來不是什麼額外的聲索 : 額外的資源? 什麼額外的資源? 額外成本? : 同志就算不能與同性結婚,與異性結婚,國家仍必須付出成本 : 說不定付出的成本更大 : 你以為同性婚姻沒有實現,成本就會因此降低? : 更何況這是每個人本就應享的權利,是可以用想省就省的? : 對你來說,憲法是一本記帳簿,是嗎? : 哪裡開銷大了就把哪條刪掉來開源節流? 憲法也保障所有人的受益權, 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請問非原住民能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 制度保障之存在, 有其目的性. 不是什麼"本來就應得的權利". 你們對於婚姻作為一種制度保障, 往往將其誤解為基本權利. 但拿其他制度保障來套用一樣邏輯, 就知道這種論點是不合理的. 而且, 婚姻若真的是基本權利, 請問限制兒童婚姻符合憲法23條的哪個要件?? : 所以我們不贊成立專法,請支持修改民法。 : 支持憲法人人皆享有自由、平等的精神價值 憲法所保障的並非形式平等, 而是實質平等. 追求待遇一致, 必須要立足點平等, 才能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 而問題在於, 立足點是否平等要經過實證, 而非僅是假設.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747694.A.837.html
Haemoglobin: 通篇有回等於沒回的廢話+只准自己滑不准別人滑, 05/03 03:21
Haemoglobin: elmotze回文日常(茶) 05/03 03:22
joel1129: 限制兒童婚姻是為了公共利益啊... 05/03 10:39
joel1129: 難道早婚對社會有益? 05/03 10:39
"限制同志婚姻是為了公共利益啊." "難道同志婚姻對社會有益?" 有沒有覺得很眼熟, 你才剛剛講過類似的話. 論述要有根據. 你們"婚姻是基本人權"的論述缺陷, 就是缺乏權威文本的支持. 當被別人質疑的時候, 你們除了用自己的論述跳針之外完全沒有抵抗的能力. 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來看, "成人的婚姻權"(只限men & women, 不包括boys & girls)受普世承認, 但僅限於男性與女性之間. 這點除了反同一方有提出論述之外(CCPR/C/75/D/902/1999), 從該宣言的簽約國也可以看出其保障的實質內涵. 假如說世界人權宣言支持同性婚姻, 等同主張黎巴嫩/伊朗/伊拉克這些實施沙里亞法的回教國家, 簽約支持同性婚姻. 我認為這嚴重扭曲了當事人的意思. 所以不好意思, 我不同意"婚姻是基本人權"這樣的論點. 就算是, 也只有"成年人間的異性婚姻"算是基本人權. 這點顯然反同一方的論述比挺同一方要來得正確一點. (只說一點是因為, 反同一方其實也有說錯. 這個宣言不限於一夫一妻.)
milk7763: 憲法保障的是法律上的平等zzz 05/03 10:41
lbowlbow: hmmmm 他有發言的權利,我們也有放棄治療的權利 05/03 10:55
你不想回可以不回, 沒人勉強你回文.
Belialdeng: 不允許同性婚姻跟收養他是要怎麼證明他的社會性功能 05/03 11:30
我想這串的共識應該是允許有法規去規範同性結合的關係. 只是就是否適用民法, 也就是適用與異性結合相同的規範有所爭論. ※ 編輯: elmotze (114.45.169.147), 05/07/2017 17: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