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motze (On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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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婚姻, 制度, 國家利益.
時間Wed May 3 01:54:48 2017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並非人人法律待遇完全一樣就叫做公平.
: : 目前所有人都不能跟同性結婚.
: : 所有人的法律待遇在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
: : 這是否叫做公平, 你自己有答案.
: 什麼答案?
: 我的疑惑是婚姻為什麼在「憲法」上會有所差異
: 當事人和另一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為何會有差異
: 你說異性會有機會誕生小孩,需要養育,所以才需要民法
: 於是你說怎麼可以讓同性這些沒有誕生小孩的婚姻
: 享有同等的保障?
: 我怎麼不知道憲法在保障自然人自由、平等時
: 有跟我要求我必須要有誕生小孩的可能,才能受到憲法的保障?
: 你的意思是受憲法保障是需要資格的?
: 你跟我說這是不是公平,我自己有答案?
: 我是很疑惑啊,這跟我了解到的憲法長得不太一樣
: 你一直提法律,但法律和憲法抵觸時,不是修法,就是廢除
: 大家在法律不論形式或者抽象的待遇是否一樣
: 和憲法精神背離就是有違自由平等
: 現在挑戰的就是民法想要表達憲法精神,卻對不同的對象出現差異
: 難道不是嗎? 而這是憲法追求的精神?
這是權利平等保障論的典型謬誤.
憲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平等, 而非形式的平等.
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
二男或二女與一夫一妻是否有相等的意義,
這個部分尚未得到驗證.
大部分的研究都指出資料可能不足這個限制點.
而資料的累積, 它需要時間.
: : 陳愛娥教授的論點, 就是以結婚者未必有生育能力,
: : 排除繁衍對於婚姻的重要性. 這個我應該才回應過沒多久.
: : 1. 國家以生育能力為前提, 限定只有生育能力者才能生育,
: : 就必須依靠對"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去做判斷.
: : "有生育能力", 即"非不孕". 不孕, 依照WHO的定義, 是:
: : "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
: : 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
: : 成功懷孕。"
: : 依照這個定義, 要認定"非不孕"(有生育能力),
: : 就必須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能認定其有生育能力.
: : 這意味著若以生育能力為准許婚姻與否的判準,
: : 法律就必須讓女性在未有穩定關係保障的狀態下懷孕.
: : 從類似事實來看, 未有穩定關係保障下懷孕才准予結婚,
: : 就如同男女朋友先有後婚一樣.
: : 男友肯負責任還好. 男友不肯負責任, 這樣的悲劇也不少見.
: : 國家還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去追究男方的責任,
: :
: 我也很想笑啊,我從來沒否定我是父母繁衍的結果
: 怎麼會覺得在看這串討論的大家否定異性結婚繁衍的期待呢?
: 民法就算修改了,異性還是可以結婚、可以生子,依舊受到憲法保障
: 何來否定之說?
: 他們的辯論根本不是要否定異性婚姻的生育可能
: 而是婚姻的價值,爭論婚姻的本質並非只是生育可能
婚姻的本質是否只有生育可能?? 這是否定的.
以大法官會議於釋554理由書當中所下的詮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也就是說, 他們認為受制度性保障的是:
"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的結合制度.
受養育的子女, 絕大多數是結合雙方所出.
但領養之子女或人工生殖之子女, 亦難謂不包含在內.
以此為標準的話, 就是同性結合必須"證實"其有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才該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不要再什麼特例蓋通則,我們是在討論憲法和法律
: 本來就應該討論特例,否則法條中那麼多例外是在寫好玩的嗎
: 不就是一個個例外,才不斷的新增修改嗎?
: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 所以無法生育的雙方,就不能結婚嗎? 這群人是特例所以不應該被保障?
: 無論是高齡或者身體無法生育的雙方,就是特例
: 但因為通則如此,所以可以罔顧這群特例的權益?
相關的東西我老早回過數次了.
假如你要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核婚姻與否的標準,
擬個法條草稿出來, 就知道有什麼問題.
把"國家應鼓勵生子"滑坡成"國家應強迫生子",
這是個很大的邏輯問題.
: 在此引用上一段逐字稿
: 我想法務部顯然誤解了一件事情,就是所有的法務部所援引的大法官解釋,
: 本來就是在一個異性婚的脈絡下所做的聲請解釋,但是這一個個案的脈絡(
: 祁家威),以及婚姻是一個異性婚的現狀,並不足以說明成說這是一個前提。
: -------------------------------------------------------------
: 你所謂大法官的解釋,是因為申請人是以異性婚的脈絡去聲請的解釋,但這
: 並不能說明異性是婚姻的前提,請你不要誤會這事實。
大法官會議在理由書中清楚地說明了他們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這也清楚地說明了他們所認定的制度性保障係針對一夫一妻制度.
: 我以為這已經相當清楚,而且也已是相當多報告了
: 哈佛公共衛生觀點:同性婚姻讓全體國民更健康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1/1009615/
: 為何世界頂尖醫學專家公開支持同性婚姻
: https://goo.gl/rr1ifN
: 原始論文
: https://goo.gl/aS3Qc0
: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 若你需要我可以找更多給你,我認為荷蘭也有不少報告
: https://goo.gl/5IgTXk
以你貼的第一個新聞與其相關論文來說,
他的主要論述是:
將同性結合納入婚姻制度, 與婚姻相關的權益即適用於同性結合,
所以同性結合與他們的孩子在健康方面有所提升.
以投入額外資源的角度來說, 這是正常的結果.
但這頂多只能支持"給予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同性結合",
要推論到"給與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整個社會"是有困難的.
因為他們的權益很明顯是建立在他人額外的付出上.
目前的命題是, 同性結合是否該當與一夫一妻同等的待遇.
美國的資料受到各州進程不一的影響, 統計基礎有相當嚴重的問題.
用荷蘭作為研究對象應該是比較適當的.
舉例來說, 荷蘭的女同性結合是領養小孩的主要族群.
但女同性結合的關係穩定程度遠低於男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
也就是說, 荷蘭政府將大批小孩送進了一個相對不穩定的家庭.
另外, 男同性結合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穩定度.
但是在領養小孩上卻顯得興趣缺缺.
我明白這種論述看起來對你們支持的理念不利,
所以我聲明這只是舉例而已.
至於是否能找到對同性結合有利的事實, 就看你們自己了.
: 你到底在說些什麼? 聲討權利? 這根本就是應得的權利
: 憲法所保障的是婚姻自由,這從來不是什麼額外的聲索
: 額外的資源? 什麼額外的資源? 額外成本?
: 同志就算不能與同性結婚,與異性結婚,國家仍必須付出成本
: 說不定付出的成本更大
: 你以為同性婚姻沒有實現,成本就會因此降低?
: 更何況這是每個人本就應享的權利,是可以用想省就省的?
: 對你來說,憲法是一本記帳簿,是嗎?
: 哪裡開銷大了就把哪條刪掉來開源節流?
憲法也保障所有人的受益權, 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請問非原住民能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
制度保障之存在, 有其目的性. 不是什麼"本來就應得的權利".
你們對於婚姻作為一種制度保障, 往往將其誤解為基本權利.
但拿其他制度保障來套用一樣邏輯, 就知道這種論點是不合理的.
而且, 婚姻若真的是基本權利,
請問限制兒童婚姻符合憲法23條的哪個要件??
: 所以我們不贊成立專法,請支持修改民法。
: 支持憲法人人皆享有自由、平等的精神價值
憲法所保障的並非形式平等, 而是實質平等.
追求待遇一致, 必須要立足點平等, 才能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
而問題在於, 立足點是否平等要經過實證, 而非僅是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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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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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emoglobin: 通篇有回等於沒回的廢話+只准自己滑不准別人滑, 05/03 03:21
→ Haemoglobin: elmotze回文日常(茶) 05/03 03:22
噓 joel1129: 限制兒童婚姻是為了公共利益啊... 05/03 10:39
→ joel1129: 難道早婚對社會有益? 05/03 10:39
"限制同志婚姻是為了公共利益啊."
"難道同志婚姻對社會有益?"
有沒有覺得很眼熟, 你才剛剛講過類似的話.
論述要有根據. 你們"婚姻是基本人權"的論述缺陷,
就是缺乏權威文本的支持. 當被別人質疑的時候,
你們除了用自己的論述跳針之外完全沒有抵抗的能力.
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來看,
"成人的婚姻權"(只限men & women, 不包括boys & girls)受普世承認,
但僅限於男性與女性之間.
這點除了反同一方有提出論述之外(CCPR/C/75/D/902/1999),
從該宣言的簽約國也可以看出其保障的實質內涵.
假如說世界人權宣言支持同性婚姻,
等同主張黎巴嫩/伊朗/伊拉克這些實施沙里亞法的回教國家,
簽約支持同性婚姻.
我認為這嚴重扭曲了當事人的意思.
所以不好意思, 我不同意"婚姻是基本人權"這樣的論點.
就算是, 也只有"成年人間的異性婚姻"算是基本人權.
這點顯然反同一方的論述比挺同一方要來得正確一點.
(只說一點是因為, 反同一方其實也有說錯. 這個宣言不限於一夫一妻.)
→ milk7763: 憲法保障的是法律上的平等zzz 05/03 10:41
→ lbowlbow: hmmmm 他有發言的權利,我們也有放棄治療的權利 05/03 10:55
你不想回可以不回, 沒人勉強你回文.
→ Belialdeng: 不允許同性婚姻跟收養他是要怎麼證明他的社會性功能 05/03 11:30
我想這串的共識應該是允許有法規去規範同性結合的關係.
只是就是否適用民法, 也就是適用與異性結合相同的規範有所爭論.
※ 編輯: elmotze (114.45.169.147), 05/07/2017 17: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