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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這是權利平等保障論的典型謬誤. : : 憲法追求的是實質的平等, 而非形式的平等. : : 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 : 憲法追求的平等、自由精神價值,是核心概念 : 你告訴我你的憲法所謂「實質」的平等,你講的實質定義是什麼? : 憲法中第7條至第22條,什麼內容叫做實質? : 我終於在寫到最後知道你的實質平等是什麼了 :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 我的疑惑是民法有保障同性與異性婚在法律上的實質平等嗎? 異性結合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從這點可以清楚認知到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有本質上的不同. 針對本質不同的事物給予不同對待, 才是平等權的本質. 你們老是認為, 都是兩人結合就不應給予不同的法律對待. 但就我來看, 這只是僅就共同點就隨便下結論. 請問一下原住民和漢人都是人, 為什麼給予不相同的法律對待?? Haemoglobin應該會很樂意回答你這個問題. : : 二男或二女與一夫一妻是否有相等的意義, : : 這個部分尚未得到驗證. : : 大部分的研究都指出資料可能不足這個限制點. : : 而資料的累積, 它需要時間. : : 婚姻的本質是否只有生育可能?? 這是否定的. : : 以大法官會議於釋554理由書當中所下的詮釋: : :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 :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 : : 也就是說, 他們認為受制度性保障的是: : : "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 :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的結合制度. : : 受養育的子女, 絕大多數是結合雙方所出. : : 但領養之子女或人工生殖之子女, 亦難謂不包含在內. : : 以此為標準的話, 就是同性結合必須"證實"其有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 : 才該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我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完那場憲法法庭上的立論 : 那場的討論的爭議點,從一開始就不是「同性婚姻」不受憲法所保障 : 修法或立專法才是主要戰場 : 那次的討論就是在討論民法中婚姻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 也就是有部分人認為「生育可能」(並非養育)是婚姻的核心 : 才會主張民法是合憲,應立專法另行保障同性婚姻,而非修民法 : 而既否定生育可能非婚姻本質,就更沒有理由主張立專法而非修民法 : 你所謂的「社會性功能」是指什麼? : 我理解的社會性功能是可以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進公共利益 : 你的社會性功能只有生育或養育子女的能力? : 為何沒提到同性婚姻有沒有社會性功能? : 因為締結婚姻就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算不養育子女 : 也具有保障、促進彼此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的價值 : 我不知道要提幾次你才會面對大法官釋憲會是寫一男一女這事情 : 是因為當初釋憲聲請人就是以異性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 所以才會做出這樣的解釋 : 從頭到尾,到底有哪個大法官釋憲直接明白的說婚姻必須以性別相異為前提 : 祁家威的律師代表許秀雯是這樣說的 : https://youtu.be/bNo4ijaGaBI?t=4m27s
: 你去查,查到你再去跟別人主張 1. 釋554理由書: 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 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大法官會議對婚姻的定義下得很清楚. "以異性為前提去提出申請"云云, 只是因果連結不明的詭辯之詞. 2. 我的論述進路是以制度效益為主. 順帶反駁了以平等權和自由權為主要進路的論述. 在這種論述進路下, 你跟我爭執婚姻的定義是無謂的. 我的論述重點在於同性結合是否具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社會性功能. 舉個挺同一方大概聽不太進去的例子就是: 鼓勵異性結合, 可以期待他們自然產生下一代. 鼓勵同性結合則完全沒有對等的可能. : : 相關的東西我老早回過數次了. : : 假如你要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核婚姻與否的標準, : : 擬個法條草稿出來, 就知道有什麼問題. : : 把"國家應鼓勵生子"滑坡成"國家應強迫生子", : : 這是個很大的邏輯問題. : 討論了那麼久,我從頭到尾都不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 : 是我表達能力太爛嗎? : 若如你所認為生育是婚姻的本質,那當然得考慮各種可能 : 因為既不能生育就違反婚姻的精神,那還可以稱作婚姻嗎? : 這段話是用來諷刺反對同性婚姻修法的人用的 : 同性婚姻的主張就是生育並非婚姻本質,你也知道這有很大的邏輯問題 : 是我對你原本的PO文有什麼錯誤的理解嗎? : 你不是通篇都在寫異性婚姻有誕生孩子的可能,同性怎麼可以享有一樣的權益嗎? : 這樣公平嗎? 現在又跟我說生育並非婚姻的核心? : 那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差異在哪? 婚姻的定義並沒有一個普世皆準的規範. 釋554理由書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主要是闡明當時本國的婚姻制度定義為何. 這個理由書的存在妨礙"現有民法婚姻包括同性關係"的論述進路. 至於你或你們要主張婚姻"應該"是什麼, 都不妨礙婚姻"目前"是什麼這個既存事實. : : 大法官會議在理由書中清楚地說明了他們對婚姻所下的定義, : : 這也清楚地說明了他們所認定的制度性保障係針對一夫一妻制度. : 我真的不明白,你才在講要看脈絡來了解前後 : 不要只看一段話或幾個字就斬釘截鐵抓著不放 : 我跟你講了,那些大法官釋憲是因為釋憲聲請人是以異性婚為前提去提出聲請 : 因此解釋和理由書才會是以異性的角度去寫 : 還是你講的脈絡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及異性這些關鍵字? : 我再講一次,許秀雯律師已經明白的說明 : 大法官釋憲那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 在座的那些大法官也無人對此提出質疑或辯駁 : 你是大法官? 釋554理由書: 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 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你們繞來繞去是沒用的. 這個理由書以文本的形式存在, 是解釋目前制度拒絕同性申請登記的理論基礎. 而且從訴訟權的憲法定義始終如一來看, 大法官不太可能去推翻先前既有的東西. 大法官沒人說許秀雯說錯, 可也沒大法官說許秀雯說對. 你說的東西, 充其量只能表示出 這次憲法法庭的大法官還沒有表示意思. : : 以你貼的第一個新聞與其相關論文來說, : : 他的主要論述是: : : 將同性結合納入婚姻制度, 與婚姻相關的權益即適用於同性結合, : : 所以同性結合與他們的孩子在健康方面有所提升. : : 以投入額外資源的角度來說, 這是正常的結果. : : 但這頂多只能支持"給予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同性結合", : : 要推論到"給與同性結合與一夫一妻相等的待遇, 有益於整個社會"是有困難的. : : 因為他們的權益很明顯是建立在他人額外的付出上. : : 目前的命題是, 同性結合是否該當與一夫一妻同等的待遇. : : 美國的資料受到各州進程不一的影響, 統計基礎有相當嚴重的問題. : : 用荷蘭作為研究對象應該是比較適當的. : : 舉例來說, 荷蘭的女同性結合是領養小孩的主要族群. : : 但女同性結合的關係穩定程度遠低於男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 : : 也就是說, 荷蘭政府將大批小孩送進了一個相對不穩定的家庭. : : 另外, 男同性結合有與異性結合相當的穩定度. : : 但是在領養小孩上卻顯得興趣缺缺. : : 我明白這種論述看起來對你們支持的理念不利, : : 所以我聲明這只是舉例而已. : : 至於是否能找到對同性結合有利的事實, 就看你們自己了. : 我不想被你誤解 : 我先澄清一下,在看這串討論的人不一定都是同性戀者 : 只是對這議題關心,想了解同性婚姻的訴求本質 : 我只是覺得以你的理由沒辦法說服我,所以我跳出來辯駁而已 : 我不曉得你的統計基礎如何,也不清楚你有沒有社會科學的研究背景 : 你會認為以荷蘭為研究對象,是情有可原 : 畢竟荷蘭是全球第一個把同性婚姻實質化的國家 : 統計其本身,除非其原理有出現什麼缺陷,不然不應該作為質疑的對象 : 物理學在推演時,只聽過前提、假設或推導時出現錯誤 : 從來沒有人去質疑微積分是錯的,除非當初在推導微積分概念的人弄錯了原理 : 你要質疑的應該是研究方法中,抽樣有沒有偏誤,有沒有做好對照組控制 : 當兩組人,除了雙親是異性戀差異外,其他的條件是否都一樣時 : 其健康、憂鬱、自殺風險、生活滿意、性別認同等問題是否出現差異 : 而研究方法就會因研究者而異 : 不過我還是找了幾篇都是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 : http://journals.sagepub.com/doi/abs/10.1177/0044118X13502366 : Dutch adolescents from lesbian-parent families: How do they compare : to peers with heterosexual parents and what is the impact of : homophobic stigmatization? :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140197115000251 :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famp.12278/full : 如果你不夠我可以再找,我是限制在2013年後,以荷蘭為抽樣對象的研究 : 幾乎所有研究不是其養育的子女表現與異性戀的孩子沒有差異 : 不然就是在對於性別包容表現得比較好,比較沒有性別刻板印象 第一篇的研究, 是比較67個女同性結合養育的青少年, 與67個異性結合養育的青少年. 主要的研究目標是比較家庭型式(女同性或異性) 是否會對青少年的問題行為產生影響. 該研究用DLLFS在2011年的數據和Z-HLS在2003年的數據做比較, 得到兩者在問題行為上相當的第一個結論. 第二個結論是透過同性家庭青少年所填的量表, 得到問題行為與被歧視有相關的第二個結論. 這個研究本身有若干的限制, 不過有一個限制影響比較難以估計. 它的數據是從DLLFS取得的, 受試者知道自己是個長期研究計畫的樣本. 這個事實表示霍桑效應會存在於這個實驗當中, 一般人有理由相信她們會表現得比一般異性家庭還要好, 或者更有可能在問卷上面填寫對自己有利的答案; 而且DLLFS的雙親平均教育程度高於Z-HLS(Z-HLS僅有一方與DLLFS相當). 但比較的結果, 雙方後代的表現僅是相當而已. 另一個事實是同性結合家庭的後代, 可能因親代組成不同遭受同輩歧視. 這表示社會必須投入額外資源去做社會教育. 剩下的我就不多說了. 希望你不是只看Abstract就下結論. : : 憲法也保障所有人的受益權, 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 請問非原住民能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 : : 制度保障之存在, 有其目的性. 不是什麼"本來就應得的權利". : : 你們對於婚姻作為一種制度保障, 往往將其誤解為基本權利. : : 但拿其他制度保障來套用一樣邏輯, 就知道這種論點是不合理的. : : 而且, 婚姻若真的是基本權利, : : 請問限制兒童婚姻符合憲法23條的哪個要件?? : 限制兒童婚姻是因其心智功能尚未成熟,未能瞭解其是否以其自由意志行為 : 丹麥新法禁18歲以下人士結婚 遏止難民童婚現象 : https://goo.gl/HkWXng : 不過,這項決定引起爭議。數個月後,丹麥政府取消限制,理由是禁止18歲 : 以下尋求庇護者與配偶同住的做法,侵犯了「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基本人權 : ,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 至於何時才能認為其心智功能達到成熟,能以自我意志行為 : 則以科學研究作為基礎 憲法23條所列得以法律限制的理由, 僅限於: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 避免緊急危難 3. 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 請問你所說的"兒童心智功能未成熟", 符合哪個理由?? : 為何非原住民不能享有原住民的保障權益呢? : 釋字第 485 號 摘錄 :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 : 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 理由書 摘錄 :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 : 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 : 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 : 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對, 所以重點是在於實質平等(針對不同事物, 給予不同待遇), 而非形式平等(不問事物是否有差異, 均給予相同待遇). 所以同性結合和異性結合有一樣嗎?? 至少有一個顯著的差異點, 而且對國家社會意義重大. 就是異性結合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 制度性保障是為落實憲法的基本權利 : 若婚姻自由非憲法基本權利,則理當廢除 : https://goo.gl/9QmQ2a wiki 制度性保障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制定基本法,正式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效力,人 : 民得直接援引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對國家主張。人民基本權利既然得到落實 : ,制度性保障理論的存在必要隨即受到學界檢討。最後多數說認為制度性 : 保障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內容必須因應實定法做出調整。調整 : 後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為通稱的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指「國家必須建 : 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改研究報告 : 我國同性婚姻權合憲性之探討 : http://www.npf.org.tw/2/15288 : 憲法觀點的探討第一點就是婚姻權為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容我再貼一次,沒有任何一個大釋憲指稱婚姻是以異性婚為前提 : 而反對同性婚姻者更舉釋字第552號[6]、釋字第554號[7]解釋,來強化 : 異性婚姻方受合憲性保障之論據,不過,釋字第552號解釋原是針對「重 : 婚無效」之議題,而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 : 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為爭點的解釋,但兩者均非針對「一 : 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的專屬解釋。 : 大法官釋憲哪一號解釋、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婚姻的前提 這幾個解釋很充分的說明了, 憲法制度性保障的標的, 是異性結合. 同性結合不包括在內. 當然要衍伸到憲法禁止同性結合之類的, 是過度的推論. 只是, 是否要在法律上對同性結合加以規範, 最終還是要回到需求與效益這兩個立法動機的問題. : : 憲法所保障的並非形式平等, 而是實質平等. : : 追求待遇一致, 必須要立足點平等, 才能達成實質平等的目標. : : 而問題在於, 立足點是否平等要經過實證, 而非僅是假設.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69.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4131409.A.802.html
teamax: 如果你真的這麼在意社會成本 05/07 16:44
teamax: 禁止離婚產生單親家庭要不要試試 05/07 16:45
不好意思, 你這種論述太過跳躍, 未述明與係爭事項的因果關係. 看的人需要用很多時間去猜測你到底在說什麼. 不過我可以就我認知道的東西先行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論述大致上可以理解為: 因為離婚產生單親家庭會增加社會成本, 所以應該立法禁止離婚. 固然單親家庭會需要更多社會資源的投入, 但主因是小孩子而非大人. 小孩子對其他人的意義重大, 這種社會資源的投入是值得的, 很少有人會對此加以非議. 而且"禁止離婚"這種主張違反雙方自由結合原則.
milk7763: 實在是凹的很努力 05/07 17:07
不就事實去做討論, 提不出有利的證據就指稱對方在凹, 是一種純粹信仰的表現. 在這方面, 你表現得和宗教反同人士沒有兩樣.
milk7763: 都不知道你到底跳了多少論點了 05/07 18:08
Haemoglobin: elmotze大概以為自己文字很多就叫論述不跳 XDDD 05/07 18:18
你們從前面到現在說過幾次跳針了?? 我很好奇. 因為我看到你們正在進行"跳針"這個行為.
uka123ily: 所以異性婚姻到底有沒有強制生殖ㄚ 05/07 19:08
沒有. 鼓勵措施與強制措施並非相同. 國家沒有強制生殖, 不代表國家不能鼓勵生殖, 也不代表國家不能鼓勵特定的民事結合. 你這種論述方法比較像是在打稻草人.
uka123ily: 禁止離婚違反自由結合,禁止同性結婚就沒有違反? 05/07 19:09
嚴格說來, 沒有. 只有不合你對自由結合的期望. 民法所稱自由結合只適用在男女當事人雙方, 從未保障"人與任何成年人"結婚的權利. 在合乎法律規範的對象內, 人有選擇對象的自由. 至於找不合法律要件的對象來要求登記, 從一開始就不在民法的保障範圍內. 法律並沒有禁止人與任何人締結類似婚姻的身分契約, 只是法律視狀況選擇加以承認或不承認而已. ※ 編輯: elmotze (114.45.169.147), 05/07/2017 19:33:26
edwin040286: 從三月底討論(跳針)到這節骨眼,還在問原住民和漢人 05/07 19:38
edwin040286: 也是佩服佩服。H大他都指名你了,要不要發發善心 05/07 19:40
edwin040286: 浪費寶貴時間跟他解釋實質平等跟優惠性差別待遇阿XD 05/07 19:41
Haemoglobin: 呃 可是elmotze會直接把優惠性差別待遇評價成吸血還 05/07 19:42
Haemoglobin: 覺得這是合理的歧視(實際上他不認為有歧視),在這 05/07 19:44
Haemoglobin: 種事情上發善心擺明了會被糟蹋。 05/07 19:45
edwin040286: 這樣說也是啦XD還是大家集資讓他上個2學分憲法學分班 05/07 19:49
uka123ily: 他可能需要的是法緒不是憲法 05/07 21:56
所以三位的論點只剩下討論異議者本身了?? 那應該沒問題了.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5/10/2017 13:42:54
edwin040286: 真是狗咬呂洞賓阿。 是誰在那邊問說漢人和原住民問題 05/10 20:59
edwin040286: 好心指點你,不懂就要去學習。不要秀無知,就變成討 05/10 20:59
edwin040286: 論你本身了。一位人士主張萬有引力是熱力學第二定律 05/10 21:00
edwin040286: 造成,人家建議他先修普物了解情況。這位仁兄跳起來 05/10 21:01
edwin040286: 你們只會討論異議者 05/10 21:02